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福州北路东侧北园街南侧综合农贸市场10-04铺-挂牌披露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福州北路东侧北园街南侧综合农贸市场10-04铺-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宁夏回族 (略) 盐池 (略) 东侧北园街南 (略) 场10-04铺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盐 (略)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盐池县 |
挂牌价格 | 49.*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1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点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3、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方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披露内容并完成了对标的资产的现场踏勘,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质量等方面瑕疵或其他任何理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要求解除交易。如因不符合标的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全部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以下事项: (1)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接受标的资产按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 、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房产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须在转让标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6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保证金金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资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不动产转移登记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或转让方承担,不动产转移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房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由受让方承担的税、费等,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确认。 (6)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7)同意按照成交价款的2%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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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宁夏回族 (略) 盐池 (略) 东侧北园街南 (略) 场10-04铺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盐 (略)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盐池县 |
挂牌价格 | 49.*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1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点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3、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方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披露内容并完成了对标的资产的现场踏勘,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质量等方面瑕疵或其他任何理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要求解除交易。如因不符合标的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全部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以下事项: (1)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接受标的资产按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 、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房产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须在转让标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6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保证金金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资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不动产转移登记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或转让方承担,不动产转移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房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由受让方承担的税、费等,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确认。 (6)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7)同意按照成交价款的2%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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