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置业1/中福大厦7号楼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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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L24-105/中福置业1/中福大厦7号楼201室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权利类型 | |
土地性质 | 房屋性质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办公 | ||
实际用途 | 房屋坐落 | 中福广场7号楼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27.41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无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不动产分类 | |||
房屋装饰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
物业管理情况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交易机构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本次标的物一切按现状为准,成交后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及费用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除该标的主体结构自身质量问题外)。转让方对出让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充分注意风险。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如相关资料发生变化,则以政府部门核定认可的文件为准,资料不足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竞买人在出让前必须仔细审查出让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3、本次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主管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屋预测绘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按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5章“面 (略) 理方式”第 (略) 理。 4、办理产权证的手续及需要交纳的相关费用(包括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本项目中确权的房屋、土地面积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部门现有的登记资料。房产过户办证过程中,如不动产登记部门需重新对标的物测绘的,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数据为准。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北苑街 (略) 36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0U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
转让单价(万元) | 1.08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平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1、房款(四舍五入,取整个位数)=成交单价*实测绘面积。总成交款=房款+车位款。 2、竞得人须在成交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向交易所交纳总成交款(房款+车位款)的50%,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付清全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4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方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审核通过后,获得竞价资格,进入竞价大厅参与报价。 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 二、 1、起始价不包含车位费,车位费须买受人另外交纳。出让方提供1个平面车位,7个机械车位;车位不具备产权,车位号由出让方统一安排。平面车位:*元/个;机械车位:*元/个。买受人的车位费用须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 2、本次标的物交付时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相关具体条件详见《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3、竞得人需在交付时交纳专项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100元/㎡收取。 | ||
联系人姓名 | 叶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0579-*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本次公开出让面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
处置方式 | 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L24-105)中福7号楼201-301出让清单.xls 、 (现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楼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505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叶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L24-105/中福置业1/中福大厦7号楼201室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权利类型 | |
土地性质 | 房屋性质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办公 | ||
实际用途 | 房屋坐落 | 中福广场7号楼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27.41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无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不动产分类 | |||
房屋装饰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
物业管理情况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交易机构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本次标的物一切按现状为准,成交后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及费用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除该标的主体结构自身质量问题外)。转让方对出让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充分注意风险。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如相关资料发生变化,则以政府部门核定认可的文件为准,资料不足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竞买人在出让前必须仔细审查出让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3、本次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主管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屋预测绘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按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5章“面 (略) 理方式”第 (略) 理。 4、办理产权证的手续及需要交纳的相关费用(包括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本项目中确权的房屋、土地面积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部门现有的登记资料。房产过户办证过程中,如不动产登记部门需重新对标的物测绘的,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数据为准。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北苑街 (略) 36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0U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
转让单价(万元) | 1.08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平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1、房款(四舍五入,取整个位数)=成交单价*实测绘面积。总成交款=房款+车位款。 2、竞得人须在成交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向交易所交纳总成交款(房款+车位款)的50%,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付清全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4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方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审核通过后,获得竞价资格,进入竞价大厅参与报价。 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 二、 1、起始价不包含车位费,车位费须买受人另外交纳。出让方提供1个平面车位,7个机械车位;车位不具备产权,车位号由出让方统一安排。平面车位:*元/个;机械车位:*元/个。买受人的车位费用须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 2、本次标的物交付时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相关具体条件详见《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3、竞得人需在交付时交纳专项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100元/㎡收取。 | ||
联系人姓名 | 叶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0579-*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本次公开出让面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
处置方式 | 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L24-105)中福7号楼201-301出让清单.xls 、 (现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楼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505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叶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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