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127号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部分木材转让项目-挂牌披露
2024年第2127号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部分木材转让项目-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LN2024DF(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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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年第2127号)辽宁 (略) (略) 鞍山分公司部分木材转让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辽宁 (略) (略) 鞍山分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6.(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09-25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 (略) 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30%。 5、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已经委派相关人员按照规定预约并准时参与现场踏勘,已经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包括标的资产边界划分、名称、完整性、品质、瑕疵、数量等情况),已经对转让方现场讲解内容及相关约定充分知晓并同意。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内部审批手续,《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个工作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取消本次交易并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6)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并可以开始后续标的资产的交割清运工作。 (7)同意在签订《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8)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且资产交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对标的资产全部清运完毕。标的资产采伐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车、运输等工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交割清运干净。受让方的交割清运过程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交割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受让方逾期仍未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每逾期1个工作日应按交易价款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主动放弃剩余标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将剩余标的资产另行处置,并不退还对应的交易价款和全部履约保证金。若转让方对剩余标的资产处置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索赔偿。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转让方确定的范围进行资产采伐交割清运,如果出现超范围交割清运或其他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绝对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加强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暖、电业、给排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法律、法规,若因采伐交割清运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采伐交割清运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水、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交割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采伐交割清运过程中发生对周边环境的噪声、粉尘、施工产生的垃圾等污染,如不及时处理转让方视污染及对环境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施工产生的垃圾不能随意丢弃或处理,需要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交割清运,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上访的,受让方应及时安抚处置,否则转让方将视情况轻重进行追偿。 (1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标的资产需要进行采伐运输处置或处理,须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该类标的资产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合规处置,若出现违规、违法处置事项,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赔偿。 (14)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时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 (15)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6)标的资产清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申请并填写《项目验收单》,经转让方书面验收合格,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经转让方盖章的《项目验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 (17)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7、[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对资产处置(包括不限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等)未依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8、[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结束且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经转让方盖章的《项目验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 9、本项目标的资产数量、名称、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边界划分等情况以现场踏勘时实物为准。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10、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拒付履约保证金、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项目编号 | LN2024DF(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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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年第2127号)辽宁 (略) (略) 鞍山分公司部分木材转让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辽宁 (略) (略) 鞍山分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6.(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09-25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 (略) 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30%。 5、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已经委派相关人员按照规定预约并准时参与现场踏勘,已经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包括标的资产边界划分、名称、完整性、品质、瑕疵、数量等情况),已经对转让方现场讲解内容及相关约定充分知晓并同意。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内部审批手续,《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个工作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取消本次交易并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6)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并可以开始后续标的资产的交割清运工作。 (7)同意在签订《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8)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且资产交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对标的资产全部清运完毕。标的资产采伐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车、运输等工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交割清运干净。受让方的交割清运过程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交割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受让方逾期仍未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每逾期1个工作日应按交易价款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主动放弃剩余标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将剩余标的资产另行处置,并不退还对应的交易价款和全部履约保证金。若转让方对剩余标的资产处置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索赔偿。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转让方确定的范围进行资产采伐交割清运,如果出现超范围交割清运或其他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绝对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加强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暖、电业、给排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法律、法规,若因采伐交割清运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采伐交割清运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水、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交割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采伐交割清运过程中发生对周边环境的噪声、粉尘、施工产生的垃圾等污染,如不及时处理转让方视污染及对环境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施工产生的垃圾不能随意丢弃或处理,需要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交割清运,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上访的,受让方应及时安抚处置,否则转让方将视情况轻重进行追偿。 (1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标的资产需要进行采伐运输处置或处理,须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该类标的资产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合规处置,若出现违规、违法处置事项,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赔偿。 (14)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时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 (15)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6)标的资产清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申请并填写《项目验收单》,经转让方书面验收合格,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经转让方盖章的《项目验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 (17)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7、[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对资产处置(包括不限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等)未依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8、[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结束且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经转让方盖章的《项目验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 9、本项目标的资产数量、名称、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边界划分等情况以现场踏勘时实物为准。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10、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拒付履约保证金、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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