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汽夏利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部分报废存货
天津一汽夏利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部分报废存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一汽夏利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部分报废存货 | |||||||||
---|---|---|---|---|---|---|---|---|---|---|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西青区 | |||||||
评估机构 | 上海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2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19 | |||||||||
评估值(万元) | 23.92 | 账面价值(万元) | 12.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评估值包含增值税。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清单》等相关备查文件。 2、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查封、无对外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3、转让标的数量、品质、完整程度等均以转让方移交时现状为准。 4、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提供开具发票信息,受让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 5、本次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款,税率13%。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
附件 | 资产转让清单_compressed 压缩.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一汽夏利 (略)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青区中北 (略) 578号二区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胡克强 | 成立日期 | 2020-04-09 | |||||||||
注册资本 | 5,*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A0700LX70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汽车零配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教育培训活动):汽车新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59 | |||||||||
批准单位 | 天津一汽夏利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9-0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文号:2024年第(17)期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2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2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等,并已完成对标的存货现状进行实地勘察,同意以该标的现状受让,且对标的资产数量、品质、完整程度、瑕疵等现状充分知悉并认可。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样,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样联系人:张恩赏 联系电话:*) 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已公示的《承诺函》、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7.*元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4、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转让,保证金 (略) 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相应转为清运保证金, 清运完成后,转、受双方签订《标的交接完成确认单》,受让方无罚款、无损害或赔偿责任的、无延期的,由天津产权按规定返还;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相关规定返还。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6、《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组织受让方进场清运,进场后受让方需在20个工作日内清运完毕。清运保证金在清运完毕后,受让方无罚款、无损害或赔偿责任的、无拖期的,在转、受双方签订《标的交接完成确认单》后,由天津产权按规定返还。受让方有罚款、赔偿等,由清运保证金中支付。如受让方未按期完成清运的,该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并且转让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置受让方未清运完成的标的物。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8、本次交易产生的转、受让双方的交易服务基础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9、天津产权在确认交易价款、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均到账后,出具本项目资产交易凭证。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款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清运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需授权本单位人员办理清运手续,转让方不接受授权受让方本单位以外的他人办理。进场清运前,受让方需与转让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遵守协议要求。受让方进场清运时须提供相关清运人员资质,以上资质由转让方进行审核。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费负责清运,清运过程中如发生任何问题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清运中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罚款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完成清运后,须达到转让方验收标准,不得遗留废弃物。在清运过程中,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其他资产损坏时,由受让方负责修复及赔偿。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2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一汽夏利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部分报废存货 | |||||||||
---|---|---|---|---|---|---|---|---|---|---|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西青区 | |||||||
评估机构 | 上海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2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19 | |||||||||
评估值(万元) | 23.92 | 账面价值(万元) | 12.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评估值包含增值税。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清单》等相关备查文件。 2、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查封、无对外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3、转让标的数量、品质、完整程度等均以转让方移交时现状为准。 4、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提供开具发票信息,受让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 5、本次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款,税率13%。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
附件 | 资产转让清单_compressed 压缩.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一汽夏利 (略)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青区中北 (略) 578号二区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胡克强 | 成立日期 | 2020-04-09 | |||||||||
注册资本 | 5,*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MA0700LX70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汽车零配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教育培训活动):汽车新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59 | |||||||||
批准单位 | 天津一汽夏利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9-0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文号:2024年第(17)期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2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2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等,并已完成对标的存货现状进行实地勘察,同意以该标的现状受让,且对标的资产数量、品质、完整程度、瑕疵等现状充分知悉并认可。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样,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样联系人:张恩赏 联系电话:*) 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已公示的《承诺函》、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7.*元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4、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转让,保证金 (略) 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相应转为清运保证金, 清运完成后,转、受双方签订《标的交接完成确认单》,受让方无罚款、无损害或赔偿责任的、无延期的,由天津产权按规定返还;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相关规定返还。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6、《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组织受让方进场清运,进场后受让方需在20个工作日内清运完毕。清运保证金在清运完毕后,受让方无罚款、无损害或赔偿责任的、无拖期的,在转、受双方签订《标的交接完成确认单》后,由天津产权按规定返还。受让方有罚款、赔偿等,由清运保证金中支付。如受让方未按期完成清运的,该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并且转让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置受让方未清运完成的标的物。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8、本次交易产生的转、受让双方的交易服务基础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9、天津产权在确认交易价款、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均到账后,出具本项目资产交易凭证。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款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清运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需授权本单位人员办理清运手续,转让方不接受授权受让方本单位以外的他人办理。进场清运前,受让方需与转让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遵守协议要求。受让方进场清运时须提供相关清运人员资质,以上资质由转让方进行审核。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费负责清运,清运过程中如发生任何问题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清运中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罚款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完成清运后,须达到转让方验收标准,不得遗留废弃物。在清运过程中,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其他资产损坏时,由受让方负责修复及赔偿。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2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