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29号厂房1-2层招租共计5282.3㎡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29号厂房1-2层招租共计5282.3㎡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29号厂房1-2层招租(共计5282.3㎡)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9.* 万元/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30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渝北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29号厂房1-2层招租(共计5282.3㎡) | ||||
坐落 | (略) 渝北区双凤桥街 (略) 29号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9.* 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1-8年(由承租方自行选择) | ||
租金支付方式 | 季付 | 免租期 | (1)租赁期低于3年不享受免租期;(2)租赁期为3或4年享受1个月免租期;(3)租赁期为5或6或7年享受2个月免租期;(4)租赁期为8年享受3个月免租期。 | ||
租金递增方式 | 从第二年开始逐年递增1% | 招租用途 | 物流、工业 | ||
产权证号 | 201房地证2013字第*号 | ||||
楼层 | 名义层:1、2层 | 结构 | 钢筋混凝土 | ||
房屋证载用途 | 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 招租面积(㎡) | 5282.3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移交时限 | (1)招租方自合同签订且全额收取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待原承租方退出(若原承租方非本项目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向承租方移交租赁标的(不含原承租方所设装饰装修及购置的设施设备等); (2)本项目存在原承租方使用部分厂房的情形,若承租后涉及清退原承租方的,由招租方负责清退。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原租赁期至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渝金汇评咨[2024]0069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2024-07-31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 (略) 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屋面建设有分布式光伏设施;(2)标的装修情况、安全情况、毗邻场地情况;(3)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根据产权证附图自行测量取得,可能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至少提前一天联系)衔接相关事宜。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5、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6、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承租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场手续的,招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标的 (略) 供电和招租方所设光伏设施发电两部分,承租方用电优先使用光伏发电部分并向招租方支付电费,光伏电价格按 (略) 平均电价的95%计算,招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上述票据送达承租方之日起5日内,承租方将相应款项支付给招租方。但承租方不得以招租方未开具票据作为其不付款的抗辩事由。 8、除第7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 9、租赁期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分租标的。需部分分租的,承租方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分租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分租原因、范围、业态、期限,分租方缴纳保证金数额等)报招租方审查,承租方分租的租赁物不得再次分租;承租方收取所有分租方的押金或保证金(非本项目所指交易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承租方交付给招租方的押金或保证金(非本项目所指交易保证金);承租方分租给分租方的合同期限必须在招租和承租双方的合同期限内;承租方必须明确分租方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经营,并履行好安全、环保等职责;承租方应将分租合同报招租方备案,若经招租方发现承租方分租的实际履行情况与报招租方审查的分租条件或报招租方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按承租方违约处理。分租或转租期间分租方或转租方造成招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招租方损失。 10、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在租赁范围内倾倒收集任何土石方施工弃土,建筑、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招租方检查发现在租赁范围内存在上述行为的,承租方应按招租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外运,恢复原貌并承担全部费用,否则招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或终止合同。 11、承租方因经营需要进行的改造,经招租方书面同意后须按政府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建设许可手续,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有效合法文件要求建设,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关建设责任。 12、承租方在实施改造时,不得影响租赁范围内或周边现有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招租方同意除外)。承租方在租赁期中不得损毁、灭失改造的建筑物,租赁期满后所有权自动归招租方所有,招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13、租赁期间招租方所有的电梯由招租方执行维护、保养,定期参加国家特种设备法定检测。在租赁范围内招租方修建的光伏设施由招租方负责日常维护、保养,承租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损毁。当招租方需使用部分房产或通道用于特种设备、光伏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时,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其余特种设备(若有)由承租方自行维护、保养。 14、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根据产权证附图自行测量取得,可能与实际面积不一致,面积以实际移交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5、备查资料:租赁合同、产权证、咨询报告。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秋伊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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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29号厂房1-2层招租(共计5282.3㎡) | 9.* | 10 | 招租房产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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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报价会!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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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29号厂房1-2层招租(共计5282.3㎡)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9.* 万元/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30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渝北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29号厂房1-2层招租(共计5282.3㎡) | ||||
坐落 | (略) 渝北区双凤桥街 (略) 29号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9.* 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1-8年(由承租方自行选择) | ||
租金支付方式 | 季付 | 免租期 | (1)租赁期低于3年不享受免租期;(2)租赁期为3或4年享受1个月免租期;(3)租赁期为5或6或7年享受2个月免租期;(4)租赁期为8年享受3个月免租期。 | ||
租金递增方式 | 从第二年开始逐年递增1% | 招租用途 | 物流、工业 | ||
产权证号 | 201房地证2013字第*号 | ||||
楼层 | 名义层:1、2层 | 结构 | 钢筋混凝土 | ||
房屋证载用途 | 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 招租面积(㎡) | 5282.3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移交时限 | (1)招租方自合同签订且全额收取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待原承租方退出(若原承租方非本项目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向承租方移交租赁标的(不含原承租方所设装饰装修及购置的设施设备等); (2)本项目存在原承租方使用部分厂房的情形,若承租后涉及清退原承租方的,由招租方负责清退。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原租赁期至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渝金汇评咨[2024]0069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2024-07-31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 (略) 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屋面建设有分布式光伏设施;(2)标的装修情况、安全情况、毗邻场地情况;(3)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根据产权证附图自行测量取得,可能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至少提前一天联系)衔接相关事宜。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5、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6、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承租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场手续的,招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标的 (略) 供电和招租方所设光伏设施发电两部分,承租方用电优先使用光伏发电部分并向招租方支付电费,光伏电价格按 (略) 平均电价的95%计算,招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上述票据送达承租方之日起5日内,承租方将相应款项支付给招租方。但承租方不得以招租方未开具票据作为其不付款的抗辩事由。 8、除第7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 9、租赁期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分租标的。需部分分租的,承租方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分租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分租原因、范围、业态、期限,分租方缴纳保证金数额等)报招租方审查,承租方分租的租赁物不得再次分租;承租方收取所有分租方的押金或保证金(非本项目所指交易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承租方交付给招租方的押金或保证金(非本项目所指交易保证金);承租方分租给分租方的合同期限必须在招租和承租双方的合同期限内;承租方必须明确分租方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经营,并履行好安全、环保等职责;承租方应将分租合同报招租方备案,若经招租方发现承租方分租的实际履行情况与报招租方审查的分租条件或报招租方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按承租方违约处理。分租或转租期间分租方或转租方造成招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招租方损失。 10、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在租赁范围内倾倒收集任何土石方施工弃土,建筑、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招租方检查发现在租赁范围内存在上述行为的,承租方应按招租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外运,恢复原貌并承担全部费用,否则招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或终止合同。 11、承租方因经营需要进行的改造,经招租方书面同意后须按政府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建设许可手续,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有效合法文件要求建设,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关建设责任。 12、承租方在实施改造时,不得影响租赁范围内或周边现有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招租方同意除外)。承租方在租赁期中不得损毁、灭失改造的建筑物,租赁期满后所有权自动归招租方所有,招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13、租赁期间招租方所有的电梯由招租方执行维护、保养,定期参加国家特种设备法定检测。在租赁范围内招租方修建的光伏设施由招租方负责日常维护、保养,承租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损毁。当招租方需使用部分房产或通道用于特种设备、光伏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时,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其余特种设备(若有)由承租方自行维护、保养。 14、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根据产权证附图自行测量取得,可能与实际面积不一致,面积以实际移交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5、备查资料:租赁合同、产权证、咨询报告。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秋伊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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