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064号标的6: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31号2单元1层1号-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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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064号标的6: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31号2单元1层1号-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LN2024DF(略)
项目名称 (2024年第6064号)标的6: (略) 西岗区金海西园31号2单元1层1号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中国船舶集团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119.(略)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4-09-25
交易方式 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5楼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0.5%标准执行,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每个标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对产权标的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并接产权标的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包括不限于限售、限购政策等),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大连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大连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如因本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产权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有权扣除交易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5)同意产权标的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在产权标的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产权标的交割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 (6) 同意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毕转让标的资产变更登记手续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者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8、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大连产权交易所递交转让方、受让方均签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9、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项目编号 LN2024DF(略)
项目名称 (2024年第6064号)标的6: (略) 西岗区金海西园31号2单元1层1号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中国船舶集团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119.(略)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4-09-25
交易方式 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5楼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0.5%标准执行,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每个标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对产权标的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并接产权标的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包括不限于限售、限购政策等),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大连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大连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如因本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产权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有权扣除交易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5)同意产权标的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在产权标的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产权标的交割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 (6) 同意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毕转让标的资产变更登记手续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者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8、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大连产权交易所递交转让方、受让方均签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9、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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