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颐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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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颐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9-1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0-1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 (略)  | 受托机构联系人:章芸芝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高文骏 联系电话:*-154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成立时间 2017-04-11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略) 1502弄14号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法定代表人 王信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MA1K3P116R
职工人数(人) 7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决定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上海 (略) 公开挂牌转让上海 (略) 股权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报业集团
批准日期 2024-06-13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A*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上海 (略) 30
2 上海 (略) 30
3 上海东方 (略) 29
4 上海 (略) 5
5 (略) 3
6 上海 (略) 2
7 上海 (略) 1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3 营业收入 0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729.*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4-07-31 营业收入 0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由以上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组成的联合体。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其他披露信息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3、根据审计报告,“八、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第(二十四)项显示,颐歌资产2023年全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4596.*元;“十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颐歌资产对关联方存在应收股利2721.*元,存在其他应付款*元。 4、根据颐歌资产2024年7月财务报表,颐歌资产2024年1-7月净利润为-1010.*元。交易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完成工商过户之日)标的企业的损益归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执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或提出其他主张。
附件
查看附件
附件
序号 名称
1 其他披露内容提醒.pdf
2 产权交易合同.pdf
,上海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9-1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0-1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 (略)  | 受托机构联系人:章芸芝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高文骏 联系电话:*-154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成立时间 2017-04-11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略) 1502弄14号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法定代表人 王信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MA1K3P116R
职工人数(人) 7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决定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上海 (略) 公开挂牌转让上海 (略) 股权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报业集团
批准日期 2024-06-13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A*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上海 (略) 30
2 上海 (略) 30
3 上海东方 (略) 29
4 上海 (略) 5
5 (略) 3
6 上海 (略) 2
7 上海 (略) 1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3 营业收入 0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729.*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4-07-31 营业收入 0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由以上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组成的联合体。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其他披露信息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3、根据审计报告,“八、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第(二十四)项显示,颐歌资产2023年全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4596.*元;“十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颐歌资产对关联方存在应收股利2721.*元,存在其他应付款*元。 4、根据颐歌资产2024年7月财务报表,颐歌资产2024年1-7月净利润为-1010.*元。交易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完成工商过户之日)标的企业的损益归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执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或提出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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