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345弄1号701室-挂牌披露
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345弄1号701室-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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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重庆 (略) 部分资产( (略) 徐汇 (略) 345弄1号701室)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476.*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4-09-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无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无。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地产,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时,对所在小区、所在楼栋及评估对象入户门进行勘察,由于产权持有人未到场,评估人员未能进入室内,经产权持有人确认及其提供的房屋内部视频资料,评估对象的装修为简单装修,大门为老式铁门,房间门为木制套装门,房屋及客厅为木制地板,墙面刷乳胶漆,卫生间地面和墙面贴瓷砖,屋顶为塑料吊顶。本次评估以产权持有人申报及提供房屋内部视频资料的装修为前提进行评估,若上述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和本次评估披露存在较大差异,评估结论应做相应调整。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无。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确认;本报告以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为前提,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由委托方及产权持有人负责。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3、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房地产价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不涉及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的可行性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和其他关联方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的信息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以及技术参数、经营数据等评估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5、本次评估对象其所在土地性质为划拨,经咨询评估对象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和所在小区的房产成交案例,评估对象转让时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本次评估时以此为前提进行评估,若未来政策发生变化,评估结论也应相应做调整。 6、本评估结果未考虑因评估增减值可能带来的税收影响。 7、本评估结果含增值税,但未考虑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提供参考价值。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
项目编号 | GR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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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重庆 (略) 部分资产( (略) 徐汇 (略) 345弄1号701室)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476.*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4-09-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无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无。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地产,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时,对所在小区、所在楼栋及评估对象入户门进行勘察,由于产权持有人未到场,评估人员未能进入室内,经产权持有人确认及其提供的房屋内部视频资料,评估对象的装修为简单装修,大门为老式铁门,房间门为木制套装门,房屋及客厅为木制地板,墙面刷乳胶漆,卫生间地面和墙面贴瓷砖,屋顶为塑料吊顶。本次评估以产权持有人申报及提供房屋内部视频资料的装修为前提进行评估,若上述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和本次评估披露存在较大差异,评估结论应做相应调整。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无。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确认;本报告以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为前提,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由委托方及产权持有人负责。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3、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房地产价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不涉及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的可行性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和其他关联方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的信息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以及技术参数、经营数据等评估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5、本次评估对象其所在土地性质为划拨,经咨询评估对象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和所在小区的房产成交案例,评估对象转让时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本次评估时以此为前提进行评估,若未来政策发生变化,评估结论也应相应做调整。 6、本评估结果未考虑因评估增减值可能带来的税收影响。 7、本评估结果含增值税,但未考虑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提供参考价值。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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