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江苏 (略) 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七、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 八、房屋租赁用途:科技研发等相关用途(注:房产证证载规划用途为厂房),承租方需承诺对房屋无超出现状规划用途的其他特殊要求及用途。不得进行产生高噪音、恶臭、有毒有害、放射性污染排放的科研实验、试验、中试活动和任何工业生产;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用途; 九、承租方自行自费办理消防、环保、经营等相关资质和证件,并承诺确保经营安全和消防安全,在没有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十、出租方的供水、供电方式为转供水、转供电模式,水电费用缴纳方式为向出租方预存,先付后用; 十一、出租方提供房屋内现状空调系统供承租方租用,可继续使用原空调系统或重新安装新空调系统,详见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十二、承租方应认真审阅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条款。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