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半山生产基地一批设备类固定资产打包转让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生产基地一批设备类固定资产打包转让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生产基地一批设备类固定资产打包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详见《标的物清单》 |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项 | ||
数量 | 343 | 成新率 | ||
主要功能用途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停用之前处于基本正常状态 | |||
瑕疵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方)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位于 (略) 拱墅区半山镇杭钢 (略) ,存放于浙江 (略) 厂房内,不包含区域厂房内其他资产,详见《标的物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标的如有溢价,则按照清单挂牌价格占总挂牌价格比例同比例溢价。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转让标的物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关隔离措施,确保标的资产之外的厂房、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 5.本次转让标的处于闲置状态,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需自行前往现场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吕先生,*。意向方报名前应参加现场踏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向方或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须编制、提交拆除施工方案(满足安全、环保、消防的要求)、银行证明材料(银行出具的意向方银行帐户中在报名期限内有不低于2倍挂牌底价的可用资金)等相关材料。以上所述所有手续及文件资料如并非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并接受交底后,方可取得转让方审核通过并由浙江 (略) 盖章的《实地勘察确认书》。 7.意向方在向浙交所报名时除提供主体文件外,应当提供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并由浙江 (略) 盖章的《实地勘察确认书》等证明材料。 8.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 (略) | ||
注册地 | (略) 拱 (略) 287-2号原杭钢生产区再就业205幢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7E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杭 (略) | ||
注册地 | (略) 拱 (略) 178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8X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 (略) | ||
注册地 | (略) 拱 (略) 176-2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34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65.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挂牌及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且项目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按照资产类别由转让方原资产权属单位根据国家法规向受让方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安全、技术、廉政、履约保证金”(下称“履约保证金”)为*元(人民币**万元整)。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指定账户。 4.竞买成交后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需按照转让方要求签署合同附件,包括《转让工程安全协议书》、《廉洁及保密协议书》及《履约考核细则》。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应在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30日(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标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受让方逾期10天未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项目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将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拆除施工要求如下: (1)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物资,必须经转让方审核开具出厂证,并由资产包堆放所在单位确认后,经指定的出口通道方可将该等可回收物资运出浙江 (略) 厂区,出厂时间应控制工作日在8:30-16:30之间,如需在上述时间之外出厂,应提前与转让方协商,并征得转让方和资产包堆放单位同意。 (2)设备设施的拆除、清理、运输过程中应保护好保留资产,对擅自损坏非转让资产的,应按原样恢复。未按原样恢复的,转让方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款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在拆除过程中,区域内实施停电,转让方在整个拆除过程中不提供日常施工电源。为保证施工安全,受让方施工、生活用电需另行向资产包堆放所在单位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拆除电气设备设施前,受让方仍需进行确认,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拆除回收工作。 (4)在非转让方单位土地上拆除回收转让方设施时,应做防护工作,否则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同时不得破坏所有厂房、设备和设施等。 (5)资产处置区域只保留消防水,受让方需要用水另行申请。 (6)受让方在施工区域内按施工安全方案做好安全用电措施,使用 (略) 前需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乱接乱拉施工电源,临时电源按规范要求办理。 (7)施工期间受让方应加强对转让方资产处置区域内 (略) 的保护, (略) 损坏,由损坏责任方负责及时修复。 (8)受让方组织实施的对转让标的进行拆除、搬运、清理等施工工程,必须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和相关事务协调。如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逾期未完成标的物拆除,转让方有权进行考核,考核产生的罚金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包含逾期的监理费)。 (9)受让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拖欠员工(含劳务工)工资,按月付清员工(含劳务工)工资,并在次月10日前向转让方提交员工(含劳务工)工资的支付情况。转让方有权进行抽查与核对。 (10)受让方若发生拖欠员工(含劳务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经项目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认可,转让方可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员工(含劳务工)工资。 7.拆除工程进行期间,受让方要服从转让方的统一调度。拆除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转让方及拆除区域内的其它施工单位等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责任。 8.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拆除物、垃圾,均由受让方负责清除处理,所发生的运输及处理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拆除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转让方场地、设施等造成污染由受让方负责清洗并赔偿,拆除、放置、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件一切由受让方承担责任。 9.拆除后的标的可能涉及大件运输,受让方须充分考虑运输环节中的各种要求及风险。 10.本标的拆除现场附近可能出现其他单位进行拆除或施工作业,受让方必须与其他单位做好现场协调工作,杜绝出现任何工作冲突或风险事件。所有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本次转让的标的须全部拆除,受让方须充分考虑整个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处理、许可、协调、风险及所需的一切费用。 12.本次评估的评估价值包含增值税,但不包含资产拆除后的搬运、运输等费用。评估结果未考虑资产处置时产权持有单位可能需要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以及资产的拆除外运费用。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2.特别事项约定.docx 、 3.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4.实地勘察确认书(必传).doc 、 5.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 、 标的物清单.pdf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女士 | 电话 | 400-696-393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吕经理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zsteel.com | ||
地址 | 杭州拱墅区半山镇杭钢 (略)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生产基地一批设备类固定资产打包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详见《标的物清单》 |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项 | ||
数量 | 343 | 成新率 | ||
主要功能用途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停用之前处于基本正常状态 | |||
瑕疵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方)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位于 (略) 拱墅区半山镇杭钢 (略) ,存放于浙江 (略) 厂房内,不包含区域厂房内其他资产,详见《标的物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标的如有溢价,则按照清单挂牌价格占总挂牌价格比例同比例溢价。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转让标的物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关隔离措施,确保标的资产之外的厂房、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 5.本次转让标的处于闲置状态,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需自行前往现场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吕先生,*。意向方报名前应参加现场踏勘,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向方或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须编制、提交拆除施工方案(满足安全、环保、消防的要求)、银行证明材料(银行出具的意向方银行帐户中在报名期限内有不低于2倍挂牌底价的可用资金)等相关材料。以上所述所有手续及文件资料如并非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并接受交底后,方可取得转让方审核通过并由浙江 (略) 盖章的《实地勘察确认书》。 7.意向方在向浙交所报名时除提供主体文件外,应当提供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并由浙江 (略) 盖章的《实地勘察确认书》等证明材料。 8.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 (略) | ||
注册地 | (略) 拱 (略) 287-2号原杭钢生产区再就业205幢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7E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杭 (略) | ||
注册地 | (略) 拱 (略) 178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8X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 (略) | ||
注册地 | (略) 拱 (略) 176-2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34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65.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挂牌及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且项目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按照资产类别由转让方原资产权属单位根据国家法规向受让方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安全、技术、廉政、履约保证金”(下称“履约保证金”)为*元(人民币**万元整)。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指定账户。 4.竞买成交后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需按照转让方要求签署合同附件,包括《转让工程安全协议书》、《廉洁及保密协议书》及《履约考核细则》。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应在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30日(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标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受让方逾期10天未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项目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将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拆除施工要求如下: (1)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物资,必须经转让方审核开具出厂证,并由资产包堆放所在单位确认后,经指定的出口通道方可将该等可回收物资运出浙江 (略) 厂区,出厂时间应控制工作日在8:30-16:30之间,如需在上述时间之外出厂,应提前与转让方协商,并征得转让方和资产包堆放单位同意。 (2)设备设施的拆除、清理、运输过程中应保护好保留资产,对擅自损坏非转让资产的,应按原样恢复。未按原样恢复的,转让方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款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在拆除过程中,区域内实施停电,转让方在整个拆除过程中不提供日常施工电源。为保证施工安全,受让方施工、生活用电需另行向资产包堆放所在单位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拆除电气设备设施前,受让方仍需进行确认,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拆除回收工作。 (4)在非转让方单位土地上拆除回收转让方设施时,应做防护工作,否则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同时不得破坏所有厂房、设备和设施等。 (5)资产处置区域只保留消防水,受让方需要用水另行申请。 (6)受让方在施工区域内按施工安全方案做好安全用电措施,使用 (略) 前需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乱接乱拉施工电源,临时电源按规范要求办理。 (7)施工期间受让方应加强对转让方资产处置区域内 (略) 的保护, (略) 损坏,由损坏责任方负责及时修复。 (8)受让方组织实施的对转让标的进行拆除、搬运、清理等施工工程,必须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和相关事务协调。如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逾期未完成标的物拆除,转让方有权进行考核,考核产生的罚金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包含逾期的监理费)。 (9)受让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拖欠员工(含劳务工)工资,按月付清员工(含劳务工)工资,并在次月10日前向转让方提交员工(含劳务工)工资的支付情况。转让方有权进行抽查与核对。 (10)受让方若发生拖欠员工(含劳务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经项目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认可,转让方可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员工(含劳务工)工资。 7.拆除工程进行期间,受让方要服从转让方的统一调度。拆除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转让方及拆除区域内的其它施工单位等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责任。 8.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拆除物、垃圾,均由受让方负责清除处理,所发生的运输及处理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拆除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转让方场地、设施等造成污染由受让方负责清洗并赔偿,拆除、放置、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件一切由受让方承担责任。 9.拆除后的标的可能涉及大件运输,受让方须充分考虑运输环节中的各种要求及风险。 10.本标的拆除现场附近可能出现其他单位进行拆除或施工作业,受让方必须与其他单位做好现场协调工作,杜绝出现任何工作冲突或风险事件。所有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本次转让的标的须全部拆除,受让方须充分考虑整个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处理、许可、协调、风险及所需的一切费用。 12.本次评估的评估价值包含增值税,但不包含资产拆除后的搬运、运输等费用。评估结果未考虑资产处置时产权持有单位可能需要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以及资产的拆除外运费用。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2.特别事项约定.docx 、 3.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4.实地勘察确认书(必传).doc 、 5.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 、 标的物清单.pdf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女士 | 电话 | 400-696-393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吕经理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zsteel.com | ||
地址 | 杭州拱墅区半山镇杭钢 (略) | 网址 |
浙江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