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海珠区荔福路11号首层自编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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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信誉好,无不良经营记录等。
3.如承租人为原租户且有欠缴租金等行为,严禁投标。
1.该出租标的权证列示的用途为仓库,与出租用途不一致,承租方需知悉并接受上述情况,并自行按相关政策要求自行办理营业证明等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执照等相关手续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2.承租方对物业进行装饰或装修或在承租物业上增设它物时,必须将装修方案书面报请出租方同意后才能实施,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不能将本出租标的进行转租或分租。
4.出租标的不允许搭建阁楼,承租方需要自行拆除原有阁楼。
5.承租方须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租金的2倍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租金的1倍向出租方交纳租金保证金。
6.物业交付使用后,下水道、排污管、卷闸等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7.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1.承租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信誉好,无不良经营记录等。
3.如承租人为原租户且有欠缴租金等行为,严禁投标。
1.该出租标的权证列示的用途为仓库,与出租用途不一致,承租方需知悉并接受上述情况,并自行按相关政策要求自行办理营业证明等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执照等相关手续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2.承租方对物业进行装饰或装修或在承租物业上增设它物时,必须将装修方案书面报请出租方同意后才能实施,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不能将本出租标的进行转租或分租。
4.出租标的不允许搭建阁楼,承租方需要自行拆除原有阁楼。
5.承租方须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租金的2倍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租金的1倍向出租方交纳租金保证金。
6.物业交付使用后,下水道、排污管、卷闸等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7.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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