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台215MW燃煤机组关停第一批资产及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燃机关停第一批资产标段二打包转让-挂牌披露
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台215MW燃煤机组关停第一批资产及浙江浙能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燃机关停第一批资产标段二打包转让-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ZJ# |
---|---|
项目名称 | 浙江浙能 (略) 4台215MW燃煤机组关停第一批资产及浙江浙能 (略) 344MW9E燃机关停第一批资产(标段二)打包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能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103,495,9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08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转让价款的20%,质量保证金#元。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未按约支付上述保证金的,视为受让方未按照约定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应按照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受让方在与转让方浙江浙能 (略) 与浙江浙能 (略) 分别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需按照转让方要求签署合同附件,包括《拆除工程安全协议书》、《拆除工程技术协议书》、《拆除工程廉洁及保密协议书》,受让方需在竞价成功后编制、提交满足要求的包括安全、环保、消防措施的详细拆除施工方案,方案需报转让方备案。受让方需在进场施工前至转让方办理符合要求的各项手续,并提交符合转让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5.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按照合同的协议条款、以及合同附件的协议条款及所列事项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勘察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完全拆除。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指定固定的项目负责人,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受让方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产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事实发生前24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转让方,否则,转让方按合同确定的联系方式发出的相关通知视同送达,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8.项目拆除施工所需水、电按照实际用量,由受让方按月支付给转让方。电价:#/千瓦时(含13%税),水价:#/吨(含9%税)。 9.本项目设置有现场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和工地安全积分奖励基金#元。受让方须在拆除工程开工日前存入浙江浙能 (略) 委托的监理方账户内,由监理方实施奖励,拆除工程结束后,基金余款无息退还受让方。 10.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3)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浙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并签订《资产交割确认书》。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及风险归受让方所有,但标的 (略) 置需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拆迁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转让方和监理审批完成次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30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转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
项目编号 | GR2024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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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浙江浙能 (略) 4台215MW燃煤机组关停第一批资产及浙江浙能 (略) 344MW9E燃机关停第一批资产(标段二)打包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能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103,495,9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0-08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转让价款的20%,质量保证金#元。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未按约支付上述保证金的,视为受让方未按照约定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应按照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受让方在与转让方浙江浙能 (略) 与浙江浙能 (略) 分别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需按照转让方要求签署合同附件,包括《拆除工程安全协议书》、《拆除工程技术协议书》、《拆除工程廉洁及保密协议书》,受让方需在竞价成功后编制、提交满足要求的包括安全、环保、消防措施的详细拆除施工方案,方案需报转让方备案。受让方需在进场施工前至转让方办理符合要求的各项手续,并提交符合转让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5.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按照合同的协议条款、以及合同附件的协议条款及所列事项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勘察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完全拆除。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指定固定的项目负责人,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受让方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产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事实发生前24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转让方,否则,转让方按合同确定的联系方式发出的相关通知视同送达,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8.项目拆除施工所需水、电按照实际用量,由受让方按月支付给转让方。电价:#/千瓦时(含13%税),水价:#/吨(含9%税)。 9.本项目设置有现场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和工地安全积分奖励基金#元。受让方须在拆除工程开工日前存入浙江浙能 (略) 委托的监理方账户内,由监理方实施奖励,拆除工程结束后,基金余款无息退还受让方。 10.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3)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浙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并签订《资产交割确认书》。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及风险归受让方所有,但标的 (略) 置需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拆迁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转让方和监理审批完成次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30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转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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