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 增资项目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 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略)BJ(略) | |
---|---|---|---|---|
融资方 (略) | (略) (略)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0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11-29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5000(万股) |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略)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略) |
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投资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投资。
项目编号 | G(略)BJ(略) | |||
---|---|---|---|---|
项目名称 |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 (略) | (略) (略)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原股东增资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5000(万股)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10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成为融资方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略) 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及融资方原股东合计持有融资方股份数量不超过(略)万股,新增股东合计持有融资方股份数量不超过(略)股。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结果,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完成国家金 (略) 核准,则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公司未来业务拓展及产品开发。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再巨灾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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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略) (略) (略) 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9层9-7、9-8、9-9 | ||
法定代表人 | 方京 | |||
成立日期 | 2018-08-07 | |||
注册资本 | (略)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略)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3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社会风险评估咨询、风险管理咨询;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电子科技、信息科技、巨灾风险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略) 信息服务;计算 (略) 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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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 (略) | 70 | |||
华风气 (略) (略) | 20 | |||
北京四维 (略) | 1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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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资产总计 | (略).84 | (略).75 | 9835.24 | |
负债总计 | 3452.85 | 2845.98 | 1674.63 | |
所有者权益 | 7448.99 | 8206.76 | 8160.61 | |
营业收入 | 3620.19 | 3352.49 | 2370.88 | |
净利润 | -757.78 | 46.15 | 23.41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4-06-30 | |||
资产总计 | 8439.7 | |||
负债总计 | 1627.71 | |||
所有者权益 | 6811.99 | |||
营业收入 | 769.55 | |||
净利润 | -637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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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融资方原股东华风气 (略) (略) (略) 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考虑采用非公开方式同步参与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保持一致;本次增资后,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成为融资方第一大股东,并对融资方直接并表管理; 2.本次增资所募集的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4.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将根据《 (略) 法》等法 (略) 治理结构及相关规章制度; 5.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审计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备查文件仅提供查阅摘录,意向投资方需查阅备查文件的,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及其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后方可查阅。意向投资方查阅文件材料时不得进行复印、拍照或通过其他影像方式对备查文件进行留存,融资方亦不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提供任何电子形式的备查文件; 6.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投资方需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增资且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须书面承诺); 3.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 (略) 场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等不良记录(须提供书面承诺); 5.意向投资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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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公告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拟投资金额20%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 (略) 置,其余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投资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全部增资条件,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本项目仅接受货币形式出资,参与本项目的单一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投资方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业绩承诺、收益保证等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体投资; 6.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同意接受本项目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公告之全部内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我方同意融资方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用于补偿北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融资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同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我方同意接受融资方对其进行尽职调查,自行承担参与本次认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 (2)我方具有良好的 (略) 场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3)我方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 (4)我方同意融资方对我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融资方要求提供开展尽职调查所需文件; (5)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6)我方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我方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7)我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增资款(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8)我方已符合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 (略) 股东核查的要求,股权结构不存在不符合证监会关于资本运作的相关监管审核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满足“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不存在被证券审核机关列入负面清单的资金来源”等要求。如融资方后续有资本运 (略) 计划的,我方同意配合办理相关审查手续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意配合融资方做必要调整或安排。在本次增资完成后至融资方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 (略) 前,非经融资方及其控股股东书面同意,我方不得将所持融资方股份对外转让,包括向我方关联方转让;也不得通过切割份额的方式、股份/出资额质押方式或者其他类似方式转让权益。我方知晓并同意,本条不构成融资方或控股股东对于融资方首次公开发 (略) 的任何承诺; (9)我方已自行了解《 (略) 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融资方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投资方的股东资格并承诺符合相关股东要求。如因本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关于融资方股东的相关规定,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同意融资方保留扣除我方已交纳全部保证金(含转为增资款等额的部分)的权利; (10)我方及我方控制的其他主体未从事与开发巨灾模型有关的业务,也未与其他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关联方合作从事与开发巨灾模型有关的业务。《增资协议》签署后,我方及我方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从事与开发巨灾模型有关的业务,也不与其他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关联方合作从事与开发巨灾模型有关的业务。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2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略) 置方式 | 1.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补偿融资方、产权交易机构等方面的损失: (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确定进入遴选环节,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 (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增资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书面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 (略) 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 无。 |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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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不超过10个(含)合格意向投资方,且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总股份数合计不超过(略)股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遴选。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10个(不含)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总股份数合计超过(略)股时,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企业信誉、行业业绩、 (略) 治理等方面。 (3)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方面。 (4)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产品开发、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5)合格意向投资方可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人才引进、资本运作、财务管控等方面。 |
项目名称 |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略)BJ(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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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 (略) | (略) (略)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0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11-29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5000(万股) |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略)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略) |
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投资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投资。
项目编号 | G(略)BJ(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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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 (略) | (略) (略)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原股东增资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5000(万股)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10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成为融资方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略) 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及融资方原股东合计持有融资方股份数量不超过(略)万股,新增股东合计持有融资方股份数量不超过(略)股。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结果,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完成国家金 (略) 核准,则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公司未来业务拓展及产品开发。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再巨灾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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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略) (略) (略) 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9层9-7、9-8、9-9 | ||
法定代表人 | 方京 | |||
成立日期 | 2018-08-07 | |||
注册资本 | (略)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略)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3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社会风险评估咨询、风险管理咨询;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电子科技、信息科技、巨灾风险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略) 信息服务;计算 (略) 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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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 (略) | 70 | |||
华风气 (略) (略) | 20 | |||
北京四维 (略) | 1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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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资产总计 | (略).84 | (略).75 | 9835.24 | |
负债总计 | 3452.85 | 2845.98 | 1674.63 | |
所有者权益 | 7448.99 | 8206.76 | 8160.61 | |
营业收入 | 3620.19 | 3352.49 | 2370.88 | |
净利润 | -757.78 | 46.15 | 23.41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4-06-30 | |||
资产总计 | 8439.7 | |||
负债总计 | 1627.71 | |||
所有者权益 | 6811.99 | |||
营业收入 | 769.55 | |||
净利润 | -637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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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融资方原股东华风气 (略) (略) (略) 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考虑采用非公开方式同步参与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保持一致;本次增资后,中国再保险(集团) (略) 成为融资方第一大股东,并对融资方直接并表管理; 2.本次增资所募集的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4.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将根据《 (略) 法》等法 (略) 治理结构及相关规章制度; 5.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审计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备查文件仅提供查阅摘录,意向投资方需查阅备查文件的,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及其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后方可查阅。意向投资方查阅文件材料时不得进行复印、拍照或通过其他影像方式对备查文件进行留存,融资方亦不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提供任何电子形式的备查文件; 6.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投资方需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增资且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须书面承诺); 3.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 (略) 场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等不良记录(须提供书面承诺); 5.意向投资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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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公告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拟投资金额20%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 (略) 置,其余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投资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接受全部增资条件,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本项目仅接受货币形式出资,参与本项目的单一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4.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投资方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业绩承诺、收益保证等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体投资; 6.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同意接受本项目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公告之全部内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我方同意融资方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用于补偿北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融资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同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我方同意接受融资方对其进行尽职调查,自行承担参与本次认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 (2)我方具有良好的 (略) 场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3)我方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 (4)我方同意融资方对我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融资方要求提供开展尽职调查所需文件; (5)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6)我方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我方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7)我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增资款(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8)我方已符合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 (略) 股东核查的要求,股权结构不存在不符合证监会关于资本运作的相关监管审核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满足“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不存在被证券审核机关列入负面清单的资金来源”等要求。如融资方后续有资本运 (略) 计划的,我方同意配合办理相关审查手续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意配合融资方做必要调整或安排。在本次增资完成后至融资方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 (略) 前,非经融资方及其控股股东书面同意,我方不得将所持融资方股份对外转让,包括向我方关联方转让;也不得通过切割份额的方式、股份/出资额质押方式或者其他类似方式转让权益。我方知晓并同意,本条不构成融资方或控股股东对于融资方首次公开发 (略) 的任何承诺; (9)我方已自行了解《 (略) 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融资方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投资方的股东资格并承诺符合相关股东要求。如因本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关于融资方股东的相关规定,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同意融资方保留扣除我方已交纳全部保证金(含转为增资款等额的部分)的权利; (10)我方及我方控制的其他主体未从事与开发巨灾模型有关的业务,也未与其他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关联方合作从事与开发巨灾模型有关的业务。《增资协议》签署后,我方及我方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从事与开发巨灾模型有关的业务,也不与其他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关联方合作从事与开发巨灾模型有关的业务。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2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略) 置方式 | 1.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补偿融资方、产权交易机构等方面的损失: (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确定进入遴选环节,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 (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增资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书面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 (略) 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 无。 |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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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不超过10个(含)合格意向投资方,且合格意向投资方拟认购的总股份数合计不超过(略)股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遴选。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10个(不含)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总股份数合计超过(略)股时,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企业信誉、行业业绩、 (略) 治理等方面。 (3)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方面。 (4)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产品开发、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5)合格意向投资方可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人才引进、资本运作、财务管控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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