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联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住所 | 上海 浦东新区 | ||||||||||||||
法定代表人 | 芦勇 | 成立日期 | 2006-04-12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691 | ||||||||||||||
经营范围 | 汽车电子系统及相关零部件、 (略) 联系统、汽车线控底盘系统及相关电子零部件,与上述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清洁能源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智能车载设备、车载无线终端产品、车载智能通讯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通讯产品、通讯模块的开发、销售,并提供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车载软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6 | 职工人数 | 409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海汽车 (略) | 55.1 | |||||||||||||
2 | 上海汽车 (略) | 34.9 | |||||||||||||
3 | 南通浚联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1 | |||||||||||||
4 | 南通浚川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9 | |||||||||||||
5 | 南通浚信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3 | |||||||||||||
6 | 南通浚捷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7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不超过30.35%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公司 (略) 产能扩充项目,部分剩 (略) 的营运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及最终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国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人(投资者应提供股权穿透图)。 (3)意向投资人如为私募基金,则基金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规模应不低于*元人民币(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需提供盖章的股权结构图、备案及登记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 (略) 站查询结果,并以提供的营业执照或近一年审计报告为准)。 (4)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用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合法(提供书面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代持、委托(含隐名委托)、协议控制、信托增资。 (6)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拟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万元, (略) 的股权比例不超过30.35%,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本次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征集外部投资人不低于1名(含1名),如投资人为单个意向投资人的,单个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元人民币;如投资人为联合体投资的,联合体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元,其中联合体内的单个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元。 3、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联交所提交增资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前缴纳拟投资金额30%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合同书》。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合同书》后,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意向投资人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处理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退还。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通过投资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增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截止后将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其参与增资的意向投资人资格。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合同书》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增资合同书》相应条款支付增资价款且增资人根据《增资合同书》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 6、信息发布期满,a.如征集到不低于1名(含1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万元,外部投资人拟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国资备案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10亿元,则经增资人确认后成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b.如征集到外部意向投资人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超过*万元或拟投资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 7、本次增资价款以人民币方式缴纳。最终投资人应按《增资合同书》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全部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价款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8、本次增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业绩承诺和对赌条款。 9、 (略) 提供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10、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 11、公开征集的最终投资人应向联交所支付投资总额1‰的增资服务费。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增资人原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住所 | 上海 浦东新区 | ||||||||||||||
法定代表人 | 芦勇 | 成立日期 | 2006-04-12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691 | ||||||||||||||
经营范围 | 汽车电子系统及相关零部件、 (略) 联系统、汽车线控底盘系统及相关电子零部件,与上述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清洁能源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智能车载设备、车载无线终端产品、车载智能通讯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通讯产品、通讯模块的开发、销售,并提供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车载软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6 | 职工人数 | 409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海汽车 (略) | 55.1 | |||||||||||||
2 | 上海汽车 (略) | 34.9 | |||||||||||||
3 | 南通浚联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1 | |||||||||||||
4 | 南通浚川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9 | |||||||||||||
5 | 南通浚信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3 | |||||||||||||
6 | 南通浚捷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7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6-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不超过30.35%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公司 (略) 产能扩充项目,部分剩 (略) 的营运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及最终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国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人(投资者应提供股权穿透图)。 (3)意向投资人如为私募基金,则基金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规模应不低于*元人民币(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需提供盖章的股权结构图、备案及登记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 (略) 站查询结果,并以提供的营业执照或近一年审计报告为准)。 (4)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用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合法(提供书面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代持、委托(含隐名委托)、协议控制、信托增资。 (6)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拟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万元, (略) 的股权比例不超过30.35%,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本次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征集外部投资人不低于1名(含1名),如投资人为单个意向投资人的,单个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元人民币;如投资人为联合体投资的,联合体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元,其中联合体内的单个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元。 3、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联交所提交增资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前缴纳拟投资金额30%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合同书》。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合同书》后,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意向投资人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处理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退还。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通过投资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增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截止后将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其参与增资的意向投资人资格。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合同书》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增资合同书》相应条款支付增资价款且增资人根据《增资合同书》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 6、信息发布期满,a.如征集到不低于1名(含1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万元,外部投资人拟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国资备案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10亿元,则经增资人确认后成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b.如征集到外部意向投资人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超过*万元或拟投资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 7、本次增资价款以人民币方式缴纳。最终投资人应按《增资合同书》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全部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价款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8、本次增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业绩承诺和对赌条款。 9、 (略) 提供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10、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 11、公开征集的最终投资人应向联交所支付投资总额1‰的增资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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