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A-04地块临边区块五五年租赁权
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A-04地块临边区块五五年租赁权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A-04地块临边(区块五) |
土地证号 | 无 | |
土地面积 | 4973.63平方米 | |
用途 | ||
类型 | 已征待建设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无。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标的物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41.7785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挂牌价41.*元,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缴纳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于上一年租金到期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 出租用途 | 1.出租场地仅限用于堆场使用,不得用于砂石堆场(予以保留的除外)、经营性停车场、再生资源回收(含废品回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租方租赁国有房产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以评估价(含税)41.*元作为首年租金招租底价。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2、合同一年一签,租期届满后,如地块未开发、未使用,可续签合同,即每年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承租方可提出续约要求,在各方面条件均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如场地未开发建设、政府部门未收回及承租方履约全面等),至多可续签4次,每次续签期限1年。 3、自 (略) (略) 域外企业成交的,须在拍卖成交后10天 (略) (买受人为自然人的,自 (略) 的法定代表人;买受人为企业的,新注册公司须 (略) 或买受人将竞得企业注册地迁移 (略) )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非法人组织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成交的,也须按照第3条规定执行。 5、承租方(为龙湾企业的)在规定时间内缴清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凭拍卖人开具的《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方使用,租赁起止时间等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6、承租方(为自 (略) (略) 域外企业的)在规定时间内缴清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且在拍卖成交后10天内 (略) (略) 后3个工作日内,凭拍卖人开具的《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方使用,租赁起止时间等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7、本次招租资产以现场实物现有的条件及状况下进行租赁交付,承租方需认真进行现场查看并自行向招租人了解相关信息。在参加竞买前,承租方对招租资产的维修、消防、房管、环保、卫生、设备安装、有关规费以及各类经营所需证照办理等情况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并办理相关手续。 8、地块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竞价成交后,牵涉到的租赁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等一切手续的税费、以及承租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均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间,若场地因政府公共利益需求或政府因有关政策要求不允许承租方继续经营的,承租方应无条件在限期内腾空,由出租方无息退还未到期租金。 10、出租场地仅限用于堆场使用,不得用于砂石堆场(予以保留的除外)、经营性停车场、再生资源回收(含废品回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做堆场使用时,集装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5米;对于出租资产存在的瑕疵,出租方及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承租方利用承租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应申报消防、安监、规划、环保等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手续;如因承租期间没有做好治安、安全防火、安全工作和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和损失一律由承租方承担。 12、承租方承租本资产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缴纳。需无条件服从配合属地街道、社区的管理工作,对提出要整改的问题承租方需无条件整改到位。 (略) 理好邻里关系。 13、租赁资产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检修维护责任与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依附于标的物的装修及承租方未如期搬离的财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5、承租方须负责长度约280米的围墙建设,要求有连续实体围墙合拢,无残缺、损坏,围挡材质应采用定型化组装式围挡。需设置压顶与墙柱。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方、相关单位监督并按照要求整改,围墙建设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按照上述要求建设好围墙后方可投入使用,若承租方未按规定时间建设围墙或围墙建设不达标就投入使用的,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并解除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同时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否则 (略) 理,除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纳的租金 (略) 理外,合同即刻终止,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7、履约保证金:租金成交价的20%(取整数),租赁期满水电等相关款项结清之后,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18、出租方对承租方承租该土地后能否达到租用目的、能否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及周边业主的同意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如因周边住户反对或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承租方保证,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使用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未办妥全部审批手续前不投入使用。 19、本招租方案未尽事宜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方交纳竞买保证金后视为认可并同意本招租方案及《租赁合同》的内容。若本方案与《租赁合同》存在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 ||||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0月10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0月23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2024年10月10日上午9时起至2024年10月23日下午5时止。 3、咨询地点:新城大厦21楼, (略)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6、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0577-*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30日17时止,若延长公告期内再无人报名的,将重新制定方案公开招租。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关于意向方资格条件需上传的材料.doc 联合体报名范本.docx 实地勘察确认函.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租赁合同(样本).docx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孙女士、张先生 | 电话 | 0577-*、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新城大厦2101 |
联系人 | 张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 | |
手机 | * |
我方拟出 (略) 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A-04地块临边(区块五) |
土地证号 | 无 | |
土地面积 | 4973.63平方米 | |
用途 | ||
类型 | 已征待建设用地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无。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标的物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41.7785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挂牌价41.*元,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缴纳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于上一年租金到期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 出租用途 | 1.出租场地仅限用于堆场使用,不得用于砂石堆场(予以保留的除外)、经营性停车场、再生资源回收(含废品回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租方租赁国有房产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以评估价(含税)41.*元作为首年租金招租底价。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2、合同一年一签,租期届满后,如地块未开发、未使用,可续签合同,即每年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承租方可提出续约要求,在各方面条件均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如场地未开发建设、政府部门未收回及承租方履约全面等),至多可续签4次,每次续签期限1年。 3、自 (略) (略) 域外企业成交的,须在拍卖成交后10天 (略) (买受人为自然人的,自 (略) 的法定代表人;买受人为企业的,新注册公司须 (略) 或买受人将竞得企业注册地迁移 (略) )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非法人组织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成交的,也须按照第3条规定执行。 5、承租方(为龙湾企业的)在规定时间内缴清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凭拍卖人开具的《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方使用,租赁起止时间等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6、承租方(为自 (略) (略) 域外企业的)在规定时间内缴清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且在拍卖成交后10天内 (略) (略) 后3个工作日内,凭拍卖人开具的《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方使用,租赁起止时间等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7、本次招租资产以现场实物现有的条件及状况下进行租赁交付,承租方需认真进行现场查看并自行向招租人了解相关信息。在参加竞买前,承租方对招租资产的维修、消防、房管、环保、卫生、设备安装、有关规费以及各类经营所需证照办理等情况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并办理相关手续。 8、地块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竞价成交后,牵涉到的租赁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等一切手续的税费、以及承租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均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间,若场地因政府公共利益需求或政府因有关政策要求不允许承租方继续经营的,承租方应无条件在限期内腾空,由出租方无息退还未到期租金。 10、出租场地仅限用于堆场使用,不得用于砂石堆场(予以保留的除外)、经营性停车场、再生资源回收(含废品回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做堆场使用时,集装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5米;对于出租资产存在的瑕疵,出租方及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承租方利用承租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应申报消防、安监、规划、环保等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手续;如因承租期间没有做好治安、安全防火、安全工作和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和损失一律由承租方承担。 12、承租方承租本资产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缴纳。需无条件服从配合属地街道、社区的管理工作,对提出要整改的问题承租方需无条件整改到位。 (略) 理好邻里关系。 13、租赁资产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检修维护责任与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依附于标的物的装修及承租方未如期搬离的财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5、承租方须负责长度约280米的围墙建设,要求有连续实体围墙合拢,无残缺、损坏,围挡材质应采用定型化组装式围挡。需设置压顶与墙柱。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方、相关单位监督并按照要求整改,围墙建设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按照上述要求建设好围墙后方可投入使用,若承租方未按规定时间建设围墙或围墙建设不达标就投入使用的,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并解除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同时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否则 (略) 理,除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纳的租金 (略) 理外,合同即刻终止,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7、履约保证金:租金成交价的20%(取整数),租赁期满水电等相关款项结清之后,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18、出租方对承租方承租该土地后能否达到租用目的、能否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及周边业主的同意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如因周边住户反对或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承租方保证,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使用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未办妥全部审批手续前不投入使用。 19、本招租方案未尽事宜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方交纳竞买保证金后视为认可并同意本招租方案及《租赁合同》的内容。若本方案与《租赁合同》存在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 ||||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 (略) 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0月10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0月23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2024年10月10日上午9时起至2024年10月23日下午5时止。 3、咨询地点:新城大厦21楼, (略)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 6、产权交易中心纪检监察电话:0577-*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30日17时止,若延长公告期内再无人报名的,将重新制定方案公开招租。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关于意向方资格条件需上传的材料.doc 联合体报名范本.docx 实地勘察确认函.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租赁合同(样本).docx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孙女士、张先生 | 电话 | 0577-*、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新城大厦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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