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邮政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63号503室-挂牌披露
上海市邮政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63号503室-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略) |
---|---|
项目名称 | (略) 部分资产( (略) (略) (略) 63号503室)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340.(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1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 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不少于250天。 2、 项目转让过程中,如发生转让主体变更的情况,则项目终结,退回意向方或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价款,解除已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有),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转让方有 (略) 置标的。 3、 评估报告结果为含增值税结果,未考虑评估对象在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各类税费影响。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1、本次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系交易双方各自按规定承担交易税费。本次评估结果为 (略) 场价值,同时未考虑若资产出售将引起的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事宜。 (二)、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在提供资料时未作特殊说明的,而本评估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及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批文、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四)、本评估报告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委托人或产权持有单位在使用本评估报告为评估目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 (略) 理。 (五)、本次资产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机构及参加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确无任何特殊利益关系,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规范,进行了公正评估。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予以关注。 |
项目编号 | GR202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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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部分资产( (略) (略) (略) 63号503室)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340.(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0-1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 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不少于250天。 2、 项目转让过程中,如发生转让主体变更的情况,则项目终结,退回意向方或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价款,解除已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有),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转让方有 (略) 置标的。 3、 评估报告结果为含增值税结果,未考虑评估对象在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各类税费影响。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1、本次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系交易双方各自按规定承担交易税费。本次评估结果为 (略) 场价值,同时未考虑若资产出售将引起的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事宜。 (二)、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在提供资料时未作特殊说明的,而本评估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及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批文、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四)、本评估报告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委托人或产权持有单位在使用本评估报告为评估目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 (略) 理。 (五)、本次资产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机构及参加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确无任何特殊利益关系,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规范,进行了公正评估。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予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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