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金服河南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建信金服河南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建信金服(河南)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住所 | 河南省 (略) | ||||||||||||||
法定代表人 | 唐庆霞 | 成立日期 | 2017-06-06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441L641F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翻译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18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865.#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735.# | 净利润 | -734.#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拟募集资 (略) (略)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快速发展,培育创新产品,扩大业务规模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投资人应股权结构清晰,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略) 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3)意向投资人应持续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优秀,自有资金充足,且资金来源合理合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协议控制、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等投资;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建信金服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调,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上海联交所”)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元或20%(孰高)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完成投资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的承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方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1)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人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5)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6)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应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支付到增资方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自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自动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经增资方申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并经增资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投资人在成为最终投资人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0.1%(低于#元的按最低#元支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6、意向投资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质其持有的增资人股权。 7、意向投资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非因项目终止或劳动者个人原因,其不主动裁减人员,保持增资人人员稳定。 8、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增资人不再使用中国 (略) 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名称中不再使用“建信”字样。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无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建信金服(河南)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住所 | 河南省 (略) | ||||||||||||||
法定代表人 | 唐庆霞 | 成立日期 | 2017-06-06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441L641F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翻译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18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865.#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 | ||||||||
利润总额 | -735.# | 净利润 | -734.#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拟募集资 (略) (略)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快速发展,培育创新产品,扩大业务规模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投资人应股权结构清晰,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略) 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3)意向投资人应持续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优秀,自有资金充足,且资金来源合理合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协议控制、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等投资;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建信金服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调,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上海联交所”)递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元或20%(孰高)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完成投资意向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接受增资条件的承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方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1)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意向投资人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 (5)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 (6)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应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支付到增资方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自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自动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经增资方申请,联交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并经增资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增资价款划转至增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投资人在成为最终投资人后,须按照最终投资金额的0.1%(低于#元的按最低#元支付)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6、意向投资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质其持有的增资人股权。 7、意向投资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非因项目终止或劳动者个人原因,其不主动裁减人员,保持增资人人员稳定。 8、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增资人不再使用中国 (略) 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名称中不再使用“建信”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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