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风电集团东营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东营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东营) (略) | |||||||||||||
住所 | 山东省 (略) | ||||||||||||||
法定代表人 | 蒋裕康 | 成立日期 | 2022-09-05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略)MABWTHWP9L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海电气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5.(略) | 净利润 | 5.(略) | ||||||||
资产总额 | (略) | 负债总额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5.(略)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8-31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154.(略) | 净利润 | -157.(略) | ||||||||
资产总计 | (略) | 负债总计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拟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包括补充东营基地流动资金,租赁新厂房。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主体。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应为实际投资人,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增资人的战略需求,应与增资人在电力、电气设备制造等业务领域具体有技术关联性和业务互补性(发电,输电,供电,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修理,工程建设等)(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 6、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7、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拟释放34.78%股权,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格。增资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增资人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2、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在被确认投资资格并收到联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增资公告的约定递交拟投资金额30%的交易保证金至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增资协议》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无息退还。 3、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仅1家,经增资人确认后意向投资人直接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超过1家,或者增资人认为需要择优的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 4、本次增资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最终投资人应在《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并收到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投资人须同意本次增资涉及的增资人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企业继续承继。 6、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的,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若以不了解增资人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增资人可以以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投资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并将增资标的重新挂牌。 8、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联交所提交增资投资申请的同时,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1)如成为公司股东, (略) 股权进行质押、担保、设立信托或资管产品、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2)我方出资结构清晰,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我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我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3)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4)我方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9、意向投资人在成为最终投资人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0.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增资服务费。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根据上海电气风电集团(东营) (略)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K(略)号)九、其他重要事项: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均位于广利港风电产业园的厂房内,广利港风电产业园产权持有人为东营广利港 (略) ,该厂房的不动产属性及相关合规性存在一定瑕疵,双方未正式进行厂房交接、未签订交接书,尚未满足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实际生效日期和起租日期均有待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东营) (略) | |||||||||||||
住所 | 山东省 (略) | ||||||||||||||
法定代表人 | 蒋裕康 | 成立日期 | 2022-09-05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略)MABWTHWP9L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上海电气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5.(略) | 净利润 | 5.(略) | ||||||||
资产总额 | (略) | 负债总额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5.(略)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8-31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154.(略) | 净利润 | -157.(略) | ||||||||
资产总计 | (略) | 负债总计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拟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包括补充东营基地流动资金,租赁新厂房。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主体。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应为实际投资人,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增资人的战略需求,应与增资人在电力、电气设备制造等业务领域具体有技术关联性和业务互补性(发电,输电,供电,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修理,工程建设等)(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 6、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7、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拟释放34.78%股权,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格。增资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增资人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2、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在被确认投资资格并收到联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增资公告的约定递交拟投资金额30%的交易保证金至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增资协议》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 (略) 径无息退还。 3、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仅1家,经增资人确认后意向投资人直接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如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人超过1家,或者增资人认为需要择优的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 4、本次增资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最终投资人应在《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并收到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投资人须同意本次增资涉及的增资人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企业继续承继。 6、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的,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若以不了解增资人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增资人可以以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投资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并将增资标的重新挂牌。 8、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联交所提交增资投资申请的同时,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1)如成为公司股东, (略) 股权进行质押、担保、设立信托或资管产品、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2)我方出资结构清晰,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我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我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3)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4)我方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9、意向投资人在成为最终投资人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0.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增资服务费。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根据上海电气风电集团(东营) (略)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K(略)号)九、其他重要事项: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均位于广利港风电产业园的厂房内,广利港风电产业园产权持有人为东营广利港 (略) ,该厂房的不动产属性及相关合规性存在一定瑕疵,双方未正式进行厂房交接、未签订交接书,尚未满足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实际生效日期和起租日期均有待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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