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0.0234%-挂牌披露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0.0234%-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略) 340.*股股份(占总股本0.0234%) |
转让方名称 | 遵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略) 集体企业改革推进办公室 |
转让比例 | 0.02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9-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 (略) 以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渝金汇评报字【2024】0112号特别事项说明中载明以下事项(1)贵州银行2023年的年报数据于2024年4月28日公布,本次评估对象的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以公布的年报数据为准。(2)根据《持股证明》记载,遵义车务段持有的股份系内资股,同时据遵义车务段提供的《长期股权投资评申报明细表》和《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记载,该股票为非流通股。 2、标的企业于2019年12月在香港联交所 (略) ,转让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份属于内资股,不属于H股“全流通”范围。 3、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本项目披露的2023年度财务数据出自2023年度业绩公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详见《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之资产评结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支付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未按约定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递交受让申请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⑥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⑦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规则,须扣除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方已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 (略) 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本方追偿,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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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340.*股股份(占总股本0.0234%) |
转让方名称 | 遵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略) 集体企业改革推进办公室 |
转让比例 | 0.02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9-2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 (略) 以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渝金汇评报字【2024】0112号特别事项说明中载明以下事项(1)贵州银行2023年的年报数据于2024年4月28日公布,本次评估对象的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以公布的年报数据为准。(2)根据《持股证明》记载,遵义车务段持有的股份系内资股,同时据遵义车务段提供的《长期股权投资评申报明细表》和《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记载,该股票为非流通股。 2、标的企业于2019年12月在香港联交所 (略) ,转让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份属于内资股,不属于H股“全流通”范围。 3、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本项目披露的2023年度财务数据出自2023年度业绩公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详见《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之资产评结报告等文件资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支付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未按约定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递交受让申请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⑥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⑦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规则,须扣除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方已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 (略) 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本方追偿,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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