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FA808-挂牌披露
藏FA808-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XZ# |
---|---|
项目名称 | 藏FA808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55,8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2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转让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车辆按现场展示的状况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处置车辆完成交易后,转让方不出具发票。 三、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现场查看确认后,意向受让方同转让方签署《车辆查看确认书》,若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四、车辆过户时涉及的任何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过户。车辆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解决,车辆过户后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章、保险、年检等所有车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五、本次车辆交易中涉及的机动车交易税费、牌照工本费、行驶证(含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过户费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六、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在处置审批及挂牌期间,可能存在年检、交强险即将或者已经过期的情形,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七、如果受让方虽已提车,但尚有交易合同约定的款项没有付清,转让方对[合同车辆]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且受让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任何方式用于抵押或其它债权担保。若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方据此有权解除[交易合同],收回[合同车辆]并向受让方收取车辆使用费。 八、未支付完车辆全款期间,任一汽车出现需要保养和维修等问题时,维修厂家、费用等问题由受让方进行负责,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不因此受任何影响。 九、因所购汽车造成受让方及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使转让方遭受任何损失,则受让方应于接到转让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十、在受让方未支付完所有款项前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转租任一车辆,不得以所购物件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得在任一汽车上设置任何担保物权,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转让方所有权的行为。 十一、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油料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十二、转让方、承让方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并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本次公开转让的五台车辆车辆,使用频率都较低,维护保养状态一般。 十四、本次公开转让的五台车辆中,两辆楚飞牌CLQ5183GYY6DJ运油车,因转让方未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故未办理车辆登记,也并无车牌。意向受让方如决定竞拍该类运油车,需自行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及经营范围,届时由转让方联系厂家重新向意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再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过户与登记(转让方进行相应配合)。 十五、看车联系人:徐娟联系电话:152 8173 4445 十六、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车辆明细表》。 十七、本次项目公开的《车辆明细表》内如车辆公里数等部分信息,是基于评估基准日当天的数据信息,部分车辆数据信息可能存在差异,《车辆明细表》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应当以报名前对车辆现场查看后的数据信息为准。 |
项目编号 | GR2024X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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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藏FA808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55,8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2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转让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车辆按现场展示的状况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处置车辆完成交易后,转让方不出具发票。 三、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现场查看确认后,意向受让方同转让方签署《车辆查看确认书》,若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四、车辆过户时涉及的任何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过户。车辆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解决,车辆过户后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章、保险、年检等所有车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五、本次车辆交易中涉及的机动车交易税费、牌照工本费、行驶证(含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过户费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六、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在处置审批及挂牌期间,可能存在年检、交强险即将或者已经过期的情形,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七、如果受让方虽已提车,但尚有交易合同约定的款项没有付清,转让方对[合同车辆]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且受让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任何方式用于抵押或其它债权担保。若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方据此有权解除[交易合同],收回[合同车辆]并向受让方收取车辆使用费。 八、未支付完车辆全款期间,任一汽车出现需要保养和维修等问题时,维修厂家、费用等问题由受让方进行负责,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不因此受任何影响。 九、因所购汽车造成受让方及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使转让方遭受任何损失,则受让方应于接到转让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十、在受让方未支付完所有款项前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转租任一车辆,不得以所购物件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得在任一汽车上设置任何担保物权,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转让方所有权的行为。 十一、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油料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十二、转让方、承让方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并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本次公开转让的五台车辆车辆,使用频率都较低,维护保养状态一般。 十四、本次公开转让的五台车辆中,两辆楚飞牌CLQ5183GYY6DJ运油车,因转让方未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故未办理车辆登记,也并无车牌。意向受让方如决定竞拍该类运油车,需自行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及经营范围,届时由转让方联系厂家重新向意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再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过户与登记(转让方进行相应配合)。 十五、看车联系人:徐娟联系电话:152 8173 4445 十六、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车辆明细表》。 十七、本次项目公开的《车辆明细表》内如车辆公里数等部分信息,是基于评估基准日当天的数据信息,部分车辆数据信息可能存在差异,《车辆明细表》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应当以报名前对车辆现场查看后的数据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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