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红星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三菱帕杰罗皖AF8056
安徽红星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三菱帕杰罗皖AF8056
项目名称: | 安徽红星 (略) 处置部分资产(三菱帕杰罗-CFA2031B 皖AF8056)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红星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交通运输工具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2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1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 (略) :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点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0.*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踏勘和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重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扣除其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交易合同,择期将标的资产再次挂牌。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略) 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 (略) 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非转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北交所的指定结算账户并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标的资产为现状转让,以挂牌期间现场踏勘时所 (略) 置范围内实物现状为准,以现状进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同时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 受让方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在接到转让方的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给予配合。若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运、过户等工作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受让方须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受让方应同时将过户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记证复印件交予转让方备案。标的车辆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检验过户费、补办证件费、保险费、年检费、相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标的车辆过户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过户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自转受双方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后,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费用承担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须提交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及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 (略) 附件)。 11、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安徽红星 (略) 处置部分资产(三菱帕杰罗-CFA2031B 皖AF8056)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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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红星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交通运输工具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2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1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 (略) :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点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0.*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踏勘和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重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扣除其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交易合同,择期将标的资产再次挂牌。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略) 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 (略) 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非转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北交所的指定结算账户并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标的资产为现状转让,以挂牌期间现场踏勘时所 (略) 置范围内实物现状为准,以现状进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同时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 受让方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在接到转让方的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给予配合。若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运、过户等工作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受让方须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受让方应同时将过户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记证复印件交予转让方备案。标的车辆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检验过户费、补办证件费、保险费、年检费、相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标的车辆过户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过户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自转受双方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后,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费用承担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须提交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及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 (略) 附件)。 11、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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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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