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项目信息披露
长春市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项目信息披露
资产出租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长公GY-GG-*
项目名称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 | ||
项目编号 | (略) -GY-ZL[2024]106号 | 披露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9月20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年10月09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告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4年10月10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谢女士 | 电话 | 0431-*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2024年09月20日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4年10月11日 09时00分 |
(略) 址 | http://** |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0431-*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略) (略)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 项目通过 (略) 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 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 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本次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
二、出租标的简况
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是否 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 □是 ?否 |
出 租 条 件 及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 (略) (略) 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标的简介 拟出租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位于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一社长岭苗圃管理站的苗圃地17.45公顷、仓库、办公室、院墙、车库、食堂共六项资产,无产权证,无抵押,按现状整体出租;现苗圃地上有樟子松树苗7100株,阔叶树种苗*株,花卉种苗4260株,龙丰果树苗*株,总计*株需一同购买,实际数量以现地实有数为准,受让方需自行销售。 以上标的物具体坐落位置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出租的苗圃地为林业用地,只能用于种植树苗等林业生产活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租期限:20 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租金及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租金一次性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剩余成交价款,并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 3.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交齐后 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及交易保证金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详见明细表。 六、承租相关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承租的苗圃地改变用途,或者将部分苗圃地改做其他用途。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在承租的苗圃地搞建设,不得构建任何建筑或永久性设备,如经营需要必须请示出租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只能自己使用苗圃地,不得将苗圃地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同他人合伙、合作、出租、转让、入股等),如需将承租的苗圃地转租、转让、入股或将承租的苗圃地交给他人使用,需经出租方同意方可进行,承方不得将标的物抵押。 4.承租方在租赁期不得改变房屋等标的物的结构,不可破坏承重设计及公共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结构,需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租期内承租方自行维修、装修房屋等标的物,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无条件将标的物交与出租方,并保正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出租方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 5.承租期间承租方所需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聘用,承租方及承租方所聘人员与出租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受聘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期间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7.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从事非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8、承租方方应保证租赁标的四防安全 (防火、防盗、防汛、防事故), 无论出现任何事故, 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负责。 9、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育苗地合法使用权不受侵犯,确保承租方能够正常经营。 10.出租方有监督权利,发现承租方有违约行为,出租方通知承租方整改,如不能按合同要求出现违约行为,出租方可申请解除合同。 11.苗木出售后,承租方有权对所购买的苗木进行处分。 12.标的所涉砍伐费、装卸费、运输费及其他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在运输清理等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中涉及的人员、装备等相关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3.标的以展示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树木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登记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七、税费问题约定 1.以交接日期为准,出租方负责结清此前的水、电、供暖、燃气等费用。交接之后,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内水、电费、燃气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及时办理各项缴费事宜更名工作,出租方不再提供账户使用。 2.承租方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房产租赁收取的租赁费等各项税费,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税费。 3.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标的的维护、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确保承租的房产保持完好状态。 八、特殊事项说明 1、租赁期间内,租赁标的因政府政策征用、占用、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租赁合同解除,出租方将剩余年限租金无息返还承租方。 2、本协议签订后,承租方承租的苗圃地或租赁物被征收或征占的,承租方经审批投资的固定设施及地上栽植的苗木补偿款归承租方所有;涉及苗圃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及其他物品补偿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九、 期满后的处置 1、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验收收回出租标的,承租方要保证苗圃地的完整性、土层不能流失(自然灾害原因除外),房屋、仓库、办公室、院墙、车库、食堂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如出现林地不完整、房屋破损改变用途,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样,逾期没有恢复,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林地或房屋损失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赔偿,保持原土地房屋等能够正常使用。 2、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所添加的设备、设施等地上物自行移除,逾期不移除的,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移除行为不得破坏出租方原标的物,承租方经允许增加的不动产应该无条件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另出租方不承担移除的任何费用。 3、租赁期满后苗圃地上还有苗木等树木,出租方可以给予租赁方三个月的时间处理,超过三月期限,承租方没有及时处理的,该地上的苗木或树木归出租方所有,由出租方负责处理。 十、违约责任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 |
三、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名称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 | |
基本情况 | 住 所 | 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三社 |
法定代表人 | 于复洋 | |
注册资本(万元) | 3586.0 | |
经济性质 | 9 | |
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 称 | (略) 双阳区财政局 |
批准内容 | 同意 |
四、交易条件
交 易 条 件 | 公 告 期 | 10 工作日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 秒 | |||
挂牌底价 | 132.25 万元 | |||
挂牌底价对应租期(月) | 详见明细表 | |||
价款支付方式 |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公告期满,如未产生意向承租方 或在报价期内没有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
与出租相关 其他条件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 证 金 账户信息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略) -GY-ZL[2024]106号001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 |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5-*)] | 39.0 | |
保 证 金 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 是 □否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0月10日 15时00分 | |||
交纳方式 |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略) (略) (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出租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D.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E.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承租方所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略) 径无息返还。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
资产出租明细表
(附表)
项目交易信息汇总表
单位:万元、万元/年
项目名称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 |
证载用途 | |
出租期限(月) | 240 |
挂牌价(万元) | 132.25 |
挂牌价对应租期(月) | 240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9 |
租金交纳方式 | 租金一次性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剩余成交价款,并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 |
租金调整约定 | |
标的交付时限 |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交齐后 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5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2024-09-20 09:00:00到2024-10-11 09:00:00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4-10-11 09:00:00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90 |
备注 | 苗圃地上树苗由承租方一同购买,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收取 |
资产出租明细表
(房屋土地)
序号 | 出租资产名称 | 权证号 | 坐落位置 | 目前状况 | 出租面积(㎡) | 证载用途 | 出租期限(月) | 挂牌价对应的租期(月) | 租金交纳方式 | 租金调整约定 | 标的交付时限 | 附属设施 | 备注 |
1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 | 无 | (略) 双阳区长岭子张家村一社 | 无 | 17.45 | 240 | 240 |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交齐后 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 办公室、仓库、车库、院墙、食堂 | 苗圃地上树苗由承租方一同购买,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收取 |
来源: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
初审:王江
复审:陈勇吉
终审:李珍妹
标的照片.rar资产出租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长公GY-GG-*
项目名称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 | ||
项目编号 | (略) -GY-ZL[2024]106号 | 披露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9月20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年10月09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告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4年10月10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谢女士 | 电话 | 0431-*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2024年09月20日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4年10月11日 09时00分 |
(略) 址 | http://** |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0431-*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略) (略)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 项目通过 (略) 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 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 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本次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
二、出租标的简况
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是否 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 □是 ?否 |
出 租 条 件 及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 (略) (略) 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标的简介 拟出租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位于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一社长岭苗圃管理站的苗圃地17.45公顷、仓库、办公室、院墙、车库、食堂共六项资产,无产权证,无抵押,按现状整体出租;现苗圃地上有樟子松树苗7100株,阔叶树种苗*株,花卉种苗4260株,龙丰果树苗*株,总计*株需一同购买,实际数量以现地实有数为准,受让方需自行销售。 以上标的物具体坐落位置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出租的苗圃地为林业用地,只能用于种植树苗等林业生产活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租期限:20 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租金及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租金一次性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剩余成交价款,并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 3.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交齐后 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及交易保证金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详见明细表。 六、承租相关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承租的苗圃地改变用途,或者将部分苗圃地改做其他用途。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在承租的苗圃地搞建设,不得构建任何建筑或永久性设备,如经营需要必须请示出租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只能自己使用苗圃地,不得将苗圃地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同他人合伙、合作、出租、转让、入股等),如需将承租的苗圃地转租、转让、入股或将承租的苗圃地交给他人使用,需经出租方同意方可进行,承方不得将标的物抵押。 4.承租方在租赁期不得改变房屋等标的物的结构,不可破坏承重设计及公共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结构,需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租期内承租方自行维修、装修房屋等标的物,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无条件将标的物交与出租方,并保正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出租方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 5.承租期间承租方所需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聘用,承租方及承租方所聘人员与出租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受聘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期间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7.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从事非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8、承租方方应保证租赁标的四防安全 (防火、防盗、防汛、防事故), 无论出现任何事故, 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负责。 9、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育苗地合法使用权不受侵犯,确保承租方能够正常经营。 10.出租方有监督权利,发现承租方有违约行为,出租方通知承租方整改,如不能按合同要求出现违约行为,出租方可申请解除合同。 11.苗木出售后,承租方有权对所购买的苗木进行处分。 12.标的所涉砍伐费、装卸费、运输费及其他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在运输清理等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中涉及的人员、装备等相关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3.标的以展示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树木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登记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七、税费问题约定 1.以交接日期为准,出租方负责结清此前的水、电、供暖、燃气等费用。交接之后,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内水、电费、燃气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及时办理各项缴费事宜更名工作,出租方不再提供账户使用。 2.承租方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房产租赁收取的租赁费等各项税费,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税费。 3.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标的的维护、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确保承租的房产保持完好状态。 八、特殊事项说明 1、租赁期间内,租赁标的因政府政策征用、占用、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租赁合同解除,出租方将剩余年限租金无息返还承租方。 2、本协议签订后,承租方承租的苗圃地或租赁物被征收或征占的,承租方经审批投资的固定设施及地上栽植的苗木补偿款归承租方所有;涉及苗圃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及其他物品补偿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九、 期满后的处置 1、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验收收回出租标的,承租方要保证苗圃地的完整性、土层不能流失(自然灾害原因除外),房屋、仓库、办公室、院墙、车库、食堂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如出现林地不完整、房屋破损改变用途,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样,逾期没有恢复,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林地或房屋损失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赔偿,保持原土地房屋等能够正常使用。 2、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所添加的设备、设施等地上物自行移除,逾期不移除的,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移除行为不得破坏出租方原标的物,承租方经允许增加的不动产应该无条件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另出租方不承担移除的任何费用。 3、租赁期满后苗圃地上还有苗木等树木,出租方可以给予租赁方三个月的时间处理,超过三月期限,承租方没有及时处理的,该地上的苗木或树木归出租方所有,由出租方负责处理。 十、违约责任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 |
三、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名称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 | |
基本情况 | 住 所 | 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三社 |
法定代表人 | 于复洋 | |
注册资本(万元) | 3586.0 | |
经济性质 | 9 | |
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 称 | (略) 双阳区财政局 |
批准内容 | 同意 |
四、交易条件
交 易 条 件 | 公 告 期 | 10 工作日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 秒 | |||
挂牌底价 | 132.25 万元 | |||
挂牌底价对应租期(月) | 详见明细表 | |||
价款支付方式 |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公告期满,如未产生意向承租方 或在报价期内没有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
与出租相关 其他条件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 证 金 账户信息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略) -GY-ZL[2024]106号001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 |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5-*)] | 39.0 | |
保 证 金 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 是 □否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0月10日 15时00分 | |||
交纳方式 |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略) (略) (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出租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D.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E.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承租方所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略) 径无息返还。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
资产出租明细表
(附表)
项目交易信息汇总表
单位:万元、万元/年
项目名称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 |
证载用途 | |
出租期限(月) | 240 |
挂牌价(万元) | 132.25 |
挂牌价对应租期(月) | 240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9 |
租金交纳方式 | 租金一次性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剩余成交价款,并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 |
租金调整约定 | |
标的交付时限 |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交齐后 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5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2024-09-20 09:00:00到2024-10-11 09:00:00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4-10-11 09:00:00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90 |
备注 | 苗圃地上树苗由承租方一同购买,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收取 |
资产出租明细表
(房屋土地)
序号 | 出租资产名称 | 权证号 | 坐落位置 | 目前状况 | 出租面积(㎡) | 证载用途 | 出租期限(月) | 挂牌价对应的租期(月) | 租金交纳方式 | 租金调整约定 | 标的交付时限 | 附属设施 | 备注 |
1 |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苗圃地出租 | 无 | (略) 双阳区长岭子张家村一社 | 无 | 17.45 | 240 | 240 |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交齐后 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 办公室、仓库、车库、院墙、食堂 | 苗圃地上树苗由承租方一同购买,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收取 |
来源: (略) 双阳区国有林总场
初审:王江
复审:陈勇吉
终审:李珍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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