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5辆公务用车-挂牌披露
石台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5辆公务用车-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N0122CL* |
---|---|
项目名称 | 石台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5辆公务用车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石台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23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车辆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2)本次转让标的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前产生的违章、违法记录(如有),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及扣分,与受让方无关。 (3)转让标的牌照号码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4)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负责清除车辆外观制式标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车辆存放地点:均停放于石台县仁里 (略) 59号(石台县江海 (略) 停车场)。 (6)根 (略) 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不达相应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可以办理异地提档手续或异地入户手续,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标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了解当地车管部门有关政策。 (7)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
项目编号 | N0122C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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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石台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5辆公务用车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石台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23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车辆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2)本次转让标的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前产生的违章、违法记录(如有),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及扣分,与受让方无关。 (3)转让标的牌照号码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4)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负责清除车辆外观制式标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车辆存放地点:均停放于石台县仁里 (略) 59号(石台县江海 (略) 停车场)。 (6)根 (略) 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不达相应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可以办理异地提档手续或异地入户手续,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标的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了解当地车管部门有关政策。 (7)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 (略) 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 (略) 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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