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六区巡游出租汽车星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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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六区巡游出租汽车星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一、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通过星级体现,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分别对应巡游出租汽车顶灯的5颗星、4颗星,3颗星、2颗星、1颗星。

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星级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1)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2)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3)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4)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三、升星降星均以1辆出租汽车为统一单位。1辆出租汽车由多名驾驶员驾驶时,1名驾驶员符合降星情形即对车辆进行降星,1名驾驶员达到升星标准即对车辆进行升星。

四、所有车辆在年度初始的星级指标为4颗星(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违反考核指标的,一次扣星分别为:1颗星、2颗星,扣至1颗星为止。

六、驾驶员符合以下情形可对车辆进行升星操作:

(1)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升星1颗(年度内累计升星不得超过2颗);

(2)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爱心助残”“公益送考”“锦绣太原畅游行”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倡导的公益活动,可升星1颗(1辆巡游出租汽车每季度参加公益活动等升星最高限度为1颗,年度内累计升星不得超过2颗);

(3)运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降星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被行政处罚可升星1颗,连续半年未被行政处罚升星2颗(升星数不得高于降星数)。

七、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所驾驶车辆直接降为1星(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2)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3)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5)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6)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8)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9)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10)星级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11)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12)*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八、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所驾驶车辆降2颗星(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3)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九、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以行政处罚为依据,所驾驶车辆降1颗星(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或提供票据与本车不符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6)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8)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十、巡游车驾驶员未遵守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2次所驾驶车辆降1颗星(依据:《 (略)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

(1)统一着装,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

(2)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手持接打电话,不乱扔杂物;

(3)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方便乘客和不妨碍交通的原则, (略) 边安全位置或者临时停靠站点上下乘客;

(4)按照规定开启空车待租或者暂停服务标志;

(5)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6)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备;

(7)其他规范运营、文明服务等情形。

十一、 (略) 要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台账登记,及时收集印证资料留存,“爱心助残”“公益送考”“锦绣太原畅游行”等公益活动的组织单位要做好台账登记与印证资料留存。

十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巡游出租汽车星级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有证据表明星级信息不准确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予以更正, (略) 交 (略) 客运管理科备案。

十三、《城六区巡游出租汽车星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 (略) 要结合企业实际,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全覆盖、常态化抓好驾驶员学习教育,切实将星级动态管理标准内化于心,转化为提升服务品质、 (略) “流动名片”的行动力。

十四、对于暂未更新的城六区巡游出租汽车,待其更新后按照核定的星级挂星。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期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通过星级体现,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分别对应巡游出租汽车顶灯的5颗星、4颗星,3颗星、2颗星、1颗星。

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星级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1)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2)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3)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4)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三、升星降星均以1辆出租汽车为统一单位。1辆出租汽车由多名驾驶员驾驶时,1名驾驶员符合降星情形即对车辆进行降星,1名驾驶员达到升星标准即对车辆进行升星。

四、所有车辆在年度初始的星级指标为4颗星(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违反考核指标的,一次扣星分别为:1颗星、2颗星,扣至1颗星为止。

六、驾驶员符合以下情形可对车辆进行升星操作:

(1)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升星1颗(年度内累计升星不得超过2颗);

(2)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爱心助残”“公益送考”“锦绣太原畅游行”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倡导的公益活动,可升星1颗(1辆巡游出租汽车每季度参加公益活动等升星最高限度为1颗,年度内累计升星不得超过2颗);

(3)运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降星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被行政处罚可升星1颗,连续半年未被行政处罚升星2颗(升星数不得高于降星数)。

七、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所驾驶车辆直接降为1星(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2)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3)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5)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6)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8)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9)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10)星级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11)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12)*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八、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所驾驶车辆降2颗星(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3)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九、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以行政处罚为依据,所驾驶车辆降1颗星(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或提供票据与本车不符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6)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8)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十、巡游车驾驶员未遵守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2次所驾驶车辆降1颗星(依据:《 (略)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

(1)统一着装,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

(2)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手持接打电话,不乱扔杂物;

(3)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方便乘客和不妨碍交通的原则, (略) 边安全位置或者临时停靠站点上下乘客;

(4)按照规定开启空车待租或者暂停服务标志;

(5)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6)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备;

(7)其他规范运营、文明服务等情形。

十一、 (略) 要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台账登记,及时收集印证资料留存,“爱心助残”“公益送考”“锦绣太原畅游行”等公益活动的组织单位要做好台账登记与印证资料留存。

十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巡游出租汽车星级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有证据表明星级信息不准确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予以更正, (略) 交 (略) 客运管理科备案。

十三、《城六区巡游出租汽车星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 (略) 要结合企业实际,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全覆盖、常态化抓好驾驶员学习教育,切实将星级动态管理标准内化于心,转化为提升服务品质、 (略) “流动名片”的行动力。

十四、对于暂未更新的城六区巡游出租汽车,待其更新后按照核定的星级挂星。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期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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