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75.86%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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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75.86%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略) (略) 75.86%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第四十六研究所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 (略)
转让比例 75.86
挂牌价格 372.*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9-26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新岭公司员工安置方案》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3.其他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开展尽调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由本方办理标的企业本次股权交易的工商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本方知悉并同意《新岭公司员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 6. 意向受让方需在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信息正式披露期间任一日期的不低于转让底价的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如提供的存款证明文件为多家金融机构出具,出具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项目编号 S*D*
项目名称 (略) (略) 75.86%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第四十六研究所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 (略)
转让比例 75.86
挂牌价格 372.*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9-26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新岭公司员工安置方案》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3.其他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开展尽调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由本方办理标的企业本次股权交易的工商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本方知悉并同意《新岭公司员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 6. 意向受让方需在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信息正式披露期间任一日期的不低于转让底价的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如提供的存款证明文件为多家金融机构出具,出具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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