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4号3号楼房产及车库
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4号3号楼房产及车库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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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4号3号楼房产及车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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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评估机构 |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1-27 | |||||||||
评估值(万元) | 2000.22 | 账面价值(万元) | 216.31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目前标的资产部 (略) 于租赁状态,具体详见资产清单及备查文件租赁合同。 2.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等情况。 3.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建筑面积(m2) | 289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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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详见房产清单 | |||||||||
附件 | 附件: (略) (略) 74号3号楼房产清单.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船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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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经济技 (略) (略) 74号1号楼3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靳春龙 | 成立日期 | 1982-12-31 | |||||||||
注册资本 | 1,*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67C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船舶制造及修理业;船舶配件的批发、技术咨询、商务、会务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业务;物业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A1FL70B67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1-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 (略) 关于中国船 (略) (略) (略) 置的批复》(中船资发[2024]113 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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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06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期满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元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3.本次交易的房产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交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将于公示期间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未提前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张经理,电话:*)。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对相应事项进行承诺。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略) 络竞价方式,成交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它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返还。 6.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支付保证金后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4)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7.本项目受让方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0.2%计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2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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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4号3号楼房产及车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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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 (略) | |||||||
评估机构 |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1-27 | |||||||||
评估值(万元) | 2000.22 | 账面价值(万元) | 216.31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目前标的资产部 (略) 于租赁状态,具体详见资产清单及备查文件租赁合同。 2.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等情况。 3.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建筑面积(m2) | 289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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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详见房产清单 | |||||||||
附件 | 附件: (略) (略) 74号3号楼房产清单.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船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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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经济技 (略) (略) 74号1号楼3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靳春龙 | 成立日期 | 1982-12-31 | |||||||||
注册资本 | 1,*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67C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船舶制造及修理业;船舶配件的批发、技术咨询、商务、会务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业务;物业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A1FL70B67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1-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 (略) 关于中国船 (略) (略) (略) 置的批复》(中船资发[2024]113 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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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06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期满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元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3.本次交易的房产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交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将于公示期间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未提前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张经理,电话:*)。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对相应事项进行承诺。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略) 络竞价方式,成交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它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返还。 6.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支付保证金后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4)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7.本项目受让方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0.2%计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2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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