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143辆报废机动车拍卖公告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143辆报废机动车拍卖公告
拍卖标的名称 | 143辆报废机动车公开拍卖 | ||||||
拍卖项目编号 | NXJC 2024-103 | 拍卖机构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公示起始日期 | 2024年9月14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9月29日 |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 (略) (略) | ||||||
一、委托人承诺 | |||||||
本委托人现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 (略) (http://**) (略) 143辆报废机动车进行公开拍卖。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有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所有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法律、章程规定的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拍卖标的简况 | |||||||
143辆报废机动车(其中两轮摩托车116辆、两轮电动车12辆、电动三轮车2辆、自行车13辆)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宁夏成竹房地产土地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9月12日 | ||||||
三、拍卖要求及资格条件 | |||||||
拍卖条件 | 起拍价 |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按双方《竞买协议》的约定执行。 | ||||||
竞买注意事项 | 1、本标的相关数据出自委托方提供的车辆评估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相关数据以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时的结果为准。 2、本次拍卖所有标的依据现状进行,车辆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电子系统、机械系统已经存在及拍卖人尚不了解的故障及安全隐患。拍卖人不对标的存在的权利及质量瑕疵、使用性、安全性、文字表述差异等承担责任,竞买人须自行查看和自己甄别车辆现实状况及相关资料。 (略) 络应价、加价和成交则表明完全接受该车辆的一切现状。 3、拍卖标的物 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物的拆卸、搬运、作业现场清理、装车及运输等工作有买受人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4、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所交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买受人将报废废车辆全部拆解并凭《报废汽车拆解证明》和车籍车管所注销手续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5.拍卖成交后,标的注销、拆解等所产生费用均由买受人自己承担。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相关规定全部进行拆解报废;买受人处置拆解的报废机动车须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规定。 | ||||||
竞买条件 | 1、竞买人须是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法人企业; 2、竞买人提交的书面竞买资料应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自然人身份证;(3)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4)交纳保证金的凭据;(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竞买。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元 | ||||||
交纳时间 | 2024年9月30日9时前 | ||||||
交纳账户名称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开户行 |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
交纳账号 | 6001 2284 0080 0000 4 | ||||||
四、拍卖交易信息 | |||||||
拍卖交易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日 | ||||||
拍卖交易说明 | 1.标的以现状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各标的质量数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其他拍卖资料联系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交易方式 | 公开拍卖 | ||||||
展示时间 | 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29日 | ||||||
展示地点 | 宁夏回族 (略) (略) | ||||||
拍卖时间 | 2024年9月30日10时 | ||||||
(略) 址 | (略) (http://**) | ||||||
拍卖公告发布媒体 | (略) 、宁夏回 (略) 网站 | ||||||
拍卖机构 | 拍卖机构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拍卖机构项目经办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 | 0951-* | ||||||
重要提示 | 拍卖成交后,标的物交付以现场实物为准。 |
拍卖标的名称 | 143辆报废机动车公开拍卖 | ||||||
拍卖项目编号 | NXJC 2024-103 | 拍卖机构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公示起始日期 | 2024年9月14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9月29日 |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 (略) (略) | ||||||
一、委托人承诺 | |||||||
本委托人现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 (略) (http://**) (略) 143辆报废机动车进行公开拍卖。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有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所有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法律、章程规定的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拍卖标的简况 | |||||||
143辆报废机动车(其中两轮摩托车116辆、两轮电动车12辆、电动三轮车2辆、自行车13辆)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宁夏成竹房地产土地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9月12日 | ||||||
三、拍卖要求及资格条件 | |||||||
拍卖条件 | 起拍价 |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按双方《竞买协议》的约定执行。 | ||||||
竞买注意事项 | 1、本标的相关数据出自委托方提供的车辆评估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相关数据以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时的结果为准。 2、本次拍卖所有标的依据现状进行,车辆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电子系统、机械系统已经存在及拍卖人尚不了解的故障及安全隐患。拍卖人不对标的存在的权利及质量瑕疵、使用性、安全性、文字表述差异等承担责任,竞买人须自行查看和自己甄别车辆现实状况及相关资料。 (略) 络应价、加价和成交则表明完全接受该车辆的一切现状。 3、拍卖标的物 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物的拆卸、搬运、作业现场清理、装车及运输等工作有买受人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4、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所交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买受人将报废废车辆全部拆解并凭《报废汽车拆解证明》和车籍车管所注销手续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5.拍卖成交后,标的注销、拆解等所产生费用均由买受人自己承担。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相关规定全部进行拆解报废;买受人处置拆解的报废机动车须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规定。 | ||||||
竞买条件 | 1、竞买人须是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法人企业; 2、竞买人提交的书面竞买资料应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自然人身份证;(3)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4)交纳保证金的凭据;(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竞买。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元 | ||||||
交纳时间 | 2024年9月30日9时前 | ||||||
交纳账户名称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开户行 |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
交纳账号 | 6001 2284 0080 0000 4 | ||||||
四、拍卖交易信息 | |||||||
拍卖交易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日 | ||||||
拍卖交易说明 | 1.标的以现状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对各标的质量数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其他拍卖资料联系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交易方式 | 公开拍卖 | ||||||
展示时间 | 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29日 | ||||||
展示地点 | 宁夏回族 (略) (略) | ||||||
拍卖时间 | 2024年9月30日10时 | ||||||
(略) 址 | (略) (http://**) | ||||||
拍卖公告发布媒体 | (略) 、宁夏回 (略) 网站 | ||||||
拍卖机构 | 拍卖机构 |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拍卖机构项目经办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 | 0951-* | ||||||
重要提示 | 拍卖成交后,标的物交付以现场实物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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