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D14029福田牌-挂牌披露
粤D14029福田牌-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 |
---|---|
项目名称 | 粤 D#(福田牌)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2.#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29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不包含车辆牌号与机动车商业保险。 2.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数量、用途和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仅以现状转让标的资产,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使用缺陷等任何瑕疵均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3.意向受让方应根据本公告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10点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受让申请书,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4. (略) 置的车辆必须过户,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成交后转让方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受让方应自行办理相关开票手续。 5.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协议成交)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同意其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协议成交)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竞价成交)与转让方出具的《承诺函》共同构成本项目的交易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按交易成交条件、交易结果,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责任交易双方均须承担。 6.因非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转让方向受让方无息退回交易价款,受让方不得因此向转让方、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追偿。交易双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7.受让方应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因受让方未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或因其他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3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计方有权向违约方就有关事项另行追偿。交易双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8.由于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入籍规定不同,受让方需自行详细了解车辆资料、转入地的车辆管理政策,确认符合过户手续后竞价,如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因转入地车辆管理政策无法过户,视为受让方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标的车辆移交前产生的保管费、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10.标的车辆停放位置: (略) (略) 36号,联系人:江雄,联系电话:#。看车及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11.其他应披露的事项详见广东瑞基资产评估土 (略) 出具《 (略) (略) 委托的车辆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项目编号 | GR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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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粤 D#(福田牌)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2.#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29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不包含车辆牌号与机动车商业保险。 2.转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数量、用途和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仅以现状转让标的资产,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使用缺陷等任何瑕疵均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3.意向受让方应根据本公告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10点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受让申请书,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4. (略) 置的车辆必须过户,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成交后转让方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受让方应自行办理相关开票手续。 5.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协议成交)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同意其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协议成交)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竞价成交)与转让方出具的《承诺函》共同构成本项目的交易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按交易成交条件、交易结果,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责任交易双方均须承担。 6.因非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转让方向受让方无息退回交易价款,受让方不得因此向转让方、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追偿。交易双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7.受让方应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因受让方未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或因其他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买卖合同关系,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3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计方有权向违约方就有关事项另行追偿。交易双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8.由于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入籍规定不同,受让方需自行详细了解车辆资料、转入地的车辆管理政策,确认符合过户手续后竞价,如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因转入地车辆管理政策无法过户,视为受让方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标的车辆移交前产生的保管费、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 10.标的车辆停放位置: (略) (略) 36号,联系人:江雄,联系电话:#。看车及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11.其他应披露的事项详见广东瑞基资产评估土 (略) 出具《 (略) (略) 委托的车辆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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