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交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标的现状、收益等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承租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若项目报价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5、意向承租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租金;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且出租双方办理完毕交付手续后,股交中心将租金转付出租方。 6、意向承租方需承诺符合公告中对承租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出租方有权在租赁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8、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自愿承担标的存在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租赁本标的。 9、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向股交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股交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10、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信息公告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1、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12、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13、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14、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15、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 承租方 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非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16、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7、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信息公告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信息公告内容相违背。 18、意向承租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