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拍卖转让公告
探矿权拍卖转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新疆维吾 (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探矿权人新疆维吾 (略) 有色 (略) 七0一队委托新疆 (略) 及 (略) 对新疆青河县巴安夏干金矿勘探探矿权和新疆青河县喀拉干德金矿勘探探矿权进行公开拍卖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基本概况
项目一:
1.矿区地理位置:新疆维吾 (略) 阿 (略) 青河县
2.项目名称:新疆青河县巴安夏干金矿勘探
3.证 号:T**
4.发证机关:新疆维吾 (略) 自然资源厅
5.勘查面积:2.29平方公里
6.转让矿种:金矿
7.转让方式:拍卖
8.起拍价(人民币):207.*元
9.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元
10.增价幅度(人民币):*元
11.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
各区序号 | 经度 | 纬度 |
001 | 90°44" 25.000" | 46°01" 47.000" |
002 | 90°44"25.000" | 46°01" 37.000" |
003 | 90°44" 35.000" | 46°01" 37.000" |
004 | 90°44" 35.000" | 46°01" 22.000" |
005 | 90°44" 45.000" | 46°01" 22.000" |
006 | 90°44" 45.000" | 46°01" 12.000" |
007 | 90°44" 50.000" | 46°01" 12.000" |
008 | 90°44" 50.000" | 46°00" 48.000" |
009 | 90°46" 00.000" | 46°00" 48.000" |
010 | 90°46" 00.000" | 46°01" 12.000" |
011 | 90°45" 45.000" | 46°01" 12.000" |
012 | 90°45" 45.000" | 46°01" 32.000" |
013 | 90°45" 35.000" | 46°01" 32.000" |
项目二:
1.矿区地理位置:新疆维吾 (略) 阿 (略) 青河县
2.项目名称:新疆青河县喀拉干德金矿勘探
3.证 号:T**
4.发证机关:新疆维吾 (略) 自然资源厅
5.勘查面积:1.76平方公里
6.转让矿种:金矿
7.转让方式:拍卖
8.起拍价(人民币):589.*元
9.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元
10.增价幅度(人民币):*元
11.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
各区序号 | 经度 | 纬度 |
001 | 90°32" 15.000" | 46°06" 47.000" |
002 | 90°32" 35.000" | 46°06" 47.000" |
003 | 90°32" 35.000" | 46°06" 37.000" |
004 | 90°32" 55.000" | 46°06" 37.000" |
005 | 90°32" 55.000" | 46°06" 27.000" |
006 | 90°33"25.000" | 46°06" 27.000" |
007 | 90°33" 25.000" | 46°06" 22.000" |
008 | 90°33" 50.000" | 46°06" 22.000" |
009 | 90°33" 50.000" | 46°06" 32.000" |
010 | 90°33" 30.000" | 46°06" 32.000" |
011 | 90°33" 30.000" | 46°07" 02.000 " |
012 | 90°33" 00.000" | 46°07" 02.000" |
013 | 90°33" 00.000" | 46°07" 07.000" |
014 | 90°32" 45.000" | 46°07" 07.000 " |
015 | 90°32" 45.000" | 46°07" 13.000" |
016 | 90°32" 15.000" | 46°07" 13.000" |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等违法违规记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等违法违规记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违法违规记录。
6.具备与申请竞买矿种、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方要求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拍卖的时间、地点
1.拍卖公告与展示时间: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24日(北京时间,下同)。
2.拍卖时间:2024年10月25日下午16:00。
3.拍卖地点:新疆 (略) 交易大厅
四、申请报名方式
1.意向竞买人应在公告期和展示期内持上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资料到 (略) 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地点: (略) 城北大道1299号乐天孵 (略) G12幢。
3.资格确认: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拍卖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在公告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4日19:00)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竞买保证金后凭拍卖人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4.竞买保 (略) 置:竞买人成为买受人时应按规定或约定足额缴纳探矿权转让价款和拍卖佣金等约定费用。未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人有违约行为的,按规定 (略) 理。
五、确定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拍卖转让采用增价拍卖。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买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
3.拍卖成交后的买受人应与转让人、拍卖人在拍卖现场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
4.结果公示:成交结 (略) 站进行公示。
六、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转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转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2.本次拍卖转让探矿权为以前年度已合作探矿权,有关合作遗留事项和转让评估基准日后投资事项 (略) 理。
3.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转让人和买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责任自担。以申请优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竞得人按相关规定应在转为采矿权后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4.买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转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 (略) 罚。
5.买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买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 (略) 、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场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买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草场和林地补偿、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买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 (略) 罚。
6.本次探矿权转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 (略) 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转让探矿权的现状(包括历史遗留采坑 (略) 手续办理等)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七、对拍卖探矿权 (略) 理方式
在《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产生的异议,由拍卖人予以澄清。在《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八、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买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将交纳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一)买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交纳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的;
(二)在拍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转让价款的;
(三)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内容
1.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买受人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按照《探矿权转让合同》和相关协议约定缴纳探矿权转让款后,买受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2.本次转让公告相关信息同时在公 (略) 站发布。转让信息如有变更,将发布更正公告,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3.本次探矿权转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文件。本次转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拍卖人负责解释和通知。
4.本次探矿权拍卖转让事宜可浏览:
(略) (http://**)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991-*
李女士 *
陈女士*
监督电话:0994-*
新疆 (略)
(略)
2024年10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新疆维吾 (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探矿权人新疆维吾 (略) 有色 (略) 七0一队委托新疆 (略) 及 (略) 对新疆青河县巴安夏干金矿勘探探矿权和新疆青河县喀拉干德金矿勘探探矿权进行公开拍卖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基本概况
项目一:
1.矿区地理位置:新疆维吾 (略) 阿 (略) 青河县
2.项目名称:新疆青河县巴安夏干金矿勘探
3.证 号:T**
4.发证机关:新疆维吾 (略) 自然资源厅
5.勘查面积:2.29平方公里
6.转让矿种:金矿
7.转让方式:拍卖
8.起拍价(人民币):207.*元
9.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元
10.增价幅度(人民币):*元
11.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
各区序号 | 经度 | 纬度 |
001 | 90°44" 25.000" | 46°01" 47.000" |
002 | 90°44"25.000" | 46°01" 37.000" |
003 | 90°44" 35.000" | 46°01" 37.000" |
004 | 90°44" 35.000" | 46°01" 22.000" |
005 | 90°44" 45.000" | 46°01" 22.000" |
006 | 90°44" 45.000" | 46°01" 12.000" |
007 | 90°44" 50.000" | 46°01" 12.000" |
008 | 90°44" 50.000" | 46°00" 48.000" |
009 | 90°46" 00.000" | 46°00" 48.000" |
010 | 90°46" 00.000" | 46°01" 12.000" |
011 | 90°45" 45.000" | 46°01" 12.000" |
012 | 90°45" 45.000" | 46°01" 32.000" |
013 | 90°45" 35.000" | 46°01" 32.000" |
项目二:
1.矿区地理位置:新疆维吾 (略) 阿 (略) 青河县
2.项目名称:新疆青河县喀拉干德金矿勘探
3.证 号:T**
4.发证机关:新疆维吾 (略) 自然资源厅
5.勘查面积:1.76平方公里
6.转让矿种:金矿
7.转让方式:拍卖
8.起拍价(人民币):589.*元
9.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元
10.增价幅度(人民币):*元
11.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
各区序号 | 经度 | 纬度 |
001 | 90°32" 15.000" | 46°06" 47.000" |
002 | 90°32" 35.000" | 46°06" 47.000" |
003 | 90°32" 35.000" | 46°06" 37.000" |
004 | 90°32" 55.000" | 46°06" 37.000" |
005 | 90°32" 55.000" | 46°06" 27.000" |
006 | 90°33"25.000" | 46°06" 27.000" |
007 | 90°33" 25.000" | 46°06" 22.000" |
008 | 90°33" 50.000" | 46°06" 22.000" |
009 | 90°33" 50.000" | 46°06" 32.000" |
010 | 90°33" 30.000" | 46°06" 32.000" |
011 | 90°33" 30.000" | 46°07" 02.000 " |
012 | 90°33" 00.000" | 46°07" 02.000" |
013 | 90°33" 00.000" | 46°07" 07.000" |
014 | 90°32" 45.000" | 46°07" 07.000 " |
015 | 90°32" 45.000" | 46°07" 13.000" |
016 | 90°32" 15.000" | 46°07" 13.000" |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等违法违规记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等违法违规记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违法违规记录。
6.具备与申请竞买矿种、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方要求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拍卖的时间、地点
1.拍卖公告与展示时间: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24日(北京时间,下同)。
2.拍卖时间:2024年10月25日下午16:00。
3.拍卖地点:新疆 (略) 交易大厅
四、申请报名方式
1.意向竞买人应在公告期和展示期内持上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资料到 (略) 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地点: (略) 城北大道1299号乐天孵 (略) G12幢。
3.资格确认: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拍卖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在公告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4日19:00)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竞买保证金后凭拍卖人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4.竞买保 (略) 置:竞买人成为买受人时应按规定或约定足额缴纳探矿权转让价款和拍卖佣金等约定费用。未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人有违约行为的,按规定 (略) 理。
五、确定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拍卖转让采用增价拍卖。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买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
3.拍卖成交后的买受人应与转让人、拍卖人在拍卖现场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
4.结果公示:成交结 (略) 站进行公示。
六、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转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转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2.本次拍卖转让探矿权为以前年度已合作探矿权,有关合作遗留事项和转让评估基准日后投资事项 (略) 理。
3.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转让人和买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责任自担。以申请优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竞得人按相关规定应在转为采矿权后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4.买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转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 (略) 罚。
5.买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买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 (略) 、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场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买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草场和林地补偿、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买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 (略) 罚。
6.本次探矿权转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 (略) 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转让探矿权的现状(包括历史遗留采坑 (略) 手续办理等)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七、对拍卖探矿权 (略) 理方式
在《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产生的异议,由拍卖人予以澄清。在《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八、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买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将交纳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一)买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交纳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的;
(二)在拍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转让价款的;
(三)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内容
1.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买受人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按照《探矿权转让合同》和相关协议约定缴纳探矿权转让款后,买受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2.本次转让公告相关信息同时在公 (略) 站发布。转让信息如有变更,将发布更正公告,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3.本次探矿权转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文件。本次转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拍卖人负责解释和通知。
4.本次探矿权拍卖转让事宜可浏览:
(略) (http://**)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991-*
李女士 *
陈女士*
监督电话:0994-*
新疆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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