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纳金额:人民币 285 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17:00时前到账为准 3、交纳方式:□A.支票 √B.电汇 √C.网上银行支付 4、保证事项: 如本项目在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如本项目在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北交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延长公告时间,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确定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如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双方在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履约保证金。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北交所及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进行追偿: (1) 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 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 (4) 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 或在竞价过程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5) 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 (6) 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5、处置方法: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不存在上述“保证事项”中北交所及转让方有权扣收保证金情形的,在转受让双方完成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北交所已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后,北交所在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保证金划款函起3个工作日内划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无上述“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其保证金将在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保证金退款申请函5个工作日内 (略) 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