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庭芳邻里中心委托运营管理
南庭芳邻里中心委托运营管理
南庭芳邻里中心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项目名称 | 南庭芳邻里中心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2024HCBCA# | ||||||
委托方 | 合肥滨湖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滨湖 (略)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9月26日9:00始至2024年10月1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0月16日9:00至10:0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南庭芳邻里中心经营权 | 6 | 244.4524 | 24 | ||||
1.南庭芳邻里中心 (略) (略) 交口东北角,包含商业A楼和B楼及两栋楼地下部分,其中A楼为13层,B楼层高为4层,地下分负一、二层车库。本项目委托运营管理建筑面积为#.8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75㎡(不含公共区域及消控室),地下负一、二层车库建筑面积#.08㎡(不含地下设施设备用房面积1122.72㎡)。本次委托运营范围不包含A楼5-6层(面积:1898.82㎡)、B楼一层部分(面积:110.63㎡)及地下30个机动停车位。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成交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转让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成交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成交人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本项目用途为商业,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成交人在运营中必须规划生鲜、超市、药房、早点小吃、理发店便民生活配套业态以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其中规划设置的生鲜、超市经营使用面积分别不得低于300㎡,药房、早点小吃、理发店等经营使用面积分别不得低于30㎡。运营期内,本项目不得从事电动车销售及维修、仓储、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管理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 2.本项目运营期内给予免费用装修期12个月,免费用装修期为第一个合同年第一、二季度给予6个月,第二个合同年第一季度给予3个月,第三个合同年第一季度给予3个月。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六个月运营管理费用之和(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参与。 | |||||||
三、交易条件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成交人自主经营(自行投资经营)部分要求如下: (1)成交人自主经营(自行投资经营)面积不得低于总委托运营管理面积的50%(不含地下车库面积)。 (2)成交人须以 (略) 领取营业执照或以成交人法人代表人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对自主经营部分实施运营管理。 (3)自主经营部分的装修改造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须均以成交人或成交人法定代表人名义签订,同时报委托方备案。 (4)成交人将自主经营部分装修施工图纸递交委托方,经委托方审核未偏离交易公告及合同要求,方可进行相关装修改造等工作;同时,成交人须以成交人或法定代表人名义将装修改造图纸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审批、报检、报验。 (5)自主经营部分开业(含试营业)半年内成交人须进行装修改造工程决算,将装修改造的工程款、劳务费、设计费、设备采购费支付凭证(含发票)及结算书递交委托方。 (6)在运营期内,若成交人未能按照上述相关条款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则视为成交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签订的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违约责任。 3.项目除自主经营部分,剩余运营管理部分要求如下: (1)剩余运营管理面积不得整体转让、转包于第三方运营管理(含地下车库面积)。 (2)运营期内,成交人对外招商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期限,租赁合同的模板需报委托方审查,且所签订的合同须在委托方处备案。 (3)成交人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租金、物管费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委托方后期针对成交人具体运营管理业务会进行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等接受委托方抽查。 (4)运营期内,成交人对外招商与第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均由成交人向委托方承担责任与义务,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成交人自行协调解决。 (5)运营期内,成交人如有违反或超出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成交人签署的招商租赁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成交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违约责任。 4.成交人须与该项 (略) 对接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费相关事宜,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5.整体项目商铺供水供电(含增容)、燃气开户、消防设施设备、空调设施设备、餐饮污水 (略) 、隔油池、商铺分割及拆除等相关改造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委托运营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配电房、消防设备、电梯、空调设备、车库、绿化、管网道排 (略) 等)的维修、维保、年检等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7.地下负一、二层车库由成交人负责运营管理,其中30个车位给社居委办公免费使用。 8.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特别说明: (1)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委托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委托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2)运营期内,成交人对委托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运营期内,委托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但非成交人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4)运营期内,成交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5)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管理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委托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管理费用按照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委托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 (8)如成交人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委托方有权要求成交人停业整顿,一经查实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或 (略) 有权就其因成交人运营行为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进行追偿。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8%;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51%;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29%;超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高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 方 :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 方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 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委托内容及期限:
1.1.1委托内容:#方将位于 资产,面积约 平方米,委托#方运营管理。
1.1.2委托期限: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年,自 至 。
1.2运营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2.1 运营管理费用标准:
第一至第二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三至第四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五至第六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1.2.2#方同意在前述运营费用交纳标准上将以下期间作为装修免费用期,具体免费用期间为:自 起至 止。(该段装修期内#方给予#方不计运营费用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3支付方式:运营管理费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为首年运营管理成交金额的25%,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方指定账户。
1.2.4#方须将运营费用交纳至#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方。#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合肥滨湖 (略)
开户行: 合肥科技农村 (略) (略) 支行
账 号: ##
1.3履约保证金
1.3.1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六个月运营管理费用之和(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即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一次性付至#方指定账户。
1.3.2如#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方。因#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方须于5日内足额补齐,若#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齐保证金的,#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剩余保证金。
1.3.3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条 物业费
2.1成交后,#方须与该项 (略) 对接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费相关事宜,#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第三条 委托运营房屋的移交及收回
3.1委托运营管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移交
3.1.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管理费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运营管理房及附属设施物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3.1.2如因#方原因推迟移交项目,本合同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1.3#方现状移交本项目,《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交验双方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方对移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满足合同目的不持任何异议。
3.2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收回
3.2.1委托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方须在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归还#方。每延迟一天,#方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费用标准支付运营管理费用之外,还应按照 #元/天 向#方支付违约金 。
3.2.2#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方逾期未搬离的,#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和处理#方物品,涉及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3.2.3#方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态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2.4##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方收回房屋。
第四条 #方权利与义务
4.1 #方依法拥有本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营权,有权对外委托运营。
4.2#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给予#方充分的配合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审批#方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事项。
4.3 #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维修。
4.4在运营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方。
4.5#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方权利与义务
5.1#方运营管理的房屋、引进的业态必须符合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及运营管理并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5.2运营期间,#方负责对商业所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按运营管理范围承担相关费用,排除使用故障和隐患,保证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在运营管理期间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
5.3#方应积极维护使用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方的监督检查。
5.4#方应对运营管理的区域内进行消防、食品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承担。#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应于限期内整改。
5.5 #方承担运营管理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空调费(如有)、物业管理费、相关罚款等一切费用支出,并负责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5.6本合同生效后, #方负责 (略) 场定位、营销企划方向,制定实施项目的媒体安排、推广方案、广告内容,制定实施租赁方案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等。
5.7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租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剩余运营管理面积,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无条件收回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因运营期房屋租赁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由#方自行协调解决。
5.8#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房屋的装修、装潢及改造方案须向#方备案,且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 由此产生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5.9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方更换该资产运营管理负责人的,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方,并征得#方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方违约责任
6.1.1#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6.1.2租赁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否则须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6.1.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6.2#方违约责任
6.2.1#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4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6.2.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6.2.3委托运营管理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6.2.4委托运营管理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管理费用,除须补交运营管理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2.5委托运营管理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管理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管理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2.6#方委托运营管理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足时,#方须在15日内缴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
6.2.7#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运营管理费用、履约保证金、能源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超过15日,经过#方书面催告,#方仍不缴纳的,#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综合管理服务,直至#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6.3若#方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被行政处罚以及因此导致#方被行政处罚的,按#元/一次爆光或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处罚后,视情况严重程度,#方仍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4若#方及租户因消防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处罚或罚款的,按#元/一次爆光或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方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5#方应确保运营房产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方严重违约,#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方任何费用。对#方或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方承担全部责任。若#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方追偿。
6.6因#方原因导致房屋、设备损坏,#方应承担维修义务,如造成#方损失,#方有权向#方追偿。
6.7因#方原因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应责任由#方承担,造成#方损失的,#方有权向#方追偿。
第七条 特别约定
7.1本项目的室外场地(含地面停车场)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室外场地仅为公共区域的居民休息使用,#方须负责室外场地的相关保安、保洁及维修维护,不得将室外广场作为经营性使用,不得设置儿童游玩娱乐设施、外摆摊位、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及机动车充电桩、非机动车充电桩等。运营期内,#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7.2#方不得在地下停车位内部设置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及机动车充电桩等经营项目,#方不提供任何维修维护承诺及服务。地下停车场使用期间的交通秩序管理、保安保洁、设施设备安装、消防设施设备、电力设备、给排水设施设备及地/墙面的维修维护等均由#方负责,#方不提供任何维修维护承诺及服务;运营期内,#方须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地下停车场收费程序。
7.3运营期内,#方对外招商运营与第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均由#方向#方承担责任与义务,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方自行协调解决。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及#方与#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或拒绝接受#方检查的,或#方签署的招商租赁合同未提交#方备案的,均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与#方签订的合同并追究#方的违约责任。
7.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方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方,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若#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第三方投诉,经#方核实确认后,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方对#方处以#元违约金,#方应于收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支付违约金。#方累计违约三次及以上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解除后,#方有权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7.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方备案,如与本合同中约定条款有冲突,#方有权要求#方按本合同约定重新签订。
7.6本合同为#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产生成交人后签订,此次公开转让活动的交易公告中“交易条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条件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方均须遵守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8.2.1#、#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8.2.2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以及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到期终止的,因#方违约#方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的,#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升级装饰,#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8.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按#方实际运营管理时间结算运营管理费用及各项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增加的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8.2.4#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收回房屋,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后,#方有权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房屋转交第三人运营的,改变合同约定的运营范围的,与第三人合作运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管理费用达15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擅自拆改变动#方前期房屋的附属设施以及装修改造的;
(5)利用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或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方利益行为的。
(7)因#方管理不当造成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后果及影响的,一经查实#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方在未按照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经#方催告仍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方或第三方损失的。
第九条其他
9.1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如需要)顺序
(1)本合同文本
(2)成交通知书
(3)#方的的澄清、承诺
(4)《交易公告》及答疑文件
9.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9.3送达方式:
##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
##双方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在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时,##双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双方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 (略) 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9.4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方执三份,#方执二份,其他一份送有关部门备案。
(以下无正文)
#方: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南庭芳邻里中心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项目名称 | 南庭芳邻里中心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2024HCBCA# | ||||||
委托方 | 合肥滨湖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滨湖 (略)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9月26日9:00始至2024年10月1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0月16日9:00至10:0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南庭芳邻里中心经营权 | 6 | 244.4524 | 24 | ||||
1.南庭芳邻里中心 (略) (略) 交口东北角,包含商业A楼和B楼及两栋楼地下部分,其中A楼为13层,B楼层高为4层,地下分负一、二层车库。本项目委托运营管理建筑面积为#.8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75㎡(不含公共区域及消控室),地下负一、二层车库建筑面积#.08㎡(不含地下设施设备用房面积1122.72㎡)。本次委托运营范围不包含A楼5-6层(面积:1898.82㎡)、B楼一层部分(面积:110.63㎡)及地下30个机动停车位。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成交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转让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成交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成交人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本项目用途为商业,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成交人在运营中必须规划生鲜、超市、药房、早点小吃、理发店便民生活配套业态以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其中规划设置的生鲜、超市经营使用面积分别不得低于300㎡,药房、早点小吃、理发店等经营使用面积分别不得低于30㎡。运营期内,本项目不得从事电动车销售及维修、仓储、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管理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 2.本项目运营期内给予免费用装修期12个月,免费用装修期为第一个合同年第一、二季度给予6个月,第二个合同年第一季度给予3个月,第三个合同年第一季度给予3个月。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六个月运营管理费用之和(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参与。 | |||||||
三、交易条件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成交人自主经营(自行投资经营)部分要求如下: (1)成交人自主经营(自行投资经营)面积不得低于总委托运营管理面积的50%(不含地下车库面积)。 (2)成交人须以 (略) 领取营业执照或以成交人法人代表人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对自主经营部分实施运营管理。 (3)自主经营部分的装修改造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须均以成交人或成交人法定代表人名义签订,同时报委托方备案。 (4)成交人将自主经营部分装修施工图纸递交委托方,经委托方审核未偏离交易公告及合同要求,方可进行相关装修改造等工作;同时,成交人须以成交人或法定代表人名义将装修改造图纸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审批、报检、报验。 (5)自主经营部分开业(含试营业)半年内成交人须进行装修改造工程决算,将装修改造的工程款、劳务费、设计费、设备采购费支付凭证(含发票)及结算书递交委托方。 (6)在运营期内,若成交人未能按照上述相关条款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则视为成交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签订的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违约责任。 3.项目除自主经营部分,剩余运营管理部分要求如下: (1)剩余运营管理面积不得整体转让、转包于第三方运营管理(含地下车库面积)。 (2)运营期内,成交人对外招商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期限,租赁合同的模板需报委托方审查,且所签订的合同须在委托方处备案。 (3)成交人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租金、物管费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委托方后期针对成交人具体运营管理业务会进行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等接受委托方抽查。 (4)运营期内,成交人对外招商与第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均由成交人向委托方承担责任与义务,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成交人自行协调解决。 (5)运营期内,成交人如有违反或超出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成交人签署的招商租赁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成交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违约责任。 4.成交人须与该项 (略) 对接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费相关事宜,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5.整体项目商铺供水供电(含增容)、燃气开户、消防设施设备、空调设施设备、餐饮污水 (略) 、隔油池、商铺分割及拆除等相关改造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委托运营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配电房、消防设备、电梯、空调设备、车库、绿化、管网道排 (略) 等)的维修、维保、年检等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7.地下负一、二层车库由成交人负责运营管理,其中30个车位给社居委办公免费使用。 8.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特别说明: (1)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委托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委托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2)运营期内,成交人对委托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运营期内,委托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但非成交人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4)运营期内,成交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5)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管理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委托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管理费用按照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委托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 (8)如成交人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委托方有权要求成交人停业整顿,一经查实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或 (略) 有权就其因成交人运营行为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进行追偿。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8%;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51%;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为0.29%;超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高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 方 :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 方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 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委托内容及期限:
1.1.1委托内容:#方将位于 资产,面积约 平方米,委托#方运营管理。
1.1.2委托期限: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年,自 至 。
1.2运营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2.1 运营管理费用标准:
第一至第二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三至第四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五至第六个合同年交纳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 );
1.2.2#方同意在前述运营费用交纳标准上将以下期间作为装修免费用期,具体免费用期间为:自 起至 止。(该段装修期内#方给予#方不计运营费用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3支付方式:运营管理费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费用为首年运营管理成交金额的25%,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方指定账户。
1.2.4#方须将运营费用交纳至#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方需要变更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方。#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合肥滨湖 (略)
开户行: 合肥科技农村 (略) (略) 支行
账 号: ##
1.3履约保证金
1.3.1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六个月运营管理费用之和(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即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一次性付至#方指定账户。
1.3.2如#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方。因#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方须于5日内足额补齐,若#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齐保证金的,#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剩余保证金。
1.3.3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条 物业费
2.1成交后,#方须与该项 (略) 对接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费相关事宜,#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第三条 委托运营房屋的移交及收回
3.1委托运营管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移交
3.1.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管理费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运营管理房及附属设施物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3.1.2如因#方原因推迟移交项目,本合同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1.3#方现状移交本项目,《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交验双方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方对移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满足合同目的不持任何异议。
3.2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收回
3.2.1委托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方须在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归还#方。每延迟一天,#方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费用标准支付运营管理费用之外,还应按照 #元/天 向#方支付违约金 。
3.2.2#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方逾期未搬离的,#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和处理#方物品,涉及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3.2.3#方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态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且不得向#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2.4##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方收回房屋。
第四条 #方权利与义务
4.1 #方依法拥有本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经营权,有权对外委托运营。
4.2#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给予#方充分的配合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审批#方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事项。
4.3 #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维修。
4.4在运营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方。
4.5#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方权利与义务
5.1#方运营管理的房屋、引进的业态必须符合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及运营管理并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5.2运营期间,#方负责对商业所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按运营管理范围承担相关费用,排除使用故障和隐患,保证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在运营管理期间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
5.3#方应积极维护使用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方的监督检查。
5.4#方应对运营管理的区域内进行消防、食品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承担。#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应于限期内整改。
5.5 #方承担运营管理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空调费(如有)、物业管理费、相关罚款等一切费用支出,并负责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5.6本合同生效后, #方负责 (略) 场定位、营销企划方向,制定实施项目的媒体安排、推广方案、广告内容,制定实施租赁方案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等。
5.7运营期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租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剩余运营管理面积,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无条件收回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因运营期房屋租赁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由#方自行协调解决。
5.8#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房屋的装修、装潢及改造方案须向#方备案,且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 由此产生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5.9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方更换该资产运营管理负责人的,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方,并征得#方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方违约责任
6.1.1#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方造成损失的,#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6.1.2租赁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否则须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6.1.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6.2#方违约责任
6.2.1#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4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6.2.2未经#方同意,#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6.2.3委托运营管理期内,#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合计运营管理费用的10%。
6.2.4委托运营管理期内#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管理费用,除须补交运营管理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2.5委托运营管理到期或合同解除后,#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管理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管理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2.6#方委托运营管理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足时,#方须在15日内缴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
6.2.7#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运营管理费用、履约保证金、能源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超过15日,经过#方书面催告,#方仍不缴纳的,#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综合管理服务,直至#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6.3若#方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被行政处罚以及因此导致#方被行政处罚的,按#元/一次爆光或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处罚后,视情况严重程度,#方仍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4若#方及租户因消防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处罚或罚款的,按#元/一次爆光或处罚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方有权据此解除服务合同。
6.5#方应确保运营房产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方严重违约,#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方任何费用。对#方或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方承担全部责任。若#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方追偿。
6.6因#方原因导致房屋、设备损坏,#方应承担维修义务,如造成#方损失,#方有权向#方追偿。
6.7因#方原因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应责任由#方承担,造成#方损失的,#方有权向#方追偿。
第七条 特别约定
7.1本项目的室外场地(含地面停车场)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室外场地仅为公共区域的居民休息使用,#方须负责室外场地的相关保安、保洁及维修维护,不得将室外广场作为经营性使用,不得设置儿童游玩娱乐设施、外摆摊位、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及机动车充电桩、非机动车充电桩等。运营期内,#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7.2#方不得在地下停车位内部设置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及机动车充电桩等经营项目,#方不提供任何维修维护承诺及服务。地下停车场使用期间的交通秩序管理、保安保洁、设施设备安装、消防设施设备、电力设备、给排水设施设备及地/墙面的维修维护等均由#方负责,#方不提供任何维修维护承诺及服务;运营期内,#方须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地下停车场收费程序。
7.3运营期内,#方对外招商运营与第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人的责任与义务均由#方向#方承担责任与义务,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方自行协调解决。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及#方与#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或拒绝接受#方检查的,或#方签署的招商租赁合同未提交#方备案的,均视为#方违约,#方有权解除与#方签订的合同并追究#方的违约责任。
7.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方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方,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若#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第三方投诉,经#方核实确认后,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方对#方处以#元违约金,#方应于收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支付违约金。#方累计违约三次及以上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解除后,#方有权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7.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方备案,如与本合同中约定条款有冲突,#方有权要求#方按本合同约定重新签订。
7.6本合同为#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产生成交人后签订,此次公开转让活动的交易公告中“交易条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条件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方均须遵守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8.2.1#、#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8.2.2因#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以及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到期终止的,因#方违约#方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的,#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升级装饰,#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8.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按#方实际运营管理时间结算运营管理费用及各项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增加的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8.2.4#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收回房屋,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解除后,#方有权责令#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房屋转交第三人运营的,改变合同约定的运营范围的,与第三人合作运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管理费用达15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擅自拆改变动#方前期房屋的附属设施以及装修改造的;
(5)利用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或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方利益行为的。
(7)因#方管理不当造成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后果及影响的,一经查实#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方在未按照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经#方催告仍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方或第三方损失的。
第九条其他
9.1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如需要)顺序
(1)本合同文本
(2)成交通知书
(3)#方的的澄清、承诺
(4)《交易公告》及答疑文件
9.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9.3送达方式:
##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
##双方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在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时,##双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双方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 (略) 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9.4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方执三份,#方执二份,其他一份送有关部门备案。
(以下无正文)
#方: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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