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权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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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权拟转让

一、资产基本信息

1、资产概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对 (略) (以下简称“ (略) ”)债权本金*.*元、利罚息3188.*元(计算至2022年9月2日破产受理日)及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
2、担保方式
(略) (以下简称“营口铝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处置情况
已取得胜诉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借款人及保证人已进入破产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已裁定通过。
2022年8月31日,债权 (略) 申 (略) 等16家企业(含营口铝业)分别实施重整;2022年9月2日, (略) 分别裁定受 (略) 等16家企业进入重整程序;2022年9月5日,管理人 (略) 等253家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略) 申请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9月2 (略) 裁 (略) 等253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已全额申报债权并确认普通债权*.*元及劣后债权1359.*元。

二、资产卖点

(略) 所涉及的重整计划草案已于2024年5月6日裁定通过。重整投资者实力强,重整后投资者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管理优势等全面改善提升重整主体的盈利能力,并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运营资金,推动业务发展。

三、咨询电话

如有意向,请联系:王女士,座机号010-*,手机号*;孟先生,010-*,手机号*;招商监督电话:010-*。

※特别声明※

1、本信息仅用于招商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上述资产的合法有效性,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转让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欢迎意向人垂询。

2、交易对象不得为: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2)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资金来源不得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盗窃、偷漏税、诈骗客户资金、 (略) 财产等各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资产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的反洗钱调查与管理,如无法落实转让方反洗钱管理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赔偿的前提下中断该交易。

一、资产基本信息

1、资产概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对 (略) (以下简称“ (略) ”)债权本金*.*元、利罚息3188.*元(计算至2022年9月2日破产受理日)及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
2、担保方式
(略) (以下简称“营口铝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处置情况
已取得胜诉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借款人及保证人已进入破产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已裁定通过。
2022年8月31日,债权 (略) 申 (略) 等16家企业(含营口铝业)分别实施重整;2022年9月2日, (略) 分别裁定受 (略) 等16家企业进入重整程序;2022年9月5日,管理人 (略) 等253家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略) 申请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9月2 (略) 裁 (略) 等253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已全额申报债权并确认普通债权*.*元及劣后债权1359.*元。

二、资产卖点

(略) 所涉及的重整计划草案已于2024年5月6日裁定通过。重整投资者实力强,重整后投资者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管理优势等全面改善提升重整主体的盈利能力,并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运营资金,推动业务发展。

三、咨询电话

如有意向,请联系:王女士,座机号010-*,手机号*;孟先生,010-*,手机号*;招商监督电话:010-*。

※特别声明※

1、本信息仅用于招商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上述资产的合法有效性,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转让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欢迎意向人垂询。

2、交易对象不得为: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2)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资金来源不得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盗窃、偷漏税、诈骗客户资金、 (略) 财产等各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资产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的反洗钱调查与管理,如无法落实转让方反洗钱管理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赔偿的前提下中断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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