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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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云南滇能 (略) 部分资产
资产类别 设备
转让方名称 云南滇能 (略) 清算组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 814.*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5
挂牌日期 2024-09-23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北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 2、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转让方所披露的所有事项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接受,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资产存在任何瑕疵以及相关合同不能执行为由退还标的,以及对转让方进行任何追索。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供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 4、意向受让方须电签承诺: (1)本方已阅读并认可标的资产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无任何异议,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本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详见附件),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或抵押权人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易和交付。 (5)本方同意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按届时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按规定缴纳,其他国家政策未明确承担方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的交接手续。本方承诺资产交接后将于60日内采用安全方式完成标的资产的拆除并清运,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运输等费用)均由本方承担,在拆除及清运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由本方自行承担责任。 5、本项目受让方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成交金额的5%向北交所交纳基础服务费。 6、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任一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参与本项目受让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另行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受让。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须明确联合体主办方,明确联合体各方工作职责,并由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完成以下事项:(1)到转让标的现场进行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2)提交受让申请,办理受让相关手续;(3)负责合同的具体实施;(4)支付交易保证金、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全部款项;(5)联合受让协议未尽事宜,由联合体主办方承担并完成。 7、意向受让方(包括联合体各方)已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详见《安全拆除协议》),如因本方(包括联合体各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本方(包括联合体各方)自行承担。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云南滇能 (略) 部分资产
资产类别 设备
转让方名称 云南滇能 (略) 清算组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 814.*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5
挂牌日期 2024-09-23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北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 2、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转让方所披露的所有事项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接受,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资产存在任何瑕疵以及相关合同不能执行为由退还标的,以及对转让方进行任何追索。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供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 4、意向受让方须电签承诺: (1)本方已阅读并认可标的资产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无任何异议,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本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详见附件),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或抵押权人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易和交付。 (5)本方同意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按届时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按规定缴纳,其他国家政策未明确承担方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的交接手续。本方承诺资产交接后将于60日内采用安全方式完成标的资产的拆除并清运,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运输等费用)均由本方承担,在拆除及清运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由本方自行承担责任。 5、本项目受让方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成交金额的5%向北交所交纳基础服务费。 6、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任一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参与本项目受让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另行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受让。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须明确联合体主办方,明确联合体各方工作职责,并由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完成以下事项:(1)到转让标的现场进行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2)提交受让申请,办理受让相关手续;(3)负责合同的具体实施;(4)支付交易保证金、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全部款项;(5)联合受让协议未尽事宜,由联合体主办方承担并完成。 7、意向受让方(包括联合体各方)已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详见《安全拆除协议》),如因本方(包括联合体各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本方(包括联合体各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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