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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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


增资企业承诺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元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视征集情况而定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不超过*元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不超过2家拟增资价格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增资募得资金用于解决企业部分资金需求。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合适的投资方,满足本次募集资金对拟新增注册资本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与增资方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
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或最终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则本次增资终结。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占股比不低于71.4%

新股东占股比不超过28.6%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因增资企业成立于2023年8月29日,故此次交易无法提供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根据上海东缘 (略) 出具的增资专项报告,云南磨憨沪滇 (略)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本次增资经云南磨憨沪滇 (略) 股东会决策批准同意,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联 (略) 《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磨憨沪滇 (略)
住所磨憨-磨*合作区中国老挝磨憨-磨*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工会业务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明成立日期2023-08-29
注册资本*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内资)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MACWJWQUX0
经营规模中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港口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 (略) 场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物业管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创业空间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日用百货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玩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数量3职工人数0



序号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比例(%)
1上海 (略) 50
2云南磨憨 (略) 30
3云南自由贸易试 (略) 20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项目/年度2023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0.*--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0--
利润总额0.*--
净利润0.*--
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报表日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24-08-31919.*0.*918.*0-81.*-81.*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351
批准单位名称上海 (略)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关于 (略) 资产评估值及挂牌增资底价的批复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用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合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主体,不接受代持、委托(含隐名委托)、协议控制、信托增资。(4)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1、意向投资方须按照上海联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上海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接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开始交纳,交纳交易保证金*元至上海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周期为3工作日。保证金以到上海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2、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的有关约定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汇入增资方指定银行账户。最终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自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自动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上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并经增资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方指定账户。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3、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人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7)接受原股东对增资方的法人治理架构的设置安排及相关议事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方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8)同意增资方根据投资人认购情况确定最终认购股权比例,并同步调整认购金额(9)全力配合增资方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展示相关证明文件。4、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不超过2名(含2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意向投资人直接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征集到3家及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或者增资人认为需要择优的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人。5、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6、公开征集的最终投资人应向联交所支付投资总额0.1%的增资服务费。




交纳保证金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接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开始交纳,交纳周期为: 3(单位:工作日)
保证金处置方式1、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人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其投资申请的。(2)如本次增资进入遴选程序,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遴选活动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约定在《增资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的。(4)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违背其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已接受增资条件的。(5)存在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支付增资款前违反增资协议项下义务的)。2、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交纳的保证金自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自动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信息披露需求
信息披露期20个工作日( (略) 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竞争性谈判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并经增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即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增资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遴选;当产生3家或3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人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等。 (2)意向投资方能与增资人原股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与增资企业或其股东具有业务合作基础的优先。 (3)意向投资方能协助增资人完善产业链布局,促进 (略) 场份额,为增资人主营业务发展提供战略支持的优先。 (4)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人的战略发展、经营理念、价值观的契合程度高的优先。 (5)意向投资方愿意与增资人共同发展,承诺持股期限较长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增资价格及出资额度因素。

增资企业承诺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元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视征集情况而定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不超过*元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不超过2家拟增资价格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增资募得资金用于解决企业部分资金需求。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合适的投资方,满足本次募集资金对拟新增注册资本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与增资方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
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或最终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则本次增资终结。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占股比不低于71.4%

新股东占股比不超过28.6%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因增资企业成立于2023年8月29日,故此次交易无法提供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根据上海东缘 (略) 出具的增资专项报告,云南磨憨沪滇 (略)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本次增资经云南磨憨沪滇 (略) 股东会决策批准同意,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联 (略) 《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磨憨沪滇 (略)
住所磨憨-磨*合作区中国老挝磨憨-磨*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工会业务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明成立日期2023-08-29
注册资本*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内资)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MACWJWQUX0
经营规模中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港口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 (略) 场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物业管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创业空间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日用百货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玩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数量3职工人数0



序号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比例(%)
1上海 (略) 50
2云南磨憨 (略) 30
3云南自由贸易试 (略) 20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项目/年度2023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0.*--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0--
利润总额0.*--
净利润0.*--
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报表日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24-08-31919.*0.*918.*0-81.*-81.*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351
批准单位名称上海 (略)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关于 (略) 资产评估值及挂牌增资底价的批复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用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合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主体,不接受代持、委托(含隐名委托)、协议控制、信托增资。(4)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1、意向投资方须按照上海联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上海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接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开始交纳,交纳交易保证金*元至上海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周期为3工作日。保证金以到上海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2、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的有关约定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汇入增资方指定银行账户。最终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自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自动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上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并经增资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方指定账户。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3、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人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7)接受原股东对增资方的法人治理架构的设置安排及相关议事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方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8)同意增资方根据投资人认购情况确定最终认购股权比例,并同步调整认购金额(9)全力配合增资方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展示相关证明文件。4、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不超过2名(含2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意向投资人直接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征集到3家及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或者增资人认为需要择优的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人。5、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6、公开征集的最终投资人应向联交所支付投资总额0.1%的增资服务费。




交纳保证金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接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开始交纳,交纳周期为: 3(单位:工作日)
保证金处置方式1、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人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其投资申请的。(2)如本次增资进入遴选程序,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遴选活动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约定在《增资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的。(4)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违背其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已接受增资条件的。(5)存在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支付增资款前违反增资协议项下义务的)。2、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交纳的保证金自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自动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信息披露需求
信息披露期20个工作日( (略) 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竞争性谈判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并经增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即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增资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遴选;当产生3家或3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人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等。 (2)意向投资方能与增资人原股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与增资企业或其股东具有业务合作基础的优先。 (3)意向投资方能协助增资人完善产业链布局,促进 (略) 场份额,为增资人主营业务发展提供战略支持的优先。 (4)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人的战略发展、经营理念、价值观的契合程度高的优先。 (5)意向投资方愿意与增资人共同发展,承诺持股期限较长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增资价格及出资额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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