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24年10月14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人接到出租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及租赁押金。《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其交纳的交易 (略) 径无息退回。否则,均视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出租人有权重新挂牌租赁。 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准从事与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相违背行业。所经营行业若产生明显烟气、油污、噪音、废气、废水污染等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且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7.交易过程中涉及税费由交易双方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8.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9.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