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豪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9.0909%股权转让
合肥万豪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9.0909%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万豪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 (略) 1688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留瑜 |
所在地区 | 安徽省- (略) -蜀山区 |
成立日期 | 2023-11-25 |
注册资本(万元) | 8064.9682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9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天然气净化、液化、存储、回收装置及回收工艺流程的研发及设备的销售;节能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液化工程设备研发、生产、制造与销售;化工设备的研发及销售;能源技术开发及项目投资;合同能源管理;租赁机械设备;无储存经营:天然气(液化的)、石油气(液化的)、氮(液化的)、氧(液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265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杨美蓉 | 26.8572 |
合肥万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0807 |
巨永林 | 11.1594 |
安徽省中小 (略) | 9.0909 |
合肥万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5555 |
合肥 (略) | 7.4789 |
张留瑜 | 6.7454 |
(略) 创新 (略) | 5.314 |
合肥高新 (略) | 5.314 |
安徽省高新 (略) | 2.4039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2024-06-30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4799.* | 747.* | 446.*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1)原股东以场内方式行权的,应在挂牌期间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原股东以场外方式行权的,由转让方在非股东意向 (略) 场价格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股东,征询原股东是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须在30天内给出书面答复。原股东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书面答复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逾期未进行书面答复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报价最高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报价方 (略) 场价格,非股东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审核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以密封函的形式对受让价格进行书面报价,每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只能填报一个书面报价,一经递交不得更改及撤回; (4)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无其他股东履行场内申请程序的,交易活动终结; (5)如公告期内有原股东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则原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不再就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产权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规则》执行。 3、提请投资人注意,《合肥万豪 (略) 章程》载明:“除安徽省高新 (略) 、 (略) 创新 (略) 及合肥高新 (略) 外的其他股东计划向任何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则必须首先通知安徽省高新 (略) 、 (略) 创新 (略) 及合肥高新 (略) ,此三个股东有权选择以拟受让人提出的同样条款共同售卖股权。如拟受让人拒绝接收此三个股东出售的股权,则其他股东不得向该拟受让人单独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4、依据《安徽省中小 (略) 拟转让持有的合肥万豪 (略) 股权而涉及的合肥万豪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4)第132号】,提请投资人注意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截至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共计1项,建筑面积共计350.00㎡。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产权说明,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产权均属万豪能源所有,无争议。 ......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评估对象的关系。 5、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 《合肥万豪 (略) 2023年度及2024年1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皖中天国强专审字[2024]1004号】、《安徽省中小 (略) 拟转让持有的合肥万豪 (略) 股权而涉及的合肥万豪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4)第132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联国信 (略)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安徽省 (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08-28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11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57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54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47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5575.88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省中小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867室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090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0909% |
法定代表人 | 徐先炉 |
成立日期 | 2017-12-27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RF3RU27 |
经营规模 | 微型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安徽省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安徽省 (略)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安徽省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08-23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安徽省 (略) 第14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挂牌价格(万元) | 5805.48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7、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8、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 9、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75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订单支付时间为准)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成交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贵涛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包河区徽州大 (略) 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万豪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 (略) 1688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留瑜 |
所在地区 | 安徽省- (略) -蜀山区 |
成立日期 | 2023-11-25 |
注册资本(万元) | 8064.9682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9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天然气净化、液化、存储、回收装置及回收工艺流程的研发及设备的销售;节能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液化工程设备研发、生产、制造与销售;化工设备的研发及销售;能源技术开发及项目投资;合同能源管理;租赁机械设备;无储存经营:天然气(液化的)、石油气(液化的)、氮(液化的)、氧(液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265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杨美蓉 | 26.8572 |
合肥万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0807 |
巨永林 | 11.1594 |
安徽省中小 (略) | 9.0909 |
合肥万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5555 |
合肥 (略) | 7.4789 |
张留瑜 | 6.7454 |
(略) 创新 (略) | 5.314 |
合肥高新 (略) | 5.314 |
安徽省高新 (略) | 2.4039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2024-06-30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4799.* | 747.* | 446.*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1)原股东以场内方式行权的,应在挂牌期间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原股东以场外方式行权的,由转让方在非股东意向 (略) 场价格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股东,征询原股东是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须在30天内给出书面答复。原股东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书面答复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逾期未进行书面答复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报价最高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报价方 (略) 场价格,非股东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审核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以密封函的形式对受让价格进行书面报价,每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只能填报一个书面报价,一经递交不得更改及撤回; (4)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无其他股东履行场内申请程序的,交易活动终结; (5)如公告期内有原股东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则原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不再就 (略) 场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产权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规则》执行。 3、提请投资人注意,《合肥万豪 (略) 章程》载明:“除安徽省高新 (略) 、 (略) 创新 (略) 及合肥高新 (略) 外的其他股东计划向任何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则必须首先通知安徽省高新 (略) 、 (略) 创新 (略) 及合肥高新 (略) ,此三个股东有权选择以拟受让人提出的同样条款共同售卖股权。如拟受让人拒绝接收此三个股东出售的股权,则其他股东不得向该拟受让人单独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4、依据《安徽省中小 (略) 拟转让持有的合肥万豪 (略) 股权而涉及的合肥万豪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4)第132号】,提请投资人注意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截至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共计1项,建筑面积共计350.00㎡。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产权说明,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产权均属万豪能源所有,无争议。 ......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评估对象的关系。 5、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 《合肥万豪 (略) 2023年度及2024年1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皖中天国强专审字[2024]1004号】、《安徽省中小 (略) 拟转让持有的合肥万豪 (略) 股权而涉及的合肥万豪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4)第132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联国信 (略)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安徽省 (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08-28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11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57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54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47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5575.88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省中小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867室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090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0909% |
法定代表人 | 徐先炉 |
成立日期 | 2017-12-27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RF3RU27 |
经营规模 | 微型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安徽省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安徽省 (略)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安徽省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08-23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安徽省 (略) 第14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挂牌价格(万元) | 5805.48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7、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8、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 9、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75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订单支付时间为准)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成交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贵涛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包河区徽州大 (略) 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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