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山”号浮船坞及其附属设施5年租赁权
“长山”号浮船坞及其附属设施5年租赁权
我方拟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有权对外发布招租信息,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招租公告,并对招租公告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不对意向承租方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5)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招租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承租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交易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招租公告及交易凭证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招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联交所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本次招租活动的相关方或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长山”号浮船坞及其附属设施5年租赁权 |
租赁期 | 5年 | 拟征集承租方数量 | 1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赁费按年支付,先付后用,《浮船坞租赁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租方开具与一年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自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出租方应于起租日满一年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开具与第二年度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应于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度的租金。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 ||
押金支付要求 | 《浮船坞租赁合同》生效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中确定的年租金的50%。 | ||
其它事项说明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长山 |
船籍港 | 江阴 | 船长(米) | 217 |
船宽(米) | 45 | 型深 | 15 |
总吨 | * | 船体材料 | 钢质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记载:本报告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不包含维修费。 2、其他信息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限内“长山”号浮船坞的船检证书等相关证照,以及浮坞门座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确保合规使用,出租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出租方负责租赁期限内“长山”号浮船坞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的办理,确保合规使用,承租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2、出租方因自身需要使用“长山”号浮船坞,可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不得拒绝。并且,承租方应当自出租方通知所载明的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长山”号浮船坞拖至出租方指定地点。双方同意,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向对方主张权利。 3、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由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由交付地点移至承租方使用地点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承担相关的费用;合同到期或合同终止之日起,由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由使用地点移至出租方指定地点( (略) 中船 (略) (略) 江都区中船 (略) )进行交接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承担相关的费用。 4、该浮船坞于2016年7月29日将船舶长度从189.5变更为217、船舶宽度从38变更为45、净吨从3750变更为4806、总吨从*变更为*。 5、该浮船坞的船检证书和船级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3月5日。 6、该浮船坞以现状交付,仅限于内河使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1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船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要求 | 租赁费按年支付,先付后用,《浮船坞租赁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租方开具与一年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自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出租方应于起租日满一年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开具与第二年度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应于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度的租金。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不得转租。承租方如将出租标的转租给第三人,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2、本项目出租底价为年租金总额(含税价,税率13%)。本标的租赁期为5年,出租方每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用。在租赁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与一年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自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出租方应于起租日满一年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开具与第二年度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应于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度的租金。此后每年以此类推。承租方未按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日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意向承租方在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下,在招租信息公告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递交承租申请,并在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方的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意向承租方逾期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4、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递交保证金,即为意向承租方在《承租申请书》中对出租方作出充分知晓并认可本公告所披露的所有内容,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所有交易条件及附件内容,并以不低于出租底价承租本项目出租标的的承诺。 5、如招租信息公告发布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承租方应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承租价格。如招租信息公告发布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略) 络竞价中(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及承租价格。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确定最终承租方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签署《浮船坞租赁合同》。《浮船坞租赁合同》签署生效后,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承租方支付首年租金并经出租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有效材料经联交所确认,且已经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即成为竞租人,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租方可以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依法依规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出现以下情形的: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租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租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签订《浮船坞租赁合同》的;③竞租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出现以下情形的: (略) 络竞价中竞租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租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签订《浮船坞租赁合同》的;④竞租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除以上情形外,未成为承租方的竞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方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全额无息返还。 7、租赁物交付地点: (略) 江都区中船 (略) 码头。 8、本项目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9、承租方在登记承租意向时需书面承诺: (1)知悉并同意备查文件《浮船坞租赁合同》全部内容。 (2)同意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浮船坞租赁合同》。 (3)承诺已完成对本次交易的尽调,并具备浮船坞租赁经营所必须的条件;已知晓由于承租方不具备资格、未按期签署《浮船坞租赁合同》或其他违背交易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行为,同意出租方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依法依规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同意出租方另行公开处置交易标的。 (4)同意出租方因自身需要使用“长山”号浮船坞,可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不得拒绝。并且,承租方应当自出租方通知所载明的《浮船坞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长山”号浮船坞拖至出租方指定地点。双方同意,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向对方主张权利。 (5)同意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由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由交付地点移至承租方使用地点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承担相关的费用;合同到期或合同终止之日起,由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由使用地点移至出租方指定地点( (略) 中船 (略) (略) 江都区中船 (略) )进行交接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承担相关的费用。 (6)同意该浮船坞以现状交付,仅限于内河使用。 10、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方式成交,承租方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交易服务费*元。承租方应在《浮船坞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 (略) ;账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江都区大桥镇前进村中船 (略) |
联系人 | 王俊清 |
联系电话 | * |
我方拟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有权对外发布招租信息,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招租公告,并对招租公告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不对意向承租方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5)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招租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承租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交易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招租公告及交易凭证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招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联交所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本次招租活动的相关方或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长山”号浮船坞及其附属设施5年租赁权 |
租赁期 | 5年 | 拟征集承租方数量 | 1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赁费按年支付,先付后用,《浮船坞租赁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租方开具与一年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自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出租方应于起租日满一年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开具与第二年度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应于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度的租金。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 ||
押金支付要求 | 《浮船坞租赁合同》生效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中确定的年租金的50%。 | ||
其它事项说明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长山 |
船籍港 | 江阴 | 船长(米) | 217 |
船宽(米) | 45 | 型深 | 15 |
总吨 | * | 船体材料 | 钢质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记载:本报告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不包含维修费。 2、其他信息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限内“长山”号浮船坞的船检证书等相关证照,以及浮坞门座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确保合规使用,出租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出租方负责租赁期限内“长山”号浮船坞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的办理,确保合规使用,承租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2、出租方因自身需要使用“长山”号浮船坞,可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不得拒绝。并且,承租方应当自出租方通知所载明的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长山”号浮船坞拖至出租方指定地点。双方同意,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向对方主张权利。 3、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由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由交付地点移至承租方使用地点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承担相关的费用;合同到期或合同终止之日起,由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由使用地点移至出租方指定地点( (略) 中船 (略) (略) 江都区中船 (略) )进行交接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承担相关的费用。 4、该浮船坞于2016年7月29日将船舶长度从189.5变更为217、船舶宽度从38变更为45、净吨从3750变更为4806、总吨从*变更为*。 5、该浮船坞的船检证书和船级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3月5日。 6、该浮船坞以现状交付,仅限于内河使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1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船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要求 | 租赁费按年支付,先付后用,《浮船坞租赁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租方开具与一年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自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出租方应于起租日满一年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开具与第二年度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应于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度的租金。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不得转租。承租方如将出租标的转租给第三人,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2、本项目出租底价为年租金总额(含税价,税率13%)。本标的租赁期为5年,出租方每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用。在租赁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与一年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自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出租方应于起租日满一年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开具与第二年度租金金额等额的发票,承租方应于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度的租金。此后每年以此类推。承租方未按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日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意向承租方在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下,在招租信息公告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递交承租申请,并在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方的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意向承租方逾期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4、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递交保证金,即为意向承租方在《承租申请书》中对出租方作出充分知晓并认可本公告所披露的所有内容,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所有交易条件及附件内容,并以不低于出租底价承租本项目出租标的的承诺。 5、如招租信息公告发布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承租方应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承租价格。如招租信息公告发布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略) 络竞价中(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及承租价格。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确定最终承租方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签署《浮船坞租赁合同》。《浮船坞租赁合同》签署生效后,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承租方支付首年租金并经出租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有效材料经联交所确认,且已经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即成为竞租人,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租方可以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依法依规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出现以下情形的: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租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租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签订《浮船坞租赁合同》的;③竞租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出现以下情形的: (略) 络竞价中竞租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租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签订《浮船坞租赁合同》的;④竞租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除以上情形外,未成为承租方的竞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方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全额无息返还。 7、租赁物交付地点: (略) 江都区中船 (略) 码头。 8、本项目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9、承租方在登记承租意向时需书面承诺: (1)知悉并同意备查文件《浮船坞租赁合同》全部内容。 (2)同意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浮船坞租赁合同》。 (3)承诺已完成对本次交易的尽调,并具备浮船坞租赁经营所必须的条件;已知晓由于承租方不具备资格、未按期签署《浮船坞租赁合同》或其他违背交易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行为,同意出租方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依法依规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同意出租方另行公开处置交易标的。 (4)同意出租方因自身需要使用“长山”号浮船坞,可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不得拒绝。并且,承租方应当自出租方通知所载明的《浮船坞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长山”号浮船坞拖至出租方指定地点。双方同意,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向对方主张权利。 (5)同意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由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由交付地点移至承租方使用地点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承担相关的费用;合同到期或合同终止之日起,由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由使用地点移至出租方指定地点( (略) 中船 (略) (略) 江都区中船 (略) )进行交接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承担相关的费用。 (6)同意该浮船坞以现状交付,仅限于内河使用。 10、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方式成交,承租方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交易服务费*元。承租方应在《浮船坞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 (略) ;账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江都区大桥镇前进村中船 (略) |
联系人 | 王俊清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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