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邮信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50%股权-挂牌披露
国邮信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5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
项目名称 | 国邮信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5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交通运输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
转让比例 | 50 |
挂牌价格 | 30.(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9-3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原股东北京国邮 (略) 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50%股权项目(项目编号:G(略)BJ(略))已于2024年5月9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信息披露,目前,该项目尚未完成交易。如该项目先于本项目成交,则需要征询该项目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 2、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略)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知悉标的企业原股东北京国邮 (略) 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50%股权项目(项目编号:G(略)BJ(略))已于2024年5月9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信息披露,目前,该项目尚未完成交易。本方同意如该项目先于本项目成交,则需要征询该项目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 |
项目编号 | S(略)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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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国邮信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5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交通运输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
转让比例 | 50 |
挂牌价格 | 30.(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9-3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原股东北京国邮 (略) 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50%股权项目(项目编号:G(略)BJ(略))已于2024年5月9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信息披露,目前,该项目尚未完成交易。如该项目先于本项目成交,则需要征询该项目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 2、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略)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知悉标的企业原股东北京国邮 (略) 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50%股权项目(项目编号:G(略)BJ(略))已于2024年5月9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信息披露,目前,该项目尚未完成交易。本方同意如该项目先于本项目成交,则需要征询该项目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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