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协孚港口综合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惠东协孚港口综合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标的名称 | 惠东协孚港口综合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5788.*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 (略) 惠东县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赵小姐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惠东协孚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惠东县稔山镇 | |||
法定代表人 | 黄雄进 | 成立时间 | 1995-08-22 | |
注册资本(万元) | 862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在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建设、经营综合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包括:1000吨杂件泊位一个,500吨级杂件泊位两个,2000吨级油品码头一个,*立方米容量油库一个(油库只限筹建,不得经营)。杂件码头年吞吐量为*吨,油品码头年吞吐量为*吨(以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综合码头及其配套设施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X1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13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嘉华建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60 | ||
2 | (略) | 40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26.* | 188.* | 18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873.* | 3656.* | -1783.* | |
2024-07-31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82.* | 7.* | 7.*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877.* | 3653.* | -1776.*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 (略) (略) 扩建占用土地(地表物拆除补偿协议书)》,证号为“惠东府国用 (1996)字第*号”的位于稔山镇船沃管理区亚婆角的土地证载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已被占用190 (略) (略) ,现剩余面积为* m2。该宗地土地使用 权使用期限为1996年6月至2046年2月。根据惠东县不动产档案馆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 2047年4月29日。 2.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 标的企业为亚婆角码头实际经营者及岸线实际使用人,尚未完善相关审批和确权手续。标的企业拟在亚婆角码头对出海 (略) 和港池,根据公示显示,申请用海面积为透水构筑物用海 0.0074公顷,港池0.3617公顷,尚未完善相关审批和确权手续。 3.标的企业存在未决诉讼情况。 4.标的企业曾与第三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的 (略) 已被吊销并注销。 5.前述事项及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深圳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9-11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深圳 (略)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及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提交对于以下事项的书面承诺: (1)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标的企业欠转让方的借款本金余额为14,*。根据嘉华建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转让方、标的企业于2017年底签订的《股东贷款协议》及后续签订的相关借款协议,包括两部分,具体为:(1)其中 6,*为计息借款,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5%计息,自2024年1月1日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3%计息;(2)剩余的8,*为不计息借款。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所欠转让方债务,在产权过户日之后,继续由标的企业负责直接偿还。产权过户日起5个月内或2025年4月30日前 (以较早为准),标的企业应向转让方偿还完毕其所欠转让方的债务。意向受让方在成为受让方后应通过增资、提供往来资金、提供增信措施等多种方式支持和确保标的企业拥有足够资金按时向转让方偿还债务。 若因受让方原因未按前述约定向标的企业提供资金等支持措施导致标的企业未按约定偿还其所欠转让方债务的,届时,受让方应对标的企业偿还其所欠转让方的债务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全部清偿完毕。 (2)产权过户日起一年内,标的企业应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再包含“协孚”字号。受让方应督促确保标的企业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交易价款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 (略) 深圳分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300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五、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标的名称 | 惠东协孚港口综合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5788.*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 (略) 惠东县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赵小姐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惠东协孚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惠东县稔山镇 | |||
法定代表人 | 黄雄进 | 成立时间 | 1995-08-22 | |
注册资本(万元) | 862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在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建设、经营综合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包括:1000吨杂件泊位一个,500吨级杂件泊位两个,2000吨级油品码头一个,*立方米容量油库一个(油库只限筹建,不得经营)。杂件码头年吞吐量为*吨,油品码头年吞吐量为*吨(以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综合码头及其配套设施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X1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13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嘉华建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60 | ||
2 | (略) | 40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26.* | 188.* | 18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873.* | 3656.* | -1783.* | |
2024-07-31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82.* | 7.* | 7.*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877.* | 3653.* | -1776.*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 (略) (略) 扩建占用土地(地表物拆除补偿协议书)》,证号为“惠东府国用 (1996)字第*号”的位于稔山镇船沃管理区亚婆角的土地证载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已被占用190 (略) (略) ,现剩余面积为* m2。该宗地土地使用 权使用期限为1996年6月至2046年2月。根据惠东县不动产档案馆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 2047年4月29日。 2.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 标的企业为亚婆角码头实际经营者及岸线实际使用人,尚未完善相关审批和确权手续。标的企业拟在亚婆角码头对出海 (略) 和港池,根据公示显示,申请用海面积为透水构筑物用海 0.0074公顷,港池0.3617公顷,尚未完善相关审批和确权手续。 3.标的企业存在未决诉讼情况。 4.标的企业曾与第三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的 (略) 已被吊销并注销。 5.前述事项及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深圳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9-11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深圳 (略)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及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提交对于以下事项的书面承诺: (1)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标的企业欠转让方的借款本金余额为14,*。根据嘉华建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转让方、标的企业于2017年底签订的《股东贷款协议》及后续签订的相关借款协议,包括两部分,具体为:(1)其中 6,*为计息借款,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5%计息,自2024年1月1日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3%计息;(2)剩余的8,*为不计息借款。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所欠转让方债务,在产权过户日之后,继续由标的企业负责直接偿还。产权过户日起5个月内或2025年4月30日前 (以较早为准),标的企业应向转让方偿还完毕其所欠转让方的债务。意向受让方在成为受让方后应通过增资、提供往来资金、提供增信措施等多种方式支持和确保标的企业拥有足够资金按时向转让方偿还债务。 若因受让方原因未按前述约定向标的企业提供资金等支持措施导致标的企业未按约定偿还其所欠转让方债务的,届时,受让方应对标的企业偿还其所欠转让方的债务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全部清偿完毕。 (2)产权过户日起一年内,标的企业应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再包含“协孚”字号。受让方应督促确保标的企业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交易价款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 (略) 深圳分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300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五、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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