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兆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江西兆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江西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江西洪都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30 |
挂牌价格 | 4,*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9-2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江西洪都 (略) 、 (略) 捆绑转让标的企业100%股权。其中,江西洪都 (略) 持有标的企业7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元, (略) 持有标的企业3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元。如本项目溢价成交,成交价格较转让底价的增值部分按照各转让方的转让底价占本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标的企业持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地块开工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至今未取得施工手续和正式开工建设,可能面临相应的延期开工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 5.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我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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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江西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江西洪都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30 |
挂牌价格 | 4,*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9-2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江西洪都 (略) 、 (略) 捆绑转让标的企业100%股权。其中,江西洪都 (略) 持有标的企业7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元, (略) 持有标的企业3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元。如本项目溢价成交,成交价格较转让底价的增值部分按照各转让方的转让底价占本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标的企业持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地块开工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至今未取得施工手续和正式开工建设,可能面临相应的延期开工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 5.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我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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