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泉塘村西向水厂屋顶及草地等3宗资产整体十年租赁权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泉塘村西向水厂屋顶及草地等3宗资产整体十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瓯海区潘桥街道泉塘村西向水厂屋顶及草地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权利人: (略) ; (略) 洞头区北岙街道海韵大道620号洞头水厂净水池上方尚未办理权证,使用人: (略) ;瓯海区南白象街道瓯越大道1990号自来水总部大楼屋顶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权利人: (略) 。 (略) (略) (略) 签订《公用集团房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将上述3处资 (略) (略) 租赁、管理。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采用投标式公开拍卖的方式,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联系人 | 胡女士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联系地址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 (略) 1号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8.244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招租底价*元,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竞价最高报价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起租金在上一轮(每三年一轮)基础基数上环比递增1%。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三年一付,先付后用。前三年租金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此后每期租金应在前一期租金到期前15天缴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出租用途为光伏发电经营活动。租赁资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租赁年限10年,无装修宽限期,租金三年一付,先付后用。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起租金在上一轮(每三年一轮)基础基数上环比递增1%。租赁期间如有政策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结算。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0%(取百位整数),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 3、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4、根据相关资产管理条例出租方对该标的物进行租赁招租,场地以现状出租,竞买人竞得后需自行办理对所需安装光伏设备的屋顶和放置竞买人其他相关设备的空间进行项目申报、设计、建设、运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照及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因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存在变化及房屋老化等原因,如因标的物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导致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可自行对房产进行整改。如承租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并成功办理相关证照、经营手续的,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设施设备及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均不负赔偿、补偿责任,待承租方按出租方指定日期完成腾空及人员撤离并结清水电等费用后,出租方退回承租方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按日平均租金计算)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无违约金。 5、租赁期间,标的物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由承租方承担。 6、标的物的交付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7、租赁资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8、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资产或设施,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 9、承租方不得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禁止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10、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资产转租;承租方不得挪作他用、转借、以房入股、抵押、联营牟利,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承租方所投入不可移动资产或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1、租赁期间内,如出租方提出回购光伏电站的意愿,承租方需同意回购。回购金额按投资总价(投资总价需提供出租方及承租方均认可的第三方审核报告)扣除折旧后净值回购。折旧方法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按年限20年)。 12、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是租赁资产的实际管理人,承租方需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承租方在租赁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人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摔倒、高处坠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如果承租方利用承租资产进行不正当的经营或者违法活动,给出租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须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出租方有权无条件立即收回该资产及附属,对承租方投入的固定设备设施不做任何补偿。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安全责任书,并严格履行。 13、标的物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标的移交: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到账信息同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租期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的约定之日开始计算。 | ||||
租期 | 10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发电业务、供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等相关内容;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未在“中国执行 (略) ”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9月14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9月29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浙交汇”平台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9月29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日期)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5、报名、看样时间:2024年9月14日上午9时起至2024年9月29日下午5时止 6、咨询、报名地点: (略) (略) 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温州拍卖行 7、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8、报价书递交时间:自报名成功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上午11时止 9、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10、出租方咨询电话:* 11、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4年9月30日下午3时整,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郑先生、林女士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鹿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联系人 | 郑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瓯海区潘桥街道泉塘村西向水厂屋顶及草地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权利人: (略) ; (略) 洞头区北岙街道海韵大道620号洞头水厂净水池上方尚未办理权证,使用人: (略) ;瓯海区南白象街道瓯越大道1990号自来水总部大楼屋顶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权利人: (略) 。 (略) (略) (略) 签订《公用集团房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将上述3处资 (略) (略) 租赁、管理。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采用投标式公开拍卖的方式,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联系人 | 胡女士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
联系地址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 (略) 1号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8.244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招租底价*元,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竞价最高报价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起租金在上一轮(每三年一轮)基础基数上环比递增1%。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三年一付,先付后用。前三年租金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此后每期租金应在前一期租金到期前15天缴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出租用途为光伏发电经营活动。租赁资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租赁年限10年,无装修宽限期,租金三年一付,先付后用。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起租金在上一轮(每三年一轮)基础基数上环比递增1%。租赁期间如有政策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结算。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0%(取百位整数),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 3、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4、根据相关资产管理条例出租方对该标的物进行租赁招租,场地以现状出租,竞买人竞得后需自行办理对所需安装光伏设备的屋顶和放置竞买人其他相关设备的空间进行项目申报、设计、建设、运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照及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因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存在变化及房屋老化等原因,如因标的物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导致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可自行对房产进行整改。如承租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并成功办理相关证照、经营手续的,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设施设备及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均不负赔偿、补偿责任,待承租方按出租方指定日期完成腾空及人员撤离并结清水电等费用后,出租方退回承租方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按日平均租金计算)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无违约金。 5、租赁期间,标的物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由承租方承担。 6、标的物的交付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7、租赁资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8、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资产或设施,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 9、承租方不得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禁止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10、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资产转租;承租方不得挪作他用、转借、以房入股、抵押、联营牟利,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承租方所投入不可移动资产或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1、租赁期间内,如出租方提出回购光伏电站的意愿,承租方需同意回购。回购金额按投资总价(投资总价需提供出租方及承租方均认可的第三方审核报告)扣除折旧后净值回购。折旧方法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按年限20年)。 12、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是租赁资产的实际管理人,承租方需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承租方在租赁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人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摔倒、高处坠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如果承租方利用承租资产进行不正当的经营或者违法活动,给出租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须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出租方有权无条件立即收回该资产及附属,对承租方投入的固定设备设施不做任何补偿。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安全责任书,并严格履行。 13、标的物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标的移交: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到账信息同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租期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的约定之日开始计算。 | ||||
租期 | 10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发电业务、供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等相关内容;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未在“中国执行 (略) ”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拍卖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9月14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9月29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凭有效报名材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办理“浙交汇”平台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9月29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日期)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5、报名、看样时间:2024年9月14日上午9时起至2024年9月29日下午5时止 6、咨询、报名地点: (略) (略) 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温州拍卖行 7、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8、报价书递交时间:自报名成功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上午11时止 9、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10、出租方咨询电话:* 11、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4年9月30日下午3时整,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郑先生、林女士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鹿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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