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101号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06-9号房地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第二次-挂牌披露
2024年第1101号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06-9号房地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第二次-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LN2024DF* |
---|---|
项目名称 | (2024年第1101号) (略) 中山区明泽街 106-9 号房地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第二次)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大连西岗支行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1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09-25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知悉和承诺以下事项: (1)承诺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2)承诺已经对标的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承诺已经充分知悉,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受让方自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保证现在或将来不以误解或转让方欺诈等理由予以抗辩。 (4)承诺已知悉并同意,本项目成交后,标的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及转让期间可能形成的各项费用和所欠缴的全部费用依法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报名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6)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8)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6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毕资产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双方自行明确交接时点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交易双方核查验收后均在《资产交接单》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标的资产可能欠缴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大连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日内,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10)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条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11)同意本项目成交后,本项目交易及办理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中所应承担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2)同意并知悉: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物业费等费用、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3)知悉并接受本次转让资产的其他瑕疵和隐患以本次标的资产现状为准,受让方需自行了解。 (14) 本项目受让方资格限制条件为:不属于转让方、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非上述相关人员。 (15)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相关 (略) 络竞价须知。 4、本次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5、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公告。 |
项目编号 | LN2024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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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年第1101号) (略) 中山区明泽街 106-9 号房地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第二次)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大连西岗支行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1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09-25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知悉和承诺以下事项: (1)承诺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2)承诺已经对标的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承诺已经充分知悉,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受让方自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保证现在或将来不以误解或转让方欺诈等理由予以抗辩。 (4)承诺已知悉并同意,本项目成交后,标的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及转让期间可能形成的各项费用和所欠缴的全部费用依法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报名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6)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8)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6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毕资产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双方自行明确交接时点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交易双方核查验收后均在《资产交接单》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标的资产可能欠缴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大连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日内,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10)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条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11)同意本项目成交后,本项目交易及办理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中所应承担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2)同意并知悉: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物业费等费用、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3)知悉并接受本次转让资产的其他瑕疵和隐患以本次标的资产现状为准,受让方需自行了解。 (14) 本项目受让方资格限制条件为:不属于转让方、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非上述相关人员。 (15)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相关 (略) 络竞价须知。 4、本次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5、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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