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拟转让闲置医疗器械生产及检测装置共20台套
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拟转让闲置医疗器械生产及检测装置共20台套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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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拟转让闲置医疗器械生产及检测装置共20台(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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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长汀县 |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渤海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20 | |||||||||
评估值(万元) | 6.34 | 账面价值(万元) | 0.75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 (略) 合成材 (略) 拟转让资产涉及的机器设备,包括高效混合机、陶瓷膜过滤器、霉菌实验箱、立式灭菌器等,购置于2005年6月-2013年7月,均为医疗器械生产及检测装置。 (略) 合成材 (略) 医疗器械项目已停止生产,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将本标的资产20台(套)设备租赁给福建 (略) 使用,目前设备存放于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医疗器械产业园福建 (略) 厂房内,标的资产于2023年6月闲置至今,设备停用前可正常使用。 2、本次评估值不包含增值税的价值,未考虑实际交易环节可能产生的各项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评估值仅含设备本体的价值,不含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等。 3、 标的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设备明细清单》。 |
标的描述 | (略) 合成材 (略) 拟转让医疗器械生产及检测装置 20台(套),包括高效混合机、陶瓷膜过滤器、霉菌实验箱、立式灭菌器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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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设备明细清单.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合成材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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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河西区陈 (略) 2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彭久合 | 成立日期 | 2000-09-25 | |||||||||
注册资本 | 5,(略)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23P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化工产品及化工材料、生物医学材料、化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产品检测;化工产品研制(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展览展示服务;化工信息咨询;热固性树脂期刊出版;从事广告业务;化工产品及材料(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小轿车除外)及零配件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略) 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运(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永久性充填材料及有关材料(牙釉质粘合剂)、医用粘合剂(骨水泥等凝固粘合材料)、化工设备及仪器制造;墨粉树脂(含:苯(略)烯75%、(略)烯酸(略)脂25%)生产;打印耗材、墨粉、办公用品及配件销售;医疗器械生产(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渤海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05B | |||||||||
批准单位 | 天津渤海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9-0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 (略) 合成材 (略) 所属部分资产公开转让的批复 津渤化资产发[2024]55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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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0-0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向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德瑞峰 ,电话:(略))。 2、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点30分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标的资产按照现状转让,设备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5、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6、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不接受代付。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打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情形。 8、如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9、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7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 (略) 径返还。 10、凡本标的涉及到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吊装费、拆除费等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与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清拆运工作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完成。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2、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如协议成交,各自按照成交金额的3%支付服务费;如竞价成交,各自按照成交金额的4%支付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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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拟转让闲置医疗器械生产及检测装置共20台(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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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长汀县 |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渤海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20 | |||||||||
评估值(万元) | 6.34 | 账面价值(万元) | 0.75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 (略) 合成材 (略) 拟转让资产涉及的机器设备,包括高效混合机、陶瓷膜过滤器、霉菌实验箱、立式灭菌器等,购置于2005年6月-2013年7月,均为医疗器械生产及检测装置。 (略) 合成材 (略) 医疗器械项目已停止生产,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将本标的资产20台(套)设备租赁给福建 (略) 使用,目前设备存放于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医疗器械产业园福建 (略) 厂房内,标的资产于2023年6月闲置至今,设备停用前可正常使用。 2、本次评估值不包含增值税的价值,未考虑实际交易环节可能产生的各项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评估值仅含设备本体的价值,不含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等。 3、 标的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设备明细清单》。 |
标的描述 | (略) 合成材 (略) 拟转让医疗器械生产及检测装置 20台(套),包括高效混合机、陶瓷膜过滤器、霉菌实验箱、立式灭菌器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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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设备明细清单.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合成材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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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河西区陈 (略) 2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彭久合 | 成立日期 | 2000-09-25 | |||||||||
注册资本 | 5,(略)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23P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化工产品及化工材料、生物医学材料、化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产品检测;化工产品研制(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展览展示服务;化工信息咨询;热固性树脂期刊出版;从事广告业务;化工产品及材料(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小轿车除外)及零配件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略) 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运(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永久性充填材料及有关材料(牙釉质粘合剂)、医用粘合剂(骨水泥等凝固粘合材料)、化工设备及仪器制造;墨粉树脂(含:苯(略)烯75%、(略)烯酸(略)脂25%)生产;打印耗材、墨粉、办公用品及配件销售;医疗器械生产(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渤海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05B | |||||||||
批准单位 | 天津渤海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9-0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 (略) 合成材 (略) 所属部分资产公开转让的批复 津渤化资产发[2024]55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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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0-0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向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德瑞峰 ,电话:(略))。 2、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点30分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标的资产按照现状转让,设备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5、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6、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不接受代付。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打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情形。 8、如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9、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7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 (略) 径返还。 10、凡本标的涉及到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吊装费、拆除费等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与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清拆运工作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完成。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2、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如协议成交,各自按照成交金额的3%支付服务费;如竞价成交,各自按照成交金额的4%支付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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