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江苏米笛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路西388号-21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江苏米笛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路西388号-21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略) 斗 (略)
公告
(2024)粤0403执328号
一、执行依据、 (略)
执行依据:(2023)粤040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
(略) : (略) 斗 (略) 。
二、标的概况及拍卖标的
标的地址: (略) 新 (略) 西388号-21厂房内。
标的名称:被执行人江苏 (略) 所有的位于 (略) 新 (略) 西388号-21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资产评估报告》
三、 (略) 及拍卖时间
(略) : (略)
网 址:http://**
拍卖时间:2024年10月10日10时0分起,至2024年10月11日10时0分止。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拍卖时间自动延长5分钟。
如认为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认为对拍卖设备享有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在开拍前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或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略) 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 (略) 拍小组,联系电话:0756-*。逾期提出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拍卖主要条件
(一)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或需要委托竞买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最迟须在竞买程序开始前三个工 (略) 斗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 (略) 斗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拍卖设备:
1.本院;
2. (略) ;
3. (略) (略) 络服务的相关人员;
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拍卖价格构成
本场拍卖的成交价格是拍卖财产转让产权净得款金额。
(三)起拍价、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
经常州中南汇江房 (略) 评估,评估价为*元,本院确定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元,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为2030元。
(四)保证金
参加本次 (略) 指示交纳保证金*元。
(五)优先购买权人
(略) 络司法 (略) 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优先购 (略) 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六)拍卖余款的交纳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自动充抵价款。拍卖余款,竞买人应在2024年10月18 (略) 如下账号:户名: (略) 斗 (略) ,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汇款时请注明如下字样:买受人的姓名及24-328。
买受人交清余款后, (略) 拍小组联系,联系电话:0756-*。
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的,本院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裁定重新拍卖。
(七)悔拍
买受人悔拍的,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略) 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八)成交裁定
确认买受人按期交清拍卖余款,且无撤销拍卖事由的,本院将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成交。拍卖设备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九)交付
本院按拍卖财产现状交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院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负责将拍卖设备移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搬离。
五、咨询、看样时间、方式
拍卖设备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实地看样。
竞买人决定竞买的,视为对本拍卖设备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设备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咨询电话:0756-*/400-*
预约方式:预约看样请编辑短信内容:姓名+联系电话+标的物名称,发送至*进行预约报名。请看样者提前预约,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请看样者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短信只作登记不作回复)。
看样时间:2024年10月9日下午4点30分。
看样集合地点: (略) 新 (略) 西388号-21厂房内。
六、其他
(一)竞买人应当阅读竞买须知
参加竞买须遵守《竞买须知》( (略) 络页面)。《竞买须知》内容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违规举报监督电话
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0756-*(本电话仅用于监督,咨询请拨打0756-*/400-*)
附件:
《资产评估报告》
(略) 斗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略) 斗 (略)
公告
(2024)粤0403执328号
一、执行依据、 (略)
执行依据:(2023)粤040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
(略) : (略) 斗 (略) 。
二、标的概况及拍卖标的
标的地址: (略) 新 (略) 西388号-21厂房内。
标的名称:被执行人江苏 (略) 所有的位于 (略) 新 (略) 西388号-21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资产评估报告》
三、 (略) 及拍卖时间
(略) : (略)
网 址:http://**
拍卖时间:2024年10月10日10时0分起,至2024年10月11日10时0分止。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拍卖时间自动延长5分钟。
如认为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认为对拍卖设备享有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在开拍前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或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略) 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 (略) 拍小组,联系电话:0756-*。逾期提出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拍卖主要条件
(一)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或需要委托竞买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最迟须在竞买程序开始前三个工 (略) 斗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 (略) 斗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拍卖设备:
1.本院;
2. (略) ;
3. (略) (略) 络服务的相关人员;
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拍卖价格构成
本场拍卖的成交价格是拍卖财产转让产权净得款金额。
(三)起拍价、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
经常州中南汇江房 (略) 评估,评估价为*元,本院确定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元,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为2030元。
(四)保证金
参加本次 (略) 指示交纳保证金*元。
(五)优先购买权人
(略) 络司法 (略) 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优先购 (略) 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六)拍卖余款的交纳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自动充抵价款。拍卖余款,竞买人应在2024年10月18 (略) 如下账号:户名: (略) 斗 (略) ,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汇款时请注明如下字样:买受人的姓名及24-328。
买受人交清余款后, (略) 拍小组联系,联系电话:0756-*。
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的,本院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裁定重新拍卖。
(七)悔拍
买受人悔拍的,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略) 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八)成交裁定
确认买受人按期交清拍卖余款,且无撤销拍卖事由的,本院将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成交。拍卖设备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九)交付
本院按拍卖财产现状交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院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负责将拍卖设备移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搬离。
五、咨询、看样时间、方式
拍卖设备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实地看样。
竞买人决定竞买的,视为对本拍卖设备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设备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咨询电话:0756-*/400-*
预约方式:预约看样请编辑短信内容:姓名+联系电话+标的物名称,发送至*进行预约报名。请看样者提前预约,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请看样者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短信只作登记不作回复)。
看样时间:2024年10月9日下午4点30分。
看样集合地点: (略) 新 (略) 西388号-21厂房内。
六、其他
(一)竞买人应当阅读竞买须知
参加竞买须遵守《竞买须知》( (略) 络页面)。《竞买须知》内容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违规举报监督电话
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0756-*(本电话仅用于监督,咨询请拨打0756-*/400-*)
附件:
《资产评估报告》
(略) 斗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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