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火车站媒体广告站牌运营转让二次-交易公告
合肥火车站媒体广告站牌运营转让二次-交易公告
合肥火车站媒体广告站牌运营转让公告(二次)
合肥火车站媒体广告站牌运营转让(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4BFYCJ* | ||||||||||||||||||||||||||||||||||||||||||||||||||||||||||||||||||||
委托方 | 合肥东新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9月20日9:00始至2024年10月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9月20日9:00时始至2024年10月1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火车站媒体广告站牌经营权 | 3 | 84.204 | 8.4 | ||||||||||||||||||||||||||||||||||||||||||||||||||||||||||||||||||
基本情况说明: 1.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火车站部分媒体广告站牌经营权,广告形式为幕布广告,具体如下表所示,所示广告面积为委托方预估面积,仅供参考,按现状移交。
2.火车站南广场公交车停车场内公交站导广告位因电力负荷有限,暂无法通电,如需通电使用受让方须经委托方同意后可自行进 (略) 改造、增容,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年转让费用为成交价,第二年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在第二年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5个工作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费用启动期2个月,启动期具体起止日期在合同中约定,免费用启动期包含在转让期内。 3.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标的广告的制作及安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须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发布内容及时告知委托方,所发布广告须经过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让期间,标的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物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5.受让方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须保证所贴广告破损脱落后,及时更换修复, (略) 文明创建要求。灯光亮化所产生的电费及日常维护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在委托方场地更换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相关时间管理规定,在委托方允许的时间段内更换广告,以避免影响火车站的营运。 7.转让期间,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火车站广告牌公益广告总覆盖率不少于20%,受让方须负责公益广告每年两次画面更新。因政府统一要求、 (略) 检查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公益广告覆盖率的,委托方提前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负责公益广告的更新,增加公益广告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公益广告更新的图片资料须上交至委托方保存,公益广告的位置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安排。 8.受让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9.转让期内,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①未依法经营或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②拖欠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费用超过30日的; ③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经委托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10.转让期间,委托方因火车站营运需要或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消防等因素有权对媒体广告站牌做调整,受让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价前应充分了解火车站营运特点及其经营风险。 11.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8%;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51%;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29%;超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邓工,联系电话:*。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 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方):
受让方(*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标的范围
(略) 瑶 (略) 1号,合肥火车站地面公交站导广告位、火车站地下出站大厅柱子灯箱、地下大厅走廊灯箱、地下大厅社会车辆及地铁入口通道广告展示区域的3年运营权,具体广告位置 。
二、经营期限
1.上述广告位的经营期限为3年,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2.*方给予*方免费用广告位启动期为二个月,计入经营期限内,具体起算时间以广告位移交之日后起算,若*方租用期限未满一年,*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两月的免租启动期费用。
三、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首年广告位的转让费用为 元,自广告位交付之日起计算。第二年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计第二年转让费用为 元;第三年在第二年的基础上递增5%,计第三年转让费用为 元。
2.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5个工作日付至*方指定账户,先支付后使用。
3.转让期内如产生电费由*方自行承担,修变压器、电路改造及增容工作等费用由*方承担,详见项目公告。
4.转让费用支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合肥东新 (略) ;
开户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瑶海支行;
账号:**
5.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元,合同终止且*方无违约责任的,无息退还。
合同履行中,*方有违约行为的,*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损失,同时*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方权利和义务
1.*方拥有经营广告位的完全处分权和合法手续;
2.*方有权监督*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广告位设施和发布广告行为,*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可在取得广告位设施上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发布公益广告,站点公益广告总覆盖率不少于30%;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略) 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收回广告位的,*方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方,经**双方协商后确定退还转让费用或其他方案。
(二)*方权利和义务
1.*方负责广告画面的设计、制作,报工商管理局同意后发布;
2.*方取得广告位经营权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发布广告,闲置空版面不得超过7天,在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内容需经工商局审核)。遇市政府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相关内容的公益广告,占用广告位的时间按实际占用时间对经营期顺延;
3.*方根据需要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需告知*方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方不得转让、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广告位或经营权。
4.*方负责广告设施的24小时的维护、维修和完好,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损坏或不洁的设施须在24小时内修缮和清洗。否则视为违约,连续二次出现此项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5.*方有权审查*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方应要求*方作出修改。
6.如遇社会责任性与任务性广告发布,**双方明确广告内容及发布时间,*方配合执行,*方按发布天数平均转让费用额减免*方相应转让费用。
五、特别约定
1.*方发布的广告及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违者一经发现,*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2.广告如有损坏,以及对广告及广告设施上可能出现的小广告、贴纸、涂鸦、喷字,*方应在24小时内修复、处理完毕(修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不得影响美观。违者一经*方发现,*方按照每次1000元标准支付*方违约金。累计超过三次的,*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3.广告位不得空置,因*方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置造成空版面超过七天的,*方按每块版面、每天1000元向*方支付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
1.*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广告位经营权的,应当按当年转让总价款的5%向*方支付违约金;
2.*方逾期支付转让费用的,三十日以内的,按照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据此解除合同的,*方需按照合同总额的20%支付*方违约金。
3.*方因逾期付款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方按本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方需按照本合同附件要求的规格、格式、材质建设广告位,未经*方同意擅自扩大面积的,或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或他人利益,除立即纠正外,需按每次*元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 日不予纠正的,*方有权解除合同;
5. (略) 政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撤除户外广告的,**双方应无条件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建设费用由*方自行承担,未履行期间的转让费用不予计算。
6.因*方问题提前解约,则*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因*方解约所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的解除
1.*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让的广告位置经营权重新竞价,*方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按*方规定将正在发布的广告清理完毕,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
(1)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2)故意毁损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2、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无论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方均应立即返还全部广告位,纠纷问题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方违反该约定的, 需按照约定转让费用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如部分返还,则按照实际返还的广告位数量与广告位总数量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
3.本合同终止后,全部广告位与广告设置、设备归*方所有,*方不得损坏、拆除,违者按照新品的重置价格予以赔偿。
八、其他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未书面通知的,不得主张不可抗力。
2.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及工商登记地址均为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EMS方式向该地址寄送的法律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3.为便于联系,特约定双方联系人如下:
*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
4.因违约方致守约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5.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管辖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方住 (略) 起诉。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合肥火车站媒体广告站牌运营转让公告(二次)
合肥火车站媒体广告站牌运营转让(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4BFYCJ* | ||||||||||||||||||||||||||||||||||||||||||||||||||||||||||||||||||||
委托方 | 合肥东新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9月20日9:00始至2024年10月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9月20日9:00时始至2024年10月1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火车站媒体广告站牌经营权 | 3 | 84.204 | 8.4 | ||||||||||||||||||||||||||||||||||||||||||||||||||||||||||||||||||
基本情况说明: 1.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火车站部分媒体广告站牌经营权,广告形式为幕布广告,具体如下表所示,所示广告面积为委托方预估面积,仅供参考,按现状移交。
2.火车站南广场公交车停车场内公交站导广告位因电力负荷有限,暂无法通电,如需通电使用受让方须经委托方同意后可自行进 (略) 改造、增容,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年转让费用为成交价,第二年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在第二年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5个工作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给予免费用启动期2个月,启动期具体起止日期在合同中约定,免费用启动期包含在转让期内。 3.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标的广告的制作及安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须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发布内容及时告知委托方,所发布广告须经过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让期间,标的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物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5.受让方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须保证所贴广告破损脱落后,及时更换修复, (略) 文明创建要求。灯光亮化所产生的电费及日常维护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在委托方场地更换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相关时间管理规定,在委托方允许的时间段内更换广告,以避免影响火车站的营运。 7.转让期间,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火车站广告牌公益广告总覆盖率不少于20%,受让方须负责公益广告每年两次画面更新。因政府统一要求、 (略) 检查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公益广告覆盖率的,委托方提前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负责公益广告的更新,增加公益广告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公益广告更新的图片资料须上交至委托方保存,公益广告的位置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安排。 8.受让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9.转让期内,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①未依法经营或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②拖欠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费用超过30日的; ③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经委托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10.转让期间,委托方因火车站营运需要或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消防等因素有权对媒体广告站牌做调整,受让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价前应充分了解火车站营运特点及其经营风险。 11.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8%;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51%;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29%;超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邓工,联系电话:*。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 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方):
受让方(*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标的范围
(略) 瑶 (略) 1号,合肥火车站地面公交站导广告位、火车站地下出站大厅柱子灯箱、地下大厅走廊灯箱、地下大厅社会车辆及地铁入口通道广告展示区域的3年运营权,具体广告位置 。
二、经营期限
1.上述广告位的经营期限为3年,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2.*方给予*方免费用广告位启动期为二个月,计入经营期限内,具体起算时间以广告位移交之日后起算,若*方租用期限未满一年,*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两月的免租启动期费用。
三、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首年广告位的转让费用为 元,自广告位交付之日起计算。第二年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计第二年转让费用为 元;第三年在第二年的基础上递增5%,计第三年转让费用为 元。
2.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5个工作日付至*方指定账户,先支付后使用。
3.转让期内如产生电费由*方自行承担,修变压器、电路改造及增容工作等费用由*方承担,详见项目公告。
4.转让费用支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合肥东新 (略) ;
开户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瑶海支行;
账号:**
5.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元,合同终止且*方无违约责任的,无息退还。
合同履行中,*方有违约行为的,*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损失,同时*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方权利和义务
1.*方拥有经营广告位的完全处分权和合法手续;
2.*方有权监督*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广告位设施和发布广告行为,*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可在取得广告位设施上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发布公益广告,站点公益广告总覆盖率不少于30%;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略) 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收回广告位的,*方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方,经**双方协商后确定退还转让费用或其他方案。
(二)*方权利和义务
1.*方负责广告画面的设计、制作,报工商管理局同意后发布;
2.*方取得广告位经营权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发布广告,闲置空版面不得超过7天,在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内容需经工商局审核)。遇市政府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相关内容的公益广告,占用广告位的时间按实际占用时间对经营期顺延;
3.*方根据需要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需告知*方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方不得转让、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广告位或经营权。
4.*方负责广告设施的24小时的维护、维修和完好,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损坏或不洁的设施须在24小时内修缮和清洗。否则视为违约,连续二次出现此项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5.*方有权审查*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方应要求*方作出修改。
6.如遇社会责任性与任务性广告发布,**双方明确广告内容及发布时间,*方配合执行,*方按发布天数平均转让费用额减免*方相应转让费用。
五、特别约定
1.*方发布的广告及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违者一经发现,*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2.广告如有损坏,以及对广告及广告设施上可能出现的小广告、贴纸、涂鸦、喷字,*方应在24小时内修复、处理完毕(修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不得影响美观。违者一经*方发现,*方按照每次1000元标准支付*方违约金。累计超过三次的,*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3.广告位不得空置,因*方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置造成空版面超过七天的,*方按每块版面、每天1000元向*方支付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
1.*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广告位经营权的,应当按当年转让总价款的5%向*方支付违约金;
2.*方逾期支付转让费用的,三十日以内的,按照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据此解除合同的,*方需按照合同总额的20%支付*方违约金。
3.*方因逾期付款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方按本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方需按照本合同附件要求的规格、格式、材质建设广告位,未经*方同意擅自扩大面积的,或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或他人利益,除立即纠正外,需按每次*元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 日不予纠正的,*方有权解除合同;
5. (略) 政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撤除户外广告的,**双方应无条件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建设费用由*方自行承担,未履行期间的转让费用不予计算。
6.因*方问题提前解约,则*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因*方解约所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的解除
1.*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让的广告位置经营权重新竞价,*方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按*方规定将正在发布的广告清理完毕,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
(1)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2)故意毁损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2、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无论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方均应立即返还全部广告位,纠纷问题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方违反该约定的, 需按照约定转让费用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如部分返还,则按照实际返还的广告位数量与广告位总数量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
3.本合同终止后,全部广告位与广告设置、设备归*方所有,*方不得损坏、拆除,违者按照新品的重置价格予以赔偿。
八、其他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未书面通知的,不得主张不可抗力。
2.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及工商登记地址均为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EMS方式向该地址寄送的法律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3.为便于联系,特约定双方联系人如下:
*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
4.因违约方致守约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5.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管辖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方住 (略) 起诉。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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