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产(加气站地面、围墙、罩棚等在建工程)
部分资产(加气站地面、围墙、罩棚等在建工程)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加气站在建工程。包含地面、围墙、罩棚、铁门、路灯储气池围堰、防撞护栏、管道沟、气罐基础 |
资产类别 | 在建工程 | 地块地理位置描述 | (略) 复 (略) 石化街4号(新兴铸管集 (略) 厂区内) |
所属园区或产业板块 | 新兴铸管集 (略) 厂区 | 建筑面积 | 1964㎡ |
项目名称 | 中海石油 (略) 部分资产(破产加气站在建工程) | 项目所属产业领域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项目建设内容 | 加气站基础设施,地面、围墙、罩棚、铁门、路灯储气池围堰、防撞护栏、管道沟、气罐基础(详见附件)。 | 开工时间 | 2013年 |
预计竣工时间 | 2015年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物所在土地归新兴铸管集 (略) 所有,进场较为困难,部分围墙、铁门与新兴铸管集 (略) 厂区共同使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拆除搬离。 | |||||||||||
其他披露内容 | 现地面上仍有部分设备设施(加气机、储罐、橇装设备)未做清理,设备归属新兴铸管集 (略) 所有,目前未联系到归属人。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海石油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朝阳区太阳 (略) C座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海石油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前按公告要求支付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转让标的资产项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也不提供任何维修、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意向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项目设备交付地为标的展示地,受让方应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的拆除、运输工作,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受让方需自行提取标的物,标的物的现场拆除、装卸、搬运、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负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发生损坏或侵害转让方权益的情况,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之责任。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提交书面承诺: (1)本方已完全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对标的资产拆除报废的相关规定并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或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拆卸运输及使用条件、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 (3)本方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本次标的资产在转让方资产放置现场办理交接,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自行从转让方资产放置处提取,标的资产离开资产放置处、经现场验收合格即视为交易完成。同意由我方自行组织运输事宜及承担相关交通安全责任。 (4)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卸、移离、清场工作。同意如超出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500元/天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运,并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有权要求赔偿。 (6)同意自行组织现场协调施工拆除、运输等事宜,并负担拆运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同意拆除及运输方案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受让方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7)同意转让方在装运完毕、现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方开具发票。 (8)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9)若受让方未能按照本项目公告中交易条件履约的,同意转让方重新挂牌交易。 8.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的5%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500元,按1500元收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田杨 |
联系电话 | *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加气站在建工程。包含地面、围墙、罩棚、铁门、路灯储气池围堰、防撞护栏、管道沟、气罐基础 |
资产类别 | 在建工程 | 地块地理位置描述 | (略) 复 (略) 石化街4号(新兴铸管集 (略) 厂区内) |
所属园区或产业板块 | 新兴铸管集 (略) 厂区 | 建筑面积 | 1964㎡ |
项目名称 | 中海石油 (略) 部分资产(破产加气站在建工程) | 项目所属产业领域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项目建设内容 | 加气站基础设施,地面、围墙、罩棚、铁门、路灯储气池围堰、防撞护栏、管道沟、气罐基础(详见附件)。 | 开工时间 | 2013年 |
预计竣工时间 | 2015年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物所在土地归新兴铸管集 (略) 所有,进场较为困难,部分围墙、铁门与新兴铸管集 (略) 厂区共同使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拆除搬离。 | |||||||||||
其他披露内容 | 现地面上仍有部分设备设施(加气机、储罐、橇装设备)未做清理,设备归属新兴铸管集 (略) 所有,目前未联系到归属人。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海石油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朝阳区太阳 (略) C座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海石油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前按公告要求支付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转让标的资产项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也不提供任何维修、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意向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项目设备交付地为标的展示地,受让方应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的拆除、运输工作,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受让方需自行提取标的物,标的物的现场拆除、装卸、搬运、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负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发生损坏或侵害转让方权益的情况,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之责任。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提交书面承诺: (1)本方已完全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对标的资产拆除报废的相关规定并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或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拆卸运输及使用条件、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 (3)本方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本次标的资产在转让方资产放置现场办理交接,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自行从转让方资产放置处提取,标的资产离开资产放置处、经现场验收合格即视为交易完成。同意由我方自行组织运输事宜及承担相关交通安全责任。 (4)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卸、移离、清场工作。同意如超出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500元/天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运,并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有权要求赔偿。 (6)同意自行组织现场协调施工拆除、运输等事宜,并负担拆运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同意拆除及运输方案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受让方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7)同意转让方在装运完毕、现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方开具发票。 (8)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9)若受让方未能按照本项目公告中交易条件履约的,同意转让方重新挂牌交易。 8.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的5%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500元,按1500元收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田杨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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