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区芦林田蓬组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产生的卵石土砂转让
广丰区芦林田蓬组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产生的卵石土砂转让
项目编号: | ZC24JX(略) | |||||||
项目名称: | 广丰区芦林田蓬组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产生的卵石土砂转让 | |||||||
标的名称: | 广丰区芦林田蓬组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产生的卵石土砂转让,挂牌价(略)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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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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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2024年09月26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4年10月11日 | |||||||
延期处理方式: | 无 | |||||||
项目简介: | 广丰区芦林田蓬组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产生的卵石土砂转让,约5966立方,起拍价(略)元,竞买保证金(略)元,履约保证金(略)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挂牌拍卖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详见江西海川房地产 (略) 出具的赣海川评报字[2024]第Z0801号评估报告。标的方量是依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所载的数量,拍卖成交后,实际数量不论增多或减少,均不影响成交及成交价。 2、标的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等均以现状转让,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具体交付资产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 3、请意向受让方在拍卖前到标的物所在地了解、勘查。意向受让方一旦参加竞买,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拍卖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等。受让方一经应价、报价,即表明受让方完全接受标的现状,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相应款项的缴纳、文件的签署等应承担的相应义务。拍卖公司与转让方对本次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规格、数量(重量)、成份、质量、等级、颜色等),成交后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运标的的装载、运输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由转让方予以监管。并在交付之日起20日内全部清理完成。(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经转让方同意,时间可往后延期)。 5、标的的转运、装卸等运输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清转运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及民事、刑事、经济、安全风险等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拍卖方和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拍卖成交后,受 (略) 运输过程中不得违法违规,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装车、运输、存放、使用、交易时,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期间无论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自身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清全部价款、佣金、产权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略)元整,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履约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退回(不计息)。如受让方未按期付款即视为违约,已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取消受让方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标的由转让方交付给受让方,拍卖公司及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饶办事处不负责标的交付。 9、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约定付清应付价款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标的以交付时现状为准。 | |||||||
| 1、意向受让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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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无 | |||||||
联系方式: | 详情咨询: (略) 联系电话:(略)李女士 (略)程女士 |
项目编号: | ZC24JX(略) | |||||||
项目名称: | 广丰区芦林田蓬组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产生的卵石土砂转让 | |||||||
标的名称: | 广丰区芦林田蓬组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产生的卵石土砂转让,挂牌价(略)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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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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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2024年09月26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4年10月11日 | |||||||
延期处理方式: | 无 | |||||||
项目简介: | 广丰区芦林田蓬组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产生的卵石土砂转让,约5966立方,起拍价(略)元,竞买保证金(略)元,履约保证金(略)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挂牌拍卖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详见江西海川房地产 (略) 出具的赣海川评报字[2024]第Z0801号评估报告。标的方量是依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所载的数量,拍卖成交后,实际数量不论增多或减少,均不影响成交及成交价。 2、标的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等均以现状转让,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具体交付资产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 3、请意向受让方在拍卖前到标的物所在地了解、勘查。意向受让方一旦参加竞买,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拍卖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等。受让方一经应价、报价,即表明受让方完全接受标的现状,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相应款项的缴纳、文件的签署等应承担的相应义务。拍卖公司与转让方对本次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规格、数量(重量)、成份、质量、等级、颜色等),成交后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运标的的装载、运输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由转让方予以监管。并在交付之日起20日内全部清理完成。(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经转让方同意,时间可往后延期)。 5、标的的转运、装卸等运输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清转运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及民事、刑事、经济、安全风险等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拍卖方和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拍卖成交后,受 (略) 运输过程中不得违法违规,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装车、运输、存放、使用、交易时,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期间无论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自身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清全部价款、佣金、产权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略)元整,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履约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退回(不计息)。如受让方未按期付款即视为违约,已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取消受让方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标的由转让方交付给受让方,拍卖公司及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饶办事处不负责标的交付。 9、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约定付清应付价款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交付给受让方,标的以交付时现状为准。 | |||||||
| 1、意向受让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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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无 | |||||||
联系方式: | 详情咨询: (略) 联系电话:(略)李女士 (略)程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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