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踏勘租赁标的(以现场踏勘签字确认单为准),提交租赁申请及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 2.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加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出租标的范围、面积、设施设备、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要求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房屋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出租方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4.承租方装修和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对房屋造成损害,且装修装饰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前置许可或后续备案验收等手续,所有装修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出租方对其装修及经营期间安全监督检查。 6.承租方装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须报出租方审核备案,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施工等环节发现的违规违章等问题下发整改意见甚至叫停施工。 7.承租方房屋使用方案、装修方案经出租方确认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和认可。 8.承租施工期间工地现场及其毗邻地带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对出租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9.承租方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 (略) ,设置保护措施。 (略) 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符合消防管理的相关要求,留存施工 (略) 改造记录。 10.承租方(施工单位)应建立用火、动火管理制度,电气焊等明火动火前,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承租方装修装饰材料性能、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应符合消防标准及要求,各类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应设置合理,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 12.为保证人员密集性经营场所消防、用电安全,承租方须接受用电控制设施进配电室进行集中统一安全管理模式。 13.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不得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不予退还。 14.租赁期间的水、电、气、暖、物业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如果利用此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是拖欠房租超过15天,出租人有权利无条件终止合同。 16.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出租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勘测误差)均由承租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17.成交后, (略) 向双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18.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