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
南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
标的名称 | 南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0.1837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09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南川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南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共计9辆,主要由废铁构成,初定重量为884吨,详见附件1《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资产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机务段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0.1837 万元/吨 | ||
计量单位 | 吨 | 数 量 | 初定重量为884吨,以过磅为准。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康评报字(2024)第277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18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韦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南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共计9辆,主要由废铁构成,初定重量为884吨,详见附件1《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资产明细表》。<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所有意向受让方均须在挂牌期间内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在报名时需提交由意向受让方签章的《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2)。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次转让的标的系报废资产,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部分部件拆除缺损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初定重量-交易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执行及退还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每批次移交根据转受让双方签字确认的移交单计算价款 八、本次转让标的重量以转、受让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库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实际价款依据过磅重量×成交单价据实结算,如与初定重量有差异,交易价款由转让方负责多退少补,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不予调整。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收费基数按成交单价×初定重量计算。 十、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标的价款(初定重量)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5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在标的移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标的拆除(若涉及),并与转让方共同完成标的出库称重工作,才可搬迁、运输标的,工作期间应遵守作业安全规则,服从转让方的管理,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在拆除及搬迁过程中,若造成转让方的场地及其他设备设施损坏的,受让方需按价赔偿或恢复至原有状态。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的保管、拆除、搬迁、运输、质量保障、安全、售后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一、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资产明细表、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3.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南川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纪丽丽、朱露瑶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南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0.1837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09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南川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南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共计9辆,主要由废铁构成,初定重量为884吨,详见附件1《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资产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机务段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0.1837 万元/吨 | ||
计量单位 | 吨 | 数 量 | 初定重量为884吨,以过磅为准。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康评报字(2024)第277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18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韦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南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共计9辆,主要由废铁构成,初定重量为884吨,详见附件1《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资产明细表》。<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所有意向受让方均须在挂牌期间内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在报名时需提交由意向受让方签章的《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2)。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次转让的标的系报废资产,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部分部件拆除缺损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初定重量-交易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执行及退还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每批次移交根据转受让双方签字确认的移交单计算价款 八、本次转让标的重量以转、受让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库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实际价款依据过磅重量×成交单价据实结算,如与初定重量有差异,交易价款由转让方负责多退少补,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不予调整。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收费基数按成交单价×初定重量计算。 十、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标的价款(初定重量)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5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在标的移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标的拆除(若涉及),并与转让方共同完成标的出库称重工作,才可搬迁、运输标的,工作期间应遵守作业安全规则,服从转让方的管理,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在拆除及搬迁过程中,若造成转让方的场地及其他设备设施损坏的,受让方需按价赔偿或恢复至原有状态。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的保管、拆除、搬迁、运输、质量保障、安全、售后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一、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资产明细表、报废设备(内燃机车)一批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3.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南川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纪丽丽、朱露瑶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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